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融资租赁公司设立、 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指引明确指出: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根据统计,目前约有20个省市发布了融资租赁监管办法或细则,多个省份融资租赁监管文件中包含了上述规定。
重庆市:
《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江苏省:
《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者活动:......(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山东省:
《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河北省:
《河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一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福建省:
《福建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湖北省:
《湖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下列业务或活动:......(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湖南省:
《湖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者活动:......(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者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
此外,在近日天津市金融局下发的2022年度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评级指标体系,将“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列为减分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