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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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与PPP模式方案

      (一)产品概述
 
  国务院新下发43号文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政府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为适应这一政策制订该产品。
 
  (二)产品设计目的
 
  社会资本独自或者与政府共同成立特殊目的公司(以下简称SPV)进行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SPV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三)产品设计优势
 
  1.有利于政府平台机构规避43号文影响
  2.有利于拓宽租赁公司与政府合作范围
  (四)方案流程介绍
  1.政府平台机构与集团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设立SPV公司,政府平台机构可以资产方式出资,集团公司可以现金形式出资。
  2.租赁公司与SPV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政府平台机构的出资部分)、融资租赁合同;
  3.政府平台机构向租赁公司支付服务费;
  4.公司租赁向银行申请保理贷款;
  5.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
  6.租赁公司向SPV公司支付设备购买价款;
  7.SPV公司到期归还租赁公司本金以及利息;
  8.租赁公司到期归还A银行本金以及利息。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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