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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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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