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于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的立法会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会议中透露了有关香港即将引入的飞机租赁业务专门税务制度的细节。香港税务局副局长 (副局长) 亦有出席该会议,并就建议的税务措施作简介。
下文总结了讨论文件及副局长在演说中所透露的税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与爱尔兰及新加坡相比,香港现时适用于飞机租赁业务的税务制度缺乏吸引力,当中原因包括:
1. 适用税率较高 (即16.5%);
2. 飞机租赁商若把飞机租予非香港航空公司,便无法就购买此飞机而扣除折旧费;及
3. 香港的税务协定网络相对有限。
针对以上第一点及第二点,讨论文件建议订立以下税务措施:
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及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人的合资格利润税率,定为正常利得税税率的一半 (即8.25%);及
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就飞机租予非香港的飞机经营者所获得租金收入的应课税款额,订为租金收入总额扣减支出 (不包括折旧费) 后的20%。
此专门税务制度将会加入以下防止滥用措施:
确保当应评税利润可按半额宽减税率课税时,其相关款项在香港不可全数扣除,防止税收流失;
要求从事飞机租赁活动以独立法团进行,以阻止香港公司藉着税务优惠计划转移亏损;同时,确保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和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人与关联方的交易符合公允交易原则;及
要求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和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人的中央管理及控制和其产生合资格利润的活动在香港进行,以确保他们在香港有实质商业活动等。
除讨论文件提及的细节外,副局长亦于会议中提供以下信息:
“合资格利润”是指 (1) 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就飞机租予外地航空公司所产生的利润 (即离岸飞机租赁业务);及 (2) 合资格飞机租赁管理人得自订明飞机租赁管理活动的利润,而该利润是关于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将飞机租予外地航空公司的业务。
“订明飞机租赁管理活动”是指:
成立或管理为 (i) 拥有飞机或 (ii) 提供飞机租赁业务担保而设的特定目的公司;
安排采购或出租飞机,并管理飞机租赁事宜
筹备飞机的运作、保养、维修、保险、存放、报废或改造;
安排评估或检验飞机及有关设施;
为航空市场状况进行评估及推销营业租赁;
就航空公司向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取得飞机拥有权提供融资;
为飞机剩余价值或待确定的购买安排提供担保;或
其他相关活动。
注意要点
以上公布的举措是香港飞机租赁业界期待已久并欢迎的消息。似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区政府) 就以上新产业未来二十年的发展预测与普华永道香港于2015年的出版刊物1中的预测一致。
香港在亚洲地区已经是一个发展相当成熟的金融中心,飞机融资和租赁业务将会是区内金融服务业版图的额外板块,创造新就业机会之余,亦可吸引高技术人才来香港工作。
将其他飞机租赁相关活动纳入优惠税务制度应该会受到飞机租赁业界欢迎,同时亦能吸引企业在香港设立其他相关业务。
建议的飞机租赁税务制度与其他国家采纳的税收政策略有不同,但似乎香港特区政府已尽力确保建议下“合资格飞机租赁商”的回报与爱尔兰和新加坡的租赁商相若。
由于“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在税务上未能抵扣折旧,一般来说,出售飞机的所得在香港是应该不需要征税。
因此,从损益表的角度,“合资格飞机租赁商”在香港进行飞机租赁业务的实际税率应该比在其他租赁中心的低得多。基本上,在建议的税务制度下,飞机租赁商在选择何处进行业务时,香港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取舍是在缴纳小量税金与较佳的“损益表效果”之间作选择。
从税收政策的可持续性而言,由于许多国家目前正在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 行动计划纳入当地税法改革,因此为确保新例受到国际税收界的欢迎,香港建议的新税务优惠是否符合BEPS行动计划的条件将至为关键。小量的实际税金在后BEPS时代可能是值得支付的。
国际飞机租赁商可能是时候评估上述新税务制度能够带来的潜在利益及在香港设立业务机构的可行性。
对于亚太区的航空公司选择飞机租赁商时同样重要。例如,中国航空公司普遍需要就承租的飞机承担其产生的中国税税款,而根据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飞机租金能享受5%的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因此建议的飞机租赁税务制度将有机会达至租赁商及航空公司的双赢局面。
详细规则虽然仍有待香港特区政府制定,但中国航空公司不妨考虑在香港设立租赁平台,藉着承租飞机进入香港的融资市场。
以上观察基于我们对建议的飞机租赁税务制度大致上的理解。由于相关条例草案尚未公布,上述评论仅供一般参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