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不按时付租金 出租人如何维权?

  导读:融资租赁有别于传统的租赁合同,是一种风险较低的金融模式,但同时具有传统租赁的一些特点。如果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出租人该怎么办?能要求解除合同吗?融资租赁承租人不按时付租金 出租人如何维权?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融资租赁承租人不按时付租金
  
  2013年4月16日,某公司与季某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编号为云保山L0053),其主要内容是:“1、季某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定所租赁车辆及出卖方,且已对租赁车辆的品牌、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配置、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价格及租赁车辆到货时间进行确认,季某对其自主选定负全部责任并承担一切后果。2、租赁期限为24个月,租金总额为390680元,季某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某公司交纳首付租金87250元,剩余租金共计303430元,季某从2013年5月至2015年4月共24个月交清”等。2013年5月24日,季某提走了涉案车辆。季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仅向某公司交纳了8个月的租金,便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截至2014年4月5日,季某拖欠到期租金50800元,拖欠全部未还租金201830元,拖欠违约金736.6元。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公司与季某于2013年4月16日签订《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及《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就租赁标的物、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租金支付数额、期限及方式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某公司作为出租人,其已依约向季某交付了涉案租赁物,现某公司主张季某未依约交纳自2014年1月至今的租金,季某作为交纳租金的义务方,未提供相应依据证明其曾交纳上述租金,因此,本院确认,季某尚欠某公司租金201830元,进而,某公司要求季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01830元,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标的及租赁条款》中约定“如季某未按时足额向某公司交纳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须按其截至当月还款日累积应交未交租金总额的1%向某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季某在还清应交未交租金及其他款项之前,须每日按欠款金额的1‰向某公司交纳延迟履行违约金”,经某公司计算截至2014年8月25日的违约金为13030.2元。本院对某公司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出租人如何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本案中,季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以书面形式约定,出租人某公司按照承租人季某的要求购买车辆,并出租给季某使用,季某支付租金,双方之间形成了典型的融资租赁关系,季某有按时支付租金的义务。现季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经某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某公司有权向季某主张支付全部租金或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双方合同。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