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全国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将召开

昨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出通知称,商务部将于2012年8月22日至23日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典当与融资租赁行业工作会议。会议将总结交流各地在加强典当和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研究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工作的措施,明确行业管理工作目标和要求,部署下一步行业管理工作。

  通知同时公布了《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和《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文件规定审核典当企业设立申请,应把握相关监管要求。如,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二分之一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三分之一以上。严格审核法人股东是否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能力。法人股东近两年的审计报告须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有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记录;法人股东累计投资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其中担保类企业不超过净资产的2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单个法人股东投资比例下限为典当企业注册资金的5%。

  意见稿称,我国拟重点加强典当企业与其股东的资金往来监控。禁止典当行向股东借款、典当行股东以典当行名义为自己招揽业务、股东利用典当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活动。加强对股票等财产权利的监督管理。禁止和预防典当行违规融资参与上市股票炒作,或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资金。不提倡对可立即变现的上市公司股票开展财产权利质、抵押。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四)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五)租赁交易咨询;(六)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七)向商业银行、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应收租赁款;(八)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不得从事下列业务:(一)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进行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四)同业拆借业务;(五)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内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实际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以融资租赁为名,变相从事借贷业务。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典当与融资租赁业监管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典当、融资租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