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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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租赁对融资租赁逾期的失信被执行人办理拒执罪

 
这是一个诉讼案件,河北某逾期客户,标的为一台融资租赁的QY25K汽车起重机,起诉时待收租金60万元,判决后一直没有正式履约。
 
今年公司加大了案件清理力度,今年2月发布了失信人,今年7月申请办理了拒执,8月5号进行了网上通缉…
 
8月13号,当事人的父亲来到公司,主动表示愿意交款80万元,其中:15万元的罚息,5万元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差旅费。首笔20万元款项8月13号下午当天就刷卡缴纳,剩余款项3个月付清,当事人的父亲为其承担连带担保。
 
最后一笔款项缴纳完毕后,他的儿子就可以过正常人的生活,
否则网上通缉不撤,任何地方的公安都可能随时抓他。
 
但是,与其他承租人的正常履约相比,额外付出了20万的代价,为什么非得要这样呢?这样真的好吗?
 
在处于法治时代的今天,契约是自由的也是严肃的,
 
良好的信用记录也是每个人成就人生理想的核心资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失信者必将付出额外的代价。
 
如果不珍惜自己的信用,一意孤行,就是自绝与幸福,自绝与自由,自绝与家庭。
 
普法一下,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具体情形包括: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6日通过《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增加了通过自诉办理拒执案件的条款。也就是说,如果案件符合拒执罪的条件,那么受害人即可以选择公诉办理,也可以在符合自诉情形的条件下选择自诉办理。具体条件为: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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