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 “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对于刚起步的租赁公司,其风险资产近乎于零,因此可借用的外债规模约等同于净资产或实缴注册资本的10倍;但对于随项目分次借入外债的租赁公司,其可使用外债额度的边际递减率会加速上升。其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对境外关联机构进行放款。
而这对于个别企业的现行额度,则难以有效满足其在国际化进程中对境外子公司或项目公司融通资金的需求。最后,具有集团背景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既可构建境内外币资金池,也可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政策框架下,整合集团境内外成员跨境投融资额度,实现资金双向自主调配,同时,其境外放款额度可提高至所有者权益的50%。
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跨境资金渠道方面,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指标需要经过外汇主管部门核准,借用中长期外债需要发改委对项目融资进行更严格的审批,因此凭借境外债权融资吸纳低价资金可谓困难重重。另外,和外资企业一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样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向境外关联机构放款。营运资金渠道方面,具有集团规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境内机构纳入现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构建外币资金池,实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另外,拥有跨国集团背景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纳入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框架中,从而有效盘活集团内部的海内外资金。
三、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拥有银行背景,因此一般被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在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方面与一般“企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差异:一是金融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的年度限额需要外汇主管部门核准,获取难度较“企业系”内资租赁公司小,但中长期外债项目仍需接受发改委的严格审批;二是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经批准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三是只能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放款,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也存在跨境资金只能单向流动的缺陷并且外债资金的结汇需求受到限制;四是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在现行政策下不能实现任何一种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形式;五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方面,会由于被定位为同业机构,而不能通过购买衍生产品来对冲资金风险
四、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现行外汇管理政策中,给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外债、对外债权、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三种。首先,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 “净资产×10-风险资产”的外债额度内,向境外融通低成本信贷资金。对于刚起步的租赁公司,其风险资产近乎于零,因此可借用的外债规模约等同于净资产或实缴注册资本的10倍;但对于随项目分次借入外债的租赁公司,其可使用外债额度的边际递减率会加速上升。其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对境外关联机构进行放款。而这对于个别企业的现行额度,则难以有效满足其在国际化进程中对境外子公司或项目公司融通资金的需求。最后,具有集团背景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既可构建境内外币资金池,也可在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政策框架下,整合集团境内外成员跨境投融资额度,实现资金双向自主调配,同时,其境外放款额度可提高至所有者权益的50%
五、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跨境资金渠道方面,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指标需要经过外汇主管部门核准,借用中长期外债需要发改委对项目融资进行更严格的审批,因此凭借境外债权融资吸纳低价资金可谓困难重重。另外,和外资企业一样,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同样可在所有者权益的30%限额内向境外关联机构放款。营运资金渠道方面,具有集团规模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将境内机构纳入现行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构建外币资金池,实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另外,拥有跨国集团背景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可纳入到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框架中,从而有效盘活集团内部的海内外资金。
六、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拥有银行背景,因此一般被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在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方面与一般“企业系”融资租赁公司存在差异:一是金融租赁公司借用短期外债的年度限额需要外汇主管部门核准,获取难度较“企业系”内资租赁公司小,但中长期外债项目仍需接受发改委的严格审批;二是金融租赁公司或其融资租赁项目公司经批准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三是只能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不能直接进行境外放款,因此金融租赁公司也存在跨境资金只能单向流动的缺陷并且外债资金的结汇需求受到限制;四是集团背景的金融租赁公司在现行政策下不能实现任何一种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的管理形式;五是在与商业银行合作方面,会由于被定位为同业机构,而不能通过购买衍生产品来对冲资金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