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2018年5月1日起,将17%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6%,将11%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0%。也就是说,如果不考虑出口退税的零税率,我国将进入三档税率16%、10%、6%的状态。本微信公共号曾经在23日发布讨论性文章《你还在为5月1日前后的发票怎么开发愁吗?》,对读者前期提出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解答和预测。有意思的是,23号下午17点14分本微信公共号文章发布没多久,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就发布了最新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和18号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笔者此前的分析和总局意思一致,总局新的公告还明确了诸多细节。这些细节有不少内容在总局发布公告前浪子还不敢也没有足够的能力做出准确的专业判断。新的公告出来后,很多问题迎刃而解。
第一、2018年5月1日以后,增值税新系统是否还可以开具出原税率17%和11%的发票?
结合2017年7月1日13%的税率降为11%的实践,笔者认为系统仍然可以开出17%和11%的发票。比如对于2018年4月30日之前已经确定纳税义务时间的事项,因故在2018年5月1日以后开票,系统应当可以开出原税率的发票。对于这个问题总局在新的18号公告第九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也明确: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二、新系统是否会允许存续纳税人在2018年4月30日24点之前开具税率为16%和10%的新税率的发票?
我们理解,新税率的发票不会允许提前开具,在目前系统开票状态下,系统应该会对新税率的开票节点做出现制,企图浑水摸鱼的企业 不要把税务机关当傻子。新的18号公告第十条强调: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发行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第三、2018年5月1日前,存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在系统中追加新税率?
我们理解,适用新税率是一个法定事项,不属于税收优惠事项或者特别处理事项,税务机关不会要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授权,没有这种必要也没有这种可能。税务机关会主动升级系统后台,置入新税率。除非纳税人根本无法接通互联网。
第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生效之日,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由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自行选择。也就是说,从小规模纳税人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的期间是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那么按照新的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笔者认为,从操作上来看,如果反向转回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从登记当月1日开始,似乎不好选择。总局18号公告第三条将这种困惑予以解决,明确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简单地理解,如果纳税人在8月转登记为小规模,其自9月起按照简易计税。8月份仍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如果是那些平时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转回小规模纳税人应自下一季度开始。
第五、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原来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尚未开具的适用税率的发票,是否可以在登记回小规模纳税人以后补开?
我们理解如果确实是当时的纳税义务,应当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补开。新的18号公告第七条也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这里的增值税发票应该既包括专票也包括普票。
第六、17号公告新申报表第一条第二款这段诡异的话如何理解?
这句话是这么说的: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我们理解,日后申报17%税率项目也是填在16%税率这个栏次;日后申报11%这个税率也是填在10%这个栏次。13%作为被取消的税率但是栏次保留。钩稽关系上,附列资料(一)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两列之间没有表内的钩稽关系(扣除后的除外)。
第七、确定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销售额是否会拆分为货物和劳务、营改增两大部分呢?
这次新的18号公告明确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被废止的这一条原来的规定是: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货物及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标准,其中有一项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就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相关手续。以前一个零售货物的纳税人销售额没有达到80万,营改增销售额没有达到500万,即使两者相加汁喝超过500万也可不认定一般纳税人,按照新的18号公告就不行了,这部分小规模纳税特别需要关注。
第八、营改增试点已经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可以回去做小规模纳税人?
这次新的18号公告坚持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只允许原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实行转回。也就是坚持营改增试点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不允许转回,哪怕你当初是销售额不满500万主动做出选择做的一般纳税人也不允许你转回。
新的政策还涉及其他诸多问题,我们会在V6财税创客、V3互联网、增值税2018群等群展开讨论。并将反馈的问题和信息在本微信公共号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