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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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强解读:两指导下看融资租赁

  2015年对于融资租赁来说,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莫过于8月31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68号《中国融资租赁行业2015年度报告》以及69号《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因此有必要对两指导进行反复解读。
  
  一、明确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要加快发展,金融租赁要健康发展,这两个指导意见用词不一样,一个是“融资租赁业”,一个是“金融租赁行业”,使得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的保障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这是两部法规。这两部法规实际上做了一些行政授权,就需要我们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根据这两个《指导意见》的精神,呼吁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去完善相关规定。
  
  两类机构是什么?
  
  两类机构。现在市场上从事租赁业务的有两类机构和现状,明确了商口的内外资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商务部对融资租赁行业实行备案制准入进行管理,从事融资租赁的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对金融行业进行审批和监管,这是国务院法规定下来的。
  
  融资租赁的所属范畴
  
  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根据四大法律框架,税法把融资租赁界定为金融,让金融机构监管。但是金融机构监管成本太高,且设立时间长,设立要一年,商务部四十五天。大家要对融资租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融资租赁要加快发展,金融租赁要健康发展,这两个指导意见用词不一样,一个是“融资租赁业”,一个是“金融租赁行业”,使得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业务的法律法规的保障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这是两部法规。这两部法规实际上做了一些行政授权,就需要我们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根据这两个《指导意见》的精神,呼吁推动相关行政部门去完善相关规定。
  
  二、融资租赁+互联网和互联网+的区别
  
  融资租赁行业也有“融资租赁+”的思维。现在讲“互联网+”,“融资租赁+”也是一样的,融资租赁说白了就是资源配置平台,就是结构金融。我们三方两合同,没钱找银行,四方三合同。银行让找一个增信就是五方四合同,再加上厂家就是五方五合同。如果又有一个服务、又有一个总包就是七方七合同。融资租赁的余值要进入二手市场,资产要证券化,那就是七方七合同再加两个产品接力,服务于一个客户,那就是上帝客户。这个就是一种结构金融。
  
  还有一个融资租赁+互联网,是以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的管理、经营市场开拓和营销为中心。“互联网+融资租赁”主要是客户+互联网,和互联网+不一样。+互联网是整体为主,互联网+是以客户体验和需求为主。我们要把原来的方向转一下,不是更多宣传自己,要发现客户需求,满足客户体验,这是很重要的。
  
  而且,我们对互联网+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互联网的本质是计算机代理技术,客户体验和大数据再现了产业和金融的发展规律。金融的发展规律一定是流动性第一,收益在流动中增加,成本在流动中摊薄,这个大家一定要清楚。我们对互联网+也特别强调这个事,右边是集资放贷,下面是股权众筹,左边是A2P。现在用的词都是P2P、C2C、G2G、O2O那都是线上线下交易主体的表述。右边是集资方,下面是股权众筹。左边是什么?众投,我们的保理债券、应收帐款让社会资本来投,我们叫众投,叫A2P、A2B、A2C,转让几年再还给政府叫A2G。
  
  三、亟待完善的法律环境
  
  亟待完善的法律环境。尽管我国已颁布了合同法、物权法,对融资租赁加快发展和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环境,但是仍存在着很大的完善空间。比如二手车市场的混乱,关于汽车的登记问题、融资问题尽快录入法律。
  
  四、落实财务政策
  
  从国际上融资租赁发展的经验看,融资租赁并不需要优惠的财税政策,税收和会计一样,它是中性、公平的原理,不会也不应该限制和干涉交易行为,同时也不会对融资租赁给予特殊优惠。我国融资租赁业能有今天快速发展,也完全离不开财税部门对我们的支持。早在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财税部门在研究制定我国营改增的时候,根据国际上增值税实施的成功经验,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营业税税务条例149号文中对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交易属性、应税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就是说融资租赁是金融业,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典当都是融通资金的行为。根据四大法律框架,不能在谈税时用会计概念说话,根据税法的定义什么叫融资租赁,有三句话:第一,转移所有权为特征的;第二,出租人跟承租人初次购买收取租金的合同;第三,租赁期满无论转移不转移,只要根据承租人购买的租赁期满不论转移不转移,你肯定通过收取租金和处理余值的方式保证你的收益,这也是融资租赁。
  
  税法中把融通资金,叫融资租赁,下面是租赁业,把自己的货物出租给别人,现在把不动产剔除了,叫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是两个提供。这一点特别要注意。为什么我特别强调这个事?大家总是说超过3%计征计税,这不是优惠我们的,因为增值税的原理是由消费者来承担和政府采购承担。如果消费者承担,我本来就是一般纳税人,不需要退税的。环环抵扣,消费者承担,怎么会退呢,恨不得虚开呢,还会退?没有这个事。只有当我们的客户是政府的时候,政府是纳税人养的,我们突然把这个税摊在他身上,你退不退?不退就让你背17%的税,要退就超过20%。超出3%,3×17是5.1,不是优惠我们,是优惠政府采购,所以金融租赁和第三方类型的租赁公司,客户是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就委托他购买。1994年财税26号文明确写明,如果一个代购行为不垫款、不要票,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那就是应税劳务。如果这三项不同时具备,客户买,不垫款是真的,但是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他要票。不同时具备,代购人就是征税纳税人。我们经常说独立方或者金融机构就采取委托代购的方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是我的,我负责出租。我们就是融通资金的服务。大家说出售回租开不开票,13号公告里,承租人实际上也是出让人,他并没有真实转让,所以出售环节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和增值税,都不征了,它不属于范围,开什么票呀。我们老是说13号文,要不要开零售票,都不征为什么开税票?它就是融资行为。
  
  目前在征收实践中各地解读不一、执行不一,融资租赁业界自身认识也不一,亟待财政部门与业界一起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公平统一的财税政策,不搞政策洼地,打造产业高地。
  
  五、培养专业人才。
  
  行业现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导致大量公司业务难以开展的重要原因。从事融资租赁业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要具有投行、银行、法律、会计、税收、初级精算、市场营销、投资理财、资产评估、宏观政策等专业知识。
  
  六、把握时机
  
  1.国企应多设立投融资租公司
  
  2.产融结合
  
  3.联网金融没有颠覆谁,是一种代理技术,无非是在线技术。
  
  4.加强跨境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
  
  5.促进平台金融专业化、区域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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