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通行做法
一直以来,国际上机船融资通常采取设立单机单船壳公司(SPV)的办法,进行项目融资,单独的项目公司(SPV)作为名义出租人,和债务主体作为实际出租人的子公司,是国际市场通用做法,也是国内航空/航运公司均普遍接受的行业惯例。
2、风险隔离
规避了出租人母公司或其他隶属项目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对出租人及项目的不良影响,且形成了项目的封闭运作,有利于贷款银行控制项目风险。
3、降低项目成本
方便出租人采用成本更低的外币和本币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由于SPV公司大多是设立在自由港或保税区域的免税特殊公司,持有当地的免税证明或设立在低税率地的壳公司,出租人不承担或少承担当地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或优惠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出租人实现项目收益最大化。
4、满足承租人的租赁需求
由于出租人的成本降低,相应的也减少了承租人的成本支出;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机/船,承担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可分期缴纳,而按一般贸易方式引进时需一次性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便于承租人降低一次性的大额资金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