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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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融资租赁优惠政策(仅供参考)

  厦门注册优惠政策:
  
  对2012年1月1日及以后年度在本市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根据本规定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根据其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补助;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的部分,按2%给予补助;超过2亿元的部分,接3%给予补助。
  
  同一企业可享受的开办补助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办公用房补助。
  
  1.购买白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购地自建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自用率这到60%以上的,可申请享受建房补助。具体补助金额采取·一事一议· 的办法研究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
  
  3.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 按月租金市场指号价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 如实际月租金水平低于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月租金水平的30%给予12个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oo万元,按40%、30%、30% 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三)经营贡献奖励。
  
  自认定当年起,按其年度三税地方留成的部分,给予五年奖励,其中前2年给予8o%的奖励,后3年给予40% 的奖励。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
  
  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已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前2年予以全部返还,后3年予以减半返还
  
  1.自认定当年起.其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才,按人才m的工资、新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贴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任职满一年后的次年起享受此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领取补贴时,该人才必须仍为该总部企业的在职员工
  
  2.对总部企业中任职、符合厦门市人才政策规定条件的急需紧缺的专业人才,在办理居留和出入境手续、安家落户、职称评审、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住房、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过方面,可申话享受厦门市引进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已享受相关政策的可接就高原则申谓享受,但不重复享受。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聘用的骨干员工,可按照?厦「]市户结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厦府〔2010〕214号)和?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帮助市级管运中心企业解决骨千员工户口问题的通知?(厦发改服务[2o1o〕38号)办理落户。
  
  厦门融资租赁优惠政策:
  
  (一)实施落户奖励。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根据其到资情况给予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实缴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在厦门域外的租赁企业在自贸区试验区内设立总部营运中心或区域性分支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租赁法人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租赁法人企业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1500万元。租赁企业申请以上奖励应在注册资本全额到位后的两年内申请, 每年申请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租赁企业当年实际租要额的0.5%。租赁法人企业经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 可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相关扶持政策。 租赁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金融人才可参评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并享受相应的忧恵政策。
  
  (二)实施购租房补贴。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厦门域外新迁入的租;广法人企业,给予购地、购房或租房补贴:对于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60%以上的, 经市政府批准, 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补贴; 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法人企业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平米最高不超过1oo0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分五年平均支付; 对于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租租赁法人企业, 连续五年给予组房补贴, 其中前三年内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4o%给予补贴, 后二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5%给予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价格如低于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 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租赁企业须承诺不转租办公用房。
  
  (三)实施业绩奖补。对年实际租赁额超过5000万元(含5oo0万元)的租赁企业实施配套业绩奖补:租赁企业购入设备并被我市企业租赁使用的, 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5%。给予奖励, 単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租赁企业购入我市生产设备开展业务的, 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度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的6%。给予奖励,单一租赁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租赁企业购入智能制造设备、飞机、船舶、新能源生产设备、 医疗设备等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政策设备的, 按照该笔业务当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10%。给予奖励, 单一企业每年度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每年度享受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对我市地方财力贡献。
  
  (四)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租赁企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o13〕106号),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恵政策;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以厦门地区管改增试点实施之日( 2012年11月1日)前购进重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租赁企业的租赁设备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 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以及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采取缩短折旧年限、 双倍余额速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12014〕62号)执行。其中,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货业发展的意见》、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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