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相关内容如下:
【适用范围】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内设立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及分支机构。本细则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本细则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服务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服务本地,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融资渠道】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转让融资租赁资产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在2022年2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市敕勒川大街19号(内蒙古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在信封上注明“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规制征求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mjrjec@163.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471-4827800。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