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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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克计划”对我国小微融资租赁业务的借鉴意义

  2014年,欧洲的投资水平比2007年下降了15%。为了应对因全球金融危机导致的欧洲社会投资萎缩和经济增长乏力的局面,欧盟委员会主席让-克洛德·容克和他的小伙伴们,在上任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便提出了雄心勃勃的“欧洲投资计划”,并于2014年11获得欧盟议会的批准,也称“容克计划”(Juncker Plan)。该计划有三大支柱:
  
  1)资金和融资支持,主要由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Group)和2015年7月新成立的欧洲战略投资基金(The European Fund for Strategic Investments)承担,旨在为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便利,这也是“容克计划”的核心金融支柱。
  
  2)投资咨询,主要由欧洲投资咨询中心(European Investment Advisory Hub)承担,旨在为实体经济的投资项目提供咨询和建议。
  
  3)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法律、监管、管理,消除投资壁垒。
  
  “容克计划”的原本实施期限是2015年到2018年年中,基于前期取得的良好效果,欧盟议会在2017年12月决定将该计划延长至2020年底。
  
  截至2020年底,“容克计划”用335亿欧元的种子基金拉动社会投资超过5800亿欧元,新增就业岗位超过110万个,146万余家中小企业受益,拉动欧盟GDP增长约1.3%。据估计,到2022年,“容克计划”新增就业岗位将超过170万,拉动欧盟GDP增长约1.8%。
  
  在不增加财政赤字的情况下,通过科学合理的产品和结构设计,用有限的资金大幅拉动私营和社会投资,不管是从短期效果(Investment Effect)还是长期效益(Structural Effect)来看,“容克计划”都是非常成功的。
  
  “容克计划”虽然没有专门支持融资租赁服务中小企业的内容,但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直接适用相关的政策措施,这也为欧洲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在融资租赁服务中小企业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融资租赁公司可适用的容克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欧洲投资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低息贷款。不管是银行的还是非银行的融资租赁公司,所开展的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都可以申请欧洲投资银行的专项低息贷款。欧洲投资银行并不要求取得专项贷款的融资租赁公司以相似的低利率开展中小客户融资租赁业务,而是更加注重融资租赁交易本身的利益传导机制,以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更好地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2)欧洲中央银行的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欧洲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的流动性支持,以促进各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贷款。欧洲中央银行的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需要银行提供抵押或担保,银行也可以用融资租赁合约作为担保,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银行的融资租赁业务,以及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的贷款。该项计划只针对成员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银行分支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适用,但对于银行下属的、独立法人的融资租赁公司及非银行融资租赁公司是不适用的。
  
  3)欧洲投资基金的风险保障机制。欧洲投资基金通过各类专项计划,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客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全部或部分风险补偿。例如,企业竞争力计划为中小企业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投资组合担保,可以覆盖融资租赁公司实际损失的50%,这样融资租赁公司就能够为风险更高的中小客户或资产类别提供融资;此外,还有国家或地区层面的首次损失投资组合担保,能够弥补融资租赁业务70-80%的损失;另外,欧洲投资基金还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覆盖的风险比例更高。
  
  4)对融资租赁公司投资人的保障计划。欧洲投资基金可以为银行背景和非银行背景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先债务提供担保,甚至直接购买融资租赁公司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融资支持。此外,欧洲投资基金还通过多种增信方式帮助中小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证券化等方式融资,为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提供方提供风险保障。
  
  欧盟非常重视融资租赁在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作用,欧洲投资银行还专门发布了政策指引,以帮助欧洲的融资租赁公司更方便地使用“容克计划”相关的支持措施。
  
  总的来说,“容克计划”促进融资租赁服务中小企业最有效的措施有两大类,一是提供资金和融资支持(1,2),二是对融资租赁公司及资方的风险缓释或风险保障(3,4)。
  
  类似的鼓励政策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用过,而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比如上世纪90年代日本推出的“制度租赁”(由政策性金融机构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中长低利率资金)和“租赁风险保障制度”(由政府主导的保险公司对中小融资租赁业务实际损失的50%提供保险),极大地促进了日本融资租赁企业对中小客户及国家鼓励行业的业务发展。
  
  融资难是小微企业发展的顽瘴痼疾,我国为了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出台的政策不可谓不多,采取的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收到的效果却并不理想。国际经验已经表明,融资租赁是拉动社会投资的有效手段,是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力抓手,需要国家和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当前,正值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转型与发展的关键时期,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不仅需要监管和规范,更加需要引导和促进。我们欣喜的看到,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专注于小微客户的融资需求,如果说“风险缓释机制”构建起来比较复杂的话,小微客户的融资租赁业务急需资金和融资支持。眼下,我们可以先从行之有效、方便操作的资金支持入手,再逐步完善保障机制:
  
  1.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融资租赁公司小微业务的资金支持;
  
  2.银行对融资租赁公司小微业务的专项贷款,应当纳入银行小微贷款的考核指标,并由融资租赁公司享受相应的优惠利率及补贴政策;
  
  3.研究构建符合我国市场特点和融资租赁业务特点的风险缓释机制,以促进融资租赁公司为更多的小微客户的提供融资支持。
  
  表面上看,这是在为融资租赁行业呼吁政策,实则不然。国家支持与否,对融资租赁公司而言只是多做一点业务和少做一点业务的区别,而对众多的小微企业来说可能就是生存与发展和关门与倒闭的差别。
  
  真心希望融资租赁能够成为我国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得力助手,为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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