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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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11):回购

 
回购,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条款,通常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承租人根本违约或者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等),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向出租人购回租赁物。
回购,也可以视为是一种增信措施,因为回购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债权得以实现。多数法院判例认为,回购条款如果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回购条款
(一)特定情形
1.租赁物发生毁损、灭失。
2.承租人根本违约,通常为逾期支付租金。
 
(二)回购通知
回购条款一般约定,由出租人书面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出租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在此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自行选择何时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
由于租赁物存在折旧问题,出租人怠于行使通知权有可能造成回购人取得的租赁物价值贬损。
 
(三)回购价款
1.承租方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7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按照回购条款,当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有权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
2.承租方根本违约,应承担的迟延利息。
 
(四)租赁物交付
1.现场交付。
2.办理租赁物交付手续,由回购人自行取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回购程序
1.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回购条款,或者回购人向出租人出具回购承诺函。
2.发生特定情形时(承租人根本违约或者租赁物毁损、灭失等),出租人书面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3.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回购价款,出租人与回购人办理租赁物交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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