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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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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境外投资将实现全程监管

  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届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9号令”)同步废止。
  
  “《办法》作为境外投资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在‘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推出了八项改革举措,旨在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新形势呼吁新制度
  
  2014年4月,国家发改委发布9号令,将境外投资管理方式由逐项核准改为备案为主、核准为辅,旨在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发展。3年来,我国境外投资快速发展,跻身境外投资大国前列。
  
  “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问题,企业也提出一些新诉求,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改革。”上述负责人表示,比如,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如何补齐现行管理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等。
  
  记者了解到,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诉求,国家发改委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创新对外投资方式的要求,顺应境外投资发展需要,总结境外投资管理实践,广泛吸纳各界意见建议,在9号令的基础上形成了《办法》。
  
  简政放权推进三项改革
  
  《办法》突出简政放权,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一是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三是放宽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
  
  据了解,按9号令规定,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办法》取消了该项规定,进一步简化了事前管理环节,从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此外,《办法》取消了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备案范围的项目,地方企业通过网络系统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从而让企业好办事、少跑腿。同时,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实施前,属于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利于企业更加从容地安排交易节奏。
  
  而且,《办法》对核准和备案的程序、时限、变更、延期等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对流程进行优化,如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如何确定申报单位、受理的程序和凭证、变更和延期的程序与时限等。“这些‘微改革’,既增强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又减少了核准和备案机关自由裁量空间,提高了管理的透明度和确定性。”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
  
  改进事中事后监管
  
  针对一些境外投资活动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问题,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管理原则,《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
  
  但纳入管理框架不意味着一律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对于完全是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办法》采取“事前管理有区别、事中事后全覆盖”的管理思路,既补齐短板,也更加精准。对其中的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称:“监管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办法》改进事中事后监管,为的是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为的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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