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融资租赁的出租方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两份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出租人既与租赁物供货方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也与承租人建立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以支付租赁物的价款给出卖人为代价,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同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而获得应收租金债权。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为代价,获得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出卖人通过度让没有权利瑕疵的租赁物的所有权,获得相应价款。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后,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应该将租赁物的所有权无条件或支付象征性价款后,度让给承租人。
 
出租人的收益在于租金,而担保租金债权的关键在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因此,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主要是围绕租赁物所有权和租金债权而展开。主要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有:
 
一、租赁物公示与登记
 
如果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第三人有可能构成善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的四种除外情形:
 
(一)出租人已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物为租赁物的;
 
 (二)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物抵押给出租人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的;
 
 (三)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
 
 (四)出租人有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易标的物为租赁物的其他情形。
 
因此,出租方可以按照以上规定,采取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办理抵押权登记等租赁物公示方式,防范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时第三人善意取得的法律风险;同时,这也是很好的证据保全措施,在承租人拖欠第三方债权时,避免因为证明融资租赁的证据不足而陷于被动。
 
二、监督租赁物交付
 
依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存在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未在约定的交付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交付租赁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在催告期满后仍未交付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承租人有权拒绝受领租赁物。
 
在设备融资租赁中,设备质量问题是承租人常见的抗辩理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所以,出租方有必要对租赁物的交付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减少承租人提出租赁物交付争议可能性。
 
三、融资后跟踪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租赁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转让租赁物的现象时有发生。
 
《司法解释》规定了在租赁物意外灭失和因承租人违约灭失两种情形下,出租人享有的救济权。此外,依据破产法的规定,在承租人破产情形下,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方有租赁物的取回权。
 
上述权利的及时行使,有赖于出租方对于承租人经营状况的跟踪了解。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方应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一旦出现承租人经营状况迅速恶化,或者有擅自处分、转租租赁物的迹象时,能够及时采取救济措施和主张权利,必要时解除合同。
 
四、加强合同管理和资信调查
 
首先是完善合同条款,比如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及用途、租赁物质量问题与支付租金的关系、索赔权利的行使、违约责任的承担、租赁物残值评估方式等。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租赁物致他人损害的情形下出租方免责等条款,但由于出租方通常作为格式合同提供方,为避免格式合同效力问题,对关于免除或减轻出租方法律责任的条款,应当在合同中以黑体字等方式予以显著提示,并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重视对合同条款的解释、说明。
 
签订合同前做好对承租方的资信调查,包括银行资信、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对于资信级别较低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和其他担保,或者要求承租人购买信用保险,以降低承租人违约风险。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