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8月8日,记者在天津东疆保税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通知,准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公司向境外租赁货物的业务和准许向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业务,凡租赁期限在5年以上的,均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一次性出口退税政策。
据了解,7月2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税【2012】66号文件。该文的正式下发,标志着国务院批复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落实再次取得突破性进展,是天津滨海新区贯彻建设北方国际航运中心这一国家战略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通知》明确给予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两项先行先试政策:一是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二是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
据东疆保税港区管委会主任张爱国介绍,给予东疆保税港区租赁出口退税的先行先试政策,使得在东疆保税港区内开展租赁业务的比较优势进一步扩大,确保了东疆保税港区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继续领跑全国,表明了国家对东疆打造中国租赁产业中心的建设和探索的支持;有利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走出去”战略,拉动我国先进制造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税收优惠引导国内油气开采企业使用国 产海工结构物,实现了国家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家海上经济安全的双赢;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享受一次性退税,极大减轻了企业资金占压。
张爱国表示,租赁出口退税试点政策将为天津东疆租赁产业发展走上集成化、规模化、专业化道路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掀起“东疆租赁模式”新一轮创新发展热潮,提升我国租赁行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加快东疆保税港区打造国家租赁产业试点区和创新领航区的步伐。
张爱国指出,过去在国内采购设备租赁到国外,这叫内贸;现在在国内采购设备租赁到国外或者国内的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开采企业,也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这可以给租赁企业增加17%的收入。这一点是革命性的。
东疆管委会国际航运与金融发展促进中心办公室主任张忠东就《通知》精神告诉记者,只要你在国内买了飞机、船舶产品等,甚至买了电视机、电冰箱等,出口到国外或港澳台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据了解,东疆保税港区是目前国内面积最大的保税港区。截至今年上半年,在东疆注册的各类租赁公司已达到253家,其中单机公司192家,单船公司36家,累计完成租赁飞机74架、离岸船舶26艘、飞机发动机2台,租赁总资产约43亿美元,租赁公司数量及业务规模国内领先。
相关退税政策的通知链接如下: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66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1]51号)的规定,决定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及适用范围
(一)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试行退税政策。对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项目子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出租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范围,包括飞机、飞机发动机、铁道机车、铁道客车车厢、船舶及其他货物,具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对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试行退税政策。对融资租赁出租方向国内生产企业购买,并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内列名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且租赁期限在5年(含)以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视同出口,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
海洋工程结构物范围、退税率以及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上述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和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不包括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减免税货物,不包括从区外进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原进口货物。
二、退税的计算和办理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将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租赁给境外承租方、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租赁给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其购进租赁货物所含增值税。融资租赁出口货物、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以下统称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向融资租赁出租方退还前一环节已征的消费税。
(二)计算公式为:
增值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融资租赁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
融资租赁出口货物适用的增值税退税率,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执行。
消费税应退税额=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上或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
(三)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认定和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税。
(四)融资租赁出租方在进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报关时,应在海关出口报关单上填写“租赁货物(1523)”方式。海关依融资租赁出租方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称退税证明联),并按规定向国家税务总局传递退税证明联相关电子信息。
(五)融资租赁出租方凭购进融资租赁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退税证明联(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免予提供)、向海洋工程结构物承租人开具的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上述用于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得用于抵扣内销货物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若申请退税,还应提供有关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六)对承租期未满而发生退租的融资租赁货物,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对融资租赁出口货物,再复进口时融资租赁出租方应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复运进境手续并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货物已补税或未退税证明,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有关定义
本通知所述融资租赁企业,仅包括金融租赁公司、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本通知所述金融租赁公司,仅包括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
本通知所称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根据承租人(单位或个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四、融资租赁货物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五、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融资租赁出口货物的,以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的,以融资租赁出租方开具的发票日期为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