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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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虚构租赁协议无效

       普陀人管某贷款违约,银行申请将其抵押物——一套商品房公开拍卖。颜某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拍卖标的物早已被其租赁。近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认定该租赁协议无效。

  2012年11月21日,管某向颜某借款25万元,约定2个月后还清。

  为能及时收回借款,颜某想了一招,他与管某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私下约定,若管某赖债,就用借款冲抵房租,即颜某有权租用管某名下的东港和润花园一处房产,租期为2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

  当天,颜某就把25万元借款当作租金“支付”给了管某。之后,管某因其他债务问题,一直未能偿还这笔借款。期间,颜某也没按约定取得该套房子的使用权。直到去年4月,管某家人搬出该套房子,颜某才入住使用。

  由于债务缠身,管某将该套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80余万元,但逾期未还。银行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依法对管某的该套房产进行拍卖。

  得知拍卖消息后,颜某向法院提起异议。他认为,自己是那处房产的承租人,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主张法院保护其租房的权利。

  针对这一情况,区人民法院裁决庭根据听证程序,及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进行审查,重点围绕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及合同签订的时间节点等关键问题。

  “正常的房屋租赁合同,一般租期都以5年内居多,租金半年或一年一付。该案中,颜某一次性支付了20年的租金,与正常的交易习惯不符;且协议签订后,颜某直至2年后才取得房产的使用权,使用交付过程有悖常理。”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最终法院裁定,颜某主张的租赁权,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担保,即所谓的“以租代抵”,因此对颜某的租赁权不予保护。颜某要想收回借款,需另行起诉管某。 “近年来,部分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通过与借款人虚构长期租赁合同等方式,以‘保证’其借款安全,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区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这种做法,严重威胁到了房产抵押权人的利益,该院执行部门将依法加大对虚假租赁的打击力度,“市民在借款给他人时,注意不要签订此类‘以租代抵’的租房协议,因为它是无法律效力的,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利益将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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