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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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租赁诉榆次区教育局融资租赁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88号
    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IrvingHaroldRothma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翌岚,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次区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张忠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元元,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次区教育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蔡翌岚、被告榆次区教育局委托代理人程元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9月10日签订编号为MLA-YuCiEducationBureau的《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教学设备租赁给被告使用,并由被告按期向原告支付租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提供租赁物的义务,但被告拖欠租金。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租金人民币3,363,595元;剩余未到期租金人民币6,727,290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303,826.13元(计算至2005年10月21日)等。
  被告对原告起诉所述相关事实陈述没有异议,表示可以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当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榆次区教育局承诺于2005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363,595元;于2006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6,727,190元。
  二、如被告榆次区教育局未按期如数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所欠租金款项的全额,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榆次区教育局同时应按照本案系争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向原告惠普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84元,由被告榆次区教育局负担。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双方当庭签署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潘云波 
审 判 员 俞 巍 
代理审判员 孙 欣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永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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