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完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首先面对的一个问题是:集权还是分权。
总体上看,目前对小贷、融担、典当等机构的管理体制是一种“多头多层”体制。所谓多头,就是上述机构由不同的政府主体进行管理。比如小贷公司,目前通常的体制是由省级金融办(局)牵总头,负责设立的审批,由地市级金融办负责设立前申请资料的审批,和批准后的管理。有的地方又进一步把权限放在了县级金融办。融担公司通常由省级金融办(局)负责审发许可证,由地市级机构负责资料的初审和日常管理。也有些地方是由当地经信委,小企业局等机构负责管理。而典当行则由各地商务委(局)负责审批和管理,商务部从国家层面承担指导职责,与此类似的还有融资租赁公司。
除了上述几类机构外,大量以民间融资、借贷为主业的机构则游离于政府管理之外,只有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后,才会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形成专门力量,进行处置。而此时,上述机构不规范的金融活动已经在全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给相关主体造成了经济损失。
在构建合理的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应该多头还是单头呢?
从现有的多头体制看,其中的弊端还是比较明显的。因为金融管理是专业性比较强的管理活动,对管理手段、管理人员素质都有比较高的要求。多头管理会造成管理资源的浪费。而当管理活动分散在政府的不同委办局中时,由于各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工作任务,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事实上会被置于次要位置,以至于流于形式,或者存在重发展、轻管理,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所以在构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体制时,应该整合各方的管理力量,形成统一的管理主体,集中开展管理活动。
但如果构建单头的管理体制,又需要对现有体制进行重新构造。一是在国家部委层面,商务部审批设立典当行和融资租赁公司的现状如何理顺,是建立各地金融管理部门直接与商务部对接的工作机制,还是商务部干脆放权,让地方自行审批设立,需要从体制上进行梳理。二是目前由地方政府的经信委管理的融担公司,由商务委管理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如何纳入新的管理框架,人、事、机构如何进行调整,也需要有明确的方案。
但无论怎样,如果要建立单头的管理体制,势必会涉及一些现有管理主体的利益,尤其是部分权力还集中在中央部委手中。与此同时,部分基层管理者缺乏开展管理工作所需的知识、经验、能力与意识,如何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体制应该多层还是单层?
从地方政府管理的对象看,通常有“数量多,分布散,规模小,地域广”的特点,而且其业务构成也相对复杂。比如融担公司,许多融担公司既从事融资担保业务,也从事其它担保业务,还有投资业务,还有民间借贷业务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有单层管理,管理者很难及时获得被管理者的经营信息,也就很难对潜在的风险提前进行预判和防范。所以建立多层的管理体制更有效。
但多层管理体制又会对地市级、县级政府部门的管理能力,在管理中投入的时间精力提出要求,是不是能管理到位,切实直到风险防控的作用,需要进一步观察。
在单层还是多层问题的选择上,可能将金融业管理权拆开,对不同的权限进行不同的处理可能更科学。比如从金融管理工作本身看,管理是包括从准入、日常监督、检查、评价、风险处置等在内的一整套工作。在建立多层管理体制时,可以将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给基层管理主体,由其办理一些日常、常规、简单的管理工作,如设立时的资料审查、机构部分事项的变更登记、机构资料的核实等。而把形势判断、政策制订、工作制度和方法的建立等工作,集中在省级机构的层面。由此也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监督的工作机制。
其实,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绝对意义上的最佳管理体制,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但从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上,从地方各部门间的权力配置上,都需要及早做出选择和决断。然后根据有关决策,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设,从而能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