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融资会扰乱融资租赁市场秩序,降低行业交易诚信度,不利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的扩大和长远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回租模式最容易出现重复融资的行为。
假设A为融资租赁公司,B为工厂。回租模式是B工厂将自有设备通过折旧后以残值价格出售给A公司,再从A公司处租回并继续使用该设备,此时A公司为出租人,B工厂为承租人。设备通过回租模式,所有权人由B工厂变为A公司,B工厂对该设备仅享有使用权,无处分、收益、转让的权利。A公司通过获得设备的发票取得所有权。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租满约定的期限后,该设备的所有权由B工厂以优先购买权(购买价为形式价格,一般为零元。)购回。
在租前审查的过程中,有如下几个风险点需要注意:
① 固定资产发票的处理方式不当。
在售后回租的方式中,设备发票就像一颗“定心丸”,出租人在与承租人签订完买卖合同、交付货款且取得该设备发票后即取得了设备的所有权。其实不然,实务中有承租人提供假发票给出租人,若出租人未对发票真伪进行查验,有可能就会因此遭受损失。所以出租人取得发票后要验证真伪、对发票与实物是否相符需要通过拍照、视频等方式留下相关证明。
实务中不乏出现承租人给了发票,获得融资资金后,又以各种理由取回。此时出租人应综合考虑承租的情况并根据需要,要求承租人提供书面申请且定下交还期限。
还有些融资租赁公司为获取一些特别的融资租赁业务,允许承租人提供发票复印件。此时要注意要求承租人书面说明原因且保证该设备未进行重复融资,并在发票原件上加盖“设备已出售给某融资租赁公司”的出售章。该行为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承租人日后不再将该设备用于融资,但不可避免出租人取得的该设备是未经融资且未满租赁期即所有权归属不明的。
② 将所有设备登记在征信系统中,以起公示作用。
商务部于2014年底出台《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作为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但至今启用将近一年的时间,该系统并未被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所使用。更多的公示登记仍在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动产融资统一征信系统(http://www.zhongdengwang.org.cn/zhongdeng/index.shtml)(行业内称[中登网])中进行。尽管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没有强制要求对融资租赁产品进行公示登记,但在实务纠纷处理中,该公示登记的行为起到的作用不容小觑。这也是规范融资租赁市场、防止违法交易的必然趋势。
③ 在设备显著位置贴上融资租赁标识。
融资租赁公司在设备上贴租赁标识,为的是明确将该设备的归属告知第三人。实务中出现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同意或授权,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或允许第三人在设备上设立他物权,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当该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时,《融资租赁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对此规定,出租人在设备上已贴显著标识,可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张。该方法可以避免第三人通过善意取得的方式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④ 设备抵押。
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该设备抵押给出租人,该种方式也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但在融资租赁实务中,中小企业青睐融资租赁的原因之一是不需要将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抵押给出租人即可办理融资租赁手续(除个别现金流和盈利能力欠佳的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公司会以要求承租人或其担保人抵押某些财产作为风控手段。)所以,抵押设备的方式使用范围较为狭窄,仅供参考。
另外,为了防止承租人将设备用于重复融资,除了在出租设备前端做好预防工作,租后管理的工作显得更为重要。出租人应不定期安排人员前往承租人处复查设备安放情况、设备标识是否完好及设备运转是否正常等情况,对承租人的开工率进行统计,以推估承租人是否处于持续盈利的状态,这不失为租后管理的一个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