摘要: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交易模式,它综合了融资、融物、金融、贸易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目前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世界第二大融资模式。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十分有必要。本文在阐述融资租赁的定义、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风险来源、法律风险种类和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 出租方 法律风险 风险管理
一、融资租赁的发展状况
融资租赁发源于美国。1978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国际金融租赁的一般法律规则进行了规定。我国尚未签署该公约。我国融资租赁公司的数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近年来,随着厂商、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不断涌现,我国融资租赁产业得到了有力发展。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民法通则》、《税法》、《合同法》及《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还可以适当参照处于立法程序中的《融资租赁法(草案)》以及《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二、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与承租方达成租赁意向,由承租方选择租赁物及出卖人,出租方出资购买该租赁物后,再出租给承租方使用,由承租方支付租金并承担租赁物风险。融资租赁是以融物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一种交易模式,出租方通过收取租金回收投资、获取商业利益,承租方通过承租和使用租赁物获得现金流,支付租金。融资租赁之所以在市场上存在和得以繁荣发展,是由于它对于承租方来说具有操作简单、资金成本较低、保持设备的竞争优势、避免通货膨胀损失等优势和作用。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1、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
学术界对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性质有多种学说,例如将融资租赁归于买卖、分期付款买卖、借贷、抵押贷款、担保或租赁,但这些传统法律关系都不能涵盖融资租赁的特殊性。融资租赁具有以下含义:(1)租赁物非出租方已有之物,而是根据承租方意愿购买的;(2)涉及出租方、承租方和出卖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承租方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收益,承担租赁物的风险;出租方保留租赁物的处分权。因此,融资租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法律表现形式,该所有权以信用为基础、以资金融通为目的,可称之为“信用所有权”。
2、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
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1)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并至少涉及两个合同。(2)融物只是融资的形式和手段,“融资”才是本质。租金仅是对设备使用、收益的对价,还包括“融资”的对价。(3)具有投资和贸易的双重特征。出租方对租赁物的投资可以通过租金方式收回,同时,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把控资金的使用方向。(4)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和要式合同。(5)不可解除性。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解约,解约不免除承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6)所有权的弱化。融资租赁主要是融通物的使用权,而非取得物的所有权。上述特征导致融资租赁是一种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对出租方来说更是如此。
三、融资租赁出租方风险的来源
风险是指因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的综合。融资租赁三方人员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必将导致出租方的法律风险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赁物受损无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会给融资租赁出租方带来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自身原因,例如不能如约提供租赁物、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资金周转困难、技术落后、缺乏有效宣传而导致交易障碍重重、高负债经营导致抗风险能力低、行业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税务和行业监管制度的改革风险等。2、不可抗力风险,包括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3、信用体制的缺失,承租企业欠租、骗租。4、政府缺乏有效监管。5、政府在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导致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基于上述原因,融资租赁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优势,融资租赁出租方负担着巨大风险。我们急需针对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体风险种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导融资租赁业良性发展。
四、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应对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利益,必须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风险发生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风险的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承租方违约是出租方面临的最大风险。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违反善良保管义务;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未依约投保;擅自转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违约将给出租方造成严重的损失。当承租方直接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时,应视为违约,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因为承租方负担的是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对此应采取违约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写明如下条款:“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可以请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方根本违约的,出租方还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收回租赁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关于取回权,可以约定“出租方获得取回权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为条件;未付租金达到总额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这样,就能比较充分的维护出租方的法律权益。
(二)因卖方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对于卖方提供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承租方可以选择解除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供货人赔偿损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赔偿,该项赔偿不受承租方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但租金应当适当降低。但是,目前《融资租赁法》暂未生效,应对措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订入类似内容的条款。
(三)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出租方承担相关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担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出租方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任何实体责任。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对租赁物瑕疵承担责任,出租方应与出卖人、承租方三方书面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即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方行使索赔权,免除出租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四)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不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解除。这是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种担保,而非依据,租金是出租方资金投入的回报。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损害、灭失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承租方仍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由双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须依约支付租金、处理租赁物损害、灭失的相关事务。若出租方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未能得到充分赔偿,有权要求承租方继续赔偿直至充分,此时合同才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应尽量将上述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合同解除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禁止中途解约”。除非出租方违约或破产,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立法及理论上都允许合同双方合意解除或者约定解除事项,这对于出租方风险巨大。应明确约定:承租方超过宽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绝接收租赁物,或未经许可将租赁物抵押、转让、转租,本质上损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时,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约权终止租赁协议,并立即取回租赁物,获得损害赔偿。可以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获得更充分的补偿。
(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租赁物由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害和侵权,都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许将租赁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于责任人的位置,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对于已经支付巨额资金的出租方来说很不公平。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首先,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此外,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五、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议
鉴于融资租赁融资和租赁的双重特性和租赁物物权的特殊状态,应当从国家完善立法、企业自我保护两个角度完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一)颁布《融资租赁法》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不够系统,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滞后于实际需要。融资租赁立法涉及会计、金融、贸易、投资、税收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资租赁法》应对企业设立准入制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取回权制度、产品责任、第三人损害责任、回租赁和转租赁、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解约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产等作出规定。
(二)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完善的登记制度是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开设专门的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平台,可以减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纠纷。应将出租方的所有权优先,形成优先顺位规则的例外。
(三)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
承租方违约或破产是出租方的极大风险源,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控制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了租赁物取回和租赁物拍卖,但对出租方的行使条件和限制、具体行使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这些都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四)融资租赁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法律体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出租方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应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队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须对融资租赁项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第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谨慎、明确、具体,做好权属变更和交接手续。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约投保时,有权及时投保以避免巨额损失,保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还可以投保信用保险作为补充。即由保险人在融资租赁承租方信用不良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从而更加充分地分摊信用风险。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立法部门、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①张稚萍:《融资租赁法律手册》,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年版,第460页。
②刘敬东:《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2月版,第51页。
③ 陆兴凤:《浅议融资租赁中承租方的风险管理》,现代商业,第50页。
④易军:《违约责任与风险承担》,法律科学,2004年第3期。
⑤高圣平:《我国“融资租赁立法”模式研究——兼及我国部门法的立法技术》,南都学坛,2009年第9期。
⑥ 高圣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秋季卷,第141页-145页。
⑦高圣平、乐沸涛:《融资租赁登记与取回权》,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第153页。
⑧卞启印:《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年1期,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