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新租赁准则下,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题:新租赁准则下,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问
 
  视野网友:
 
  1、搜了下论坛的帖子,搜到如果按照现行规定,则在初始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时,即使存在暂时性差异,也是可以根据“初始确认豁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那就是说在初始确认的时候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是么?
 
  2、那么在后续计量的时候,会计处理是使用权资产计提的折旧,租赁负债确认的利息费用,税法上应该是都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应按照租赁费用税前扣除(假设这里考虑的是经营租赁),那么这里的税会差异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影响呢?
 
  3、因为税法上没有使用权资产的折旧的说法,那么所得税汇算申报应该如何填列?
 
  答
 
  视野版主chenyiwei:
 
  1、在现行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下,针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初始确认折现影响所导致的暂时性差异,应依据“初始确认豁免”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相应地,后续通过使用权资产折旧、租赁负债利息费用确认的方式转回该项暂时性差异影响时,也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目前IASB拟修订IAS 12,规定对这类特殊情况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如果最终该项修订通过,则在初始确认时就将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后续通过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利息费用的确认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逐步予以转回。
 
  追问后的补充解答:
 
  1、这个问题仍有争议,也有人认为虽然初始确认时无递延税影响,但后续年度会计和税务上的损益金额差异本身就构成了一项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所以后续计量时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实务中多数做法可能是在后续计量期间,就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利息确认导致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事项及其转回,综合确认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