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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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如何紧抓商业保理的手?

保理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采取的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交易结构和模式,但从交易的基本目的和实质来看,二者又存在许多相同点和共通之处,其中最主要的是二者都可以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的服务。因此,随着2012年《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3]的颁布以及相关试点地区针对商业保理业的相关监管办法或规定出台,融资租赁公司也把目光投向了商业保理[4],试图寻找和利用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合作机会,以扩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服务模式。
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保理商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它是非银行机构从事的保理业务。
 
而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是指在自贸区内设立的内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和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中小企业强烈的市场需求催热了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对于普通的中小企业而言,银行贷款担保需要抵押重资产,这就使许多中小企业无法享受到金融服务,而发展又急需资金。相关专业领导表示,商业保理就可以解决这个难题,通过转让企业的应收账款,迎合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深圳中小微企业数量已超过50万家,约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6%,而商业保理的范畴还不局限于本地企业,全国各地业务都可以开展。
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依法合规经营,有效防范风险,切实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在前海专门从事与保理业务相关研究、培训、注册的五道口保理学院院长鲁顺告诉笔者,相比天津、上海等保理业开展较早的区域,前海保理业发展可谓后来居上。前海金融创新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高效的行政审批效率、相对宽松的监管制度以及优惠的税收政策都是吸引企业入驻的重要因素。
深圳市地税局专门针对保理业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即在前海注册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差额税率征税,相应地,从事保理业务取得的其他收入则要按照全额进行征税。
据专业人士预测,该项政策将带来明显效应。除了大幅度降低保理业营业赋税,短期内在前海形成保理产业群外,还将充分发挥保理业资金池的融资功能,发挥产业辐射效应,有利于在前海打造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平台。
商业保理在前海发展迅猛
2012年12月,商务部出台《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通知》,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为深圳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打开了大门。
2013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注册门槛大大降低。民间资本创业热情充分激发使得商业保理行业迎来发展爆发期。截至今年6月底,我市商业保理企业总数接近300家,其中注册在前海合作区的商业保理企业超过250家,企业注册总数全国遥遥领先,在行业集聚方面具有比较好的先发优势
商业保理的市场功能
根据商业保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服务内容,商业保理具有三项最基本和最有商业意义的市场功能:
(1)融资功能:这应该是商业保理最基本的概念,也是融资租赁具有的基本功能。商业保理公司通过支付转让价款受让应收账款的方式为供应商或卖方等提供融资服务,解决短期或长期的资金困难。
(2)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功能:商业保理业务的该等功能与应收账款的基本性质有关,即商业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后与债务人构成了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据此商业保理公司将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实际操作中,在商业保理公司为供应商或卖方提供基本的保理融资服务的同时,商业保理公司通常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变化随时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供应商或卖方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商业保理公司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3)提供专业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服务功能:基于上述功能,商业保理公司通常将配备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包括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电话交流、上门催款等方式直至采取法律手段。因此,商业保理公司也从一定程度上帮助供应商或卖方降低了相关成本,使人员配置更加集中,交易更加有效率。
基于上述商业保理的市场功能,商业保理在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时更具有竞争力,若融资租赁公司能充分利用商业保理的优势,相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快速扩大业务范围。
商业保理与融资租赁的互补和合作机会
根据上述对商业保理的概念,尤其是其市场功能的基本介绍,读者不难看出,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在一定程度上是互补,或者说是互相改善的关系。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选择和确认,向供应商支付购买价款以从供应商处购买设备,再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模式。该等交易模式下,出租人通过向供应商支付购买价款向承租人提供“形式融物,实质融资”的融资服务。另一方面,商业保理的基本交易模式是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客户的应收账款,向客户支付转让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服务。因此,本文作者认为,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可以理解为“形式不同,而实质相同”的特点,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可能存在的互补和合作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若融资租赁公司具备提供商业保理的资质和资格,则其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灵活的融资服务。
为此,我们模拟如下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以简洁和明晰地介绍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的关系和可能存在的合作:交易背景:承租人有一批存量生产设备,同时也对债务人享有一笔应收账款的收取权,承租人希望出租人提供租赁服务。在出租人同时具备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商业保理服务的资质的情况下,出租人可以为承租人设计如下交易结构:(1)就存量生产设备,通过售后回族的交易结构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承租人向出租人转让存量生产设备,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购买价款以取得生产设备所有权,同时将生产设备回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款项;(2)就应收账款,通过受让应收账款的交易结构向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承租人将对债务人享有的应收账款收取权转让给出租人,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转让价款以受让该等应收账款,承租人通知债务人并要求债务人将应收账款直接支付给出租人。该等模拟交易结构项下,对承租人而言,承租人同时通过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方式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了融资;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联合方式扩大了为承租人提供融资服务的范围,因此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这样的交易结构不仅实现了融资服务的全面合作,同时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也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集中控制交易风险。
因此,尽管上述模拟交易的结构比较简单,但仍可以看出,就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商业保理业务可以丰富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服务内容和融资方式,解决“没有有形租赁资产”或“无形资产超过租赁资产价值50%”的融资交易问题,或者简化交易结构等,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
此外,从更广泛的交易合作来看,商业保理服务不仅可以满足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更广泛的融资服务的需求,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自身也可以作为保理服务的相对方增加自身的融资渠道或降低融资成本(如本文第一部分提及的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为融资租赁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提供坚实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增加市场竞争力。
那自贸区商业保理业务其具体要求及范围是什么?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应注意哪些风险并进行防范?
一、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
1.企业投资者应具有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的经历。
2.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企业应当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
5.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符合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规定。
二、商业保理的经营范围
1.进出口保理业务;
2.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
3.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4.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但是,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1.吸收存款;
2.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4.受托投资;
5.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三、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分为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和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两类。
1.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内资保理公司、已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区工商分局征询自贸区管委会意见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程序。
(1)新设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外资保理公司,先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在取得自贸区管委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后,到自贸区工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新设及已设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的,向自贸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自贸区管委会出具批准文件,企业凭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向上海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提交材料。
(1)风险评估、监控等风险控制制度规定;
(2)经营商业保理业务或相关行业经历的证明材料;
(3)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人员资历证明;
(4)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注意,除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以外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商业保理字样。
四、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防范
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合法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企业应做好信用风险管理平台开发工作,企业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1.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2.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网上注册,在经营过程中须将每笔受让的应收账款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初始登记凭证。如发生应收账款登记变更、注销情况后,商业保理企业应及时在该系统中登记,并取得变更、注销登记凭证。
3.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应当委托自贸区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银行作为存管银行,并在该银行开设商业保理运营资金的专用账户。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只能使用专用账户开展日常的商业保理业务。专用账户内资金使用范围和要求待自贸区相关改革措施明确后再行调整或补充。
4.从事商业保理的企业需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于下述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信息系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1)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
(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4)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5)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6)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7)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8)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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