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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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获得尊重要靠自律 勤奋 风险 来获得

  最近几天,某省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文件,不鼓励、不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跨区域展业。一颗石子砸出千层浪。无风不起浪,出现这种局面,和过去近20年,当时的主管部门不作为、行业不自律有着紧密的联系。
  
  我一直主张,行业中的主流企业,也就是那些真正在服务实体经济、在服务产业的公司,应当成为行业的主流。而不是套利的机构在大行其道。
  
  融资租赁应当有和各级人大、政府、法院以及金融主管部门紧密沟通的平台、代表。
  
  如果把融资租赁做成了一味套利的机构,做成银行的附庸行业,其自身存在的价值,意义,当然只能由银行业的监管部门说了算。
  
  融资租赁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策环境。发展到现在。变成了监管和发展变成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确实是个难解的扣。把支持实体经济最好的行当,干成了小媳妇似的受气包。
  
  只能用一句话来总结,那就是,都已经不惑之年了,必须尽快成熟起来。
  
  说到对融资租赁监管的管制,这个话题,20多年前,租赁前辈们就在关注、探讨。租赁的老前辈裘老先生曾经专门翻译国际律师、美国政府顾问、世界知名
  
  租赁专家、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A条租赁及其它法规起草工作的积极参与者之一teven Gilyeart先生的关于监管的文章,让我们了解融资租赁发达国家对租赁业监管问题的观点,值得我们参考和借鉴。
  
  旧文翻出连载,向前辈致敬,供大家参考。
  
  《论对租赁业的管制》
  
  裘企阳译
  
  本文旨在概括地介绍世界上对租赁行业的许可证颁发、监督和管制的做法。
  
  本文所述的管制(regulation)是程度较深的监督(supervision),本文所述的监督是程度较浅的管制。本文所说的管制不包含租赁的会计处理、税收和法律问题。
  
  租赁行业应该被管制吗?
  
  现代融资租赁的确是一种金融活动。尽管它在功能上并不完全等同于贷款,除非是     在一国发展的最初阶段。租赁融资所带来的,是对某项资产的使用而非取得。随着租赁在一国的成熟,它越来越多地附带上了服务的成分,使之更加有别于放贷。现代设备租赁的确是某种不合于历史范畴的新事物。正因此,仅仅由于租赁涉及金融活动这一点,并不一定意味着它需要被管制。
  
  发达和成熟的市场
  
  并非所有的国家都颁发许可证以及/或者监督租赁行业。在澳大利亚、德国、英国和美国等发达和成熟的租赁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如此。在这些市场中,现代租赁兴起于约40-50年前。它悄悄地发展,未受到政府多大的注意。通过几十年的实质性增长、创新和竞争,现在已经发展成为一个非常强壮而有活力的行业。个别租赁公司的失败并未影响到整个行业的信用,因为客户的信心是基于其几十年的历史的。另外,由于租赁被充分认知,知道它有自己独特的服务部门的功能,所以此种失败也不会给银行业造成影响。
  
  发达和成熟市场的另一个特点是,那里有十分健全的租赁协会。这些机构非常了解所有的会影响租赁世界的事项。它们尤其懂得,在一个发达市场中,尽可能保持不被管制这一点,对这个行业是多么地重要。
  
  新兴市场
  
  在从幼稚转向新兴的市场中,租赁有时会被颁发许可证以及甚至被轻微地监督,因为政府甚至公众往往把租赁理解为是一种金融产品,把租赁公司看作是金融部门内的同银行并列的一个部分。由于这种观念,一家租赁公司,即使它并不吸收公众存款,其重大失败也会有可能损害公众对银行的信心。这种观念几乎是新兴市场所特有的,在成熟市场中是不存在的,在有些新兴市场中也可能不存在,尤其是如果那里的租赁已经起步。如果没有欺诈或诽谤性事件,租赁是可以而且往往任其自己发展的。
  
  毫无疑问,管制有其利也有其弊。管制在新兴市场中的好处是:
  
  ▲    通过对审慎性规范的设定,它可以提供保护,有助于防止任何重大的灾祸。
  
  ▲    它可以给这个行业提供一个可信度的成分,此种可信度接着转化为客户对这个行业的信心。
  
  ▲    它使得出租人能够去说服放款人以更高的信任度和更低的风险估计来看待这个行业。
  
  ▲    时而它使得出租人能够向政府设置的开发性金融机构借款,因为后者的章程可能要求此类机构只能对被管制的公司放贷。
  
  不利之处是明显的。包括:
  
  ▲    当该行业试图从简单融资租赁向经营租赁发展时,管制会阻碍这个行业的成长。
  
  ▲    管制可能扼杀这个行业,尤其是如果审慎性规范太严的话。
  
  ▲    对审慎性规范的遵循,可能会使出租人不愿承担大于银行肯于承担程度的风险。出租人之所以能够承担较大的风险,往往是基于以下两点:一是未受管制;二是租赁使得出租人在收回和再处置租赁物方面较之借贷中的放款人更为方便。对此种风险的不愿承担,往往构成对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阻力,而后者主要是依赖着从非银行的来源取得资金的。
  
  ▲    管制者往往对租赁行业不甚知晓,或者是由于这个行业是新的,或者不过是因为管制者没有花时间或做出努力去了解这个行业与银行的不同之处。
  
  结论—租赁行业应该被管制吗?
  
  对于在新兴市场中租赁行业是否应该被管制这一点,没有单一的答案。在租赁公司的尽可能保持不受约束的要求,和政府要给他们认为是金融服务业的一个部分的行业以安全保护的愿望这两者之间,最佳的平衡方法是,“先发证,后监督”。
  
  到底应该管制什么?
  
  应予管制的产品
  
  租赁是否被管制以及管制的程度,往往取决于所适用的融资租赁的定义。由于经营租赁更象传统的出租,所以对这种产品的管制没有意义。传统出租始终是没有管制的。简单融资租赁之所以需要管制,是因为它在功能上等同于贷款,而后者是一种一向都被管制的金融工具。
  
  当然,随着租赁行业的发展,在出租人帐册上的租赁协议不再都是简单的融资租赁协议。在那里,作为组合,会有出租人承担重大的余值风险和将信用风险更多地转为资产风险的经营租赁协议。即使如此,如果已经设定了某个管制制度,那么,不仅是简单融资租赁协议,而且是出租人的全部交易,都应该包含在管制报告和检查机制内—尽管对于三类产品的管制没有独立的理由。这些类型的、偏离了传统信贷的纯信用风险导向的租赁产品的包括进来,将对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的审计师提出更大的挑战,他们所受的训练即使用来理解“简单租赁”也还不够。(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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