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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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海电气风波看应收账款逾期怎么办?

  应收账款逾期风险对于企业来说
 
  算“黑天鹅”事件么?
 
  5月30日晚间,上海电气(601727)连发两则公告,公司持股40%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电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讯公司”)应收账款普遍逾期,为减少损失,通讯公司已正式提起诉讼,本次涉案的应收账款本金合计为41.27亿元。当日晚间,上交所也向上海电气火速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妥善处置风险事项、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少媒体报道纷纷表示这是一起“黑天鹅”事件。但笔者看来,应收账款逾期不过是现代企业经营最为常见的一种风险,任何类型的企业,只要存在应收账款问题就都可能面临其逾期风险。
 
  应收账款是什么?
 
  我们现在一般语境下所说的应收账款(Receivables)是指一种债权,通常含义为: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
 
  简言之,本是企业该收回的钱。但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导致企业该收回的钱没有按时收回或已明确无法收回,这便是应收账款逾期乃至坏账。
 
  那这种风险如何去预防
 
  又该如何去解决呢?
 
  第一,在合作前的商务谈判及预合同阶段,企业法务需要做好合作方的背景调查。
 
  应收账款的逾期原因有很多,很多时候是出于合作方的恶意拖欠。在建筑工程领域,分包方乃至总包方拖欠施工方、材料方账款的事例比比皆是,在其他行业其他业务场景中,因违背商业道德导致应收账款逾期、违约也绝非什么新鲜事。因此,在合作前的商务沟通阶段,作为付出产品、劳务、商品一方的企业法务需要对合作企业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法务需要重点关注两方面信息:
 
  1、相关企业的涉诉信息。如相关企业多发应收账款逾期问题,自然就该提高警惕。
 
  2、相关企业的重大经营风险。如相关企业在近期已有媒体爆料、行业情报显示经营异常或存在履约风险时,即便该企业涉诉信息较少也应当提高警惕,避免该企业经营情况突然恶化后造成应收账款逾期。典型案例如乐视。
 
  第二,在条件允许时,优先选用预付款方式并要求合作方提供抵押、担保或第三方保证。
 
  可以看到,应收账款之所以会出现逾期,绝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因为采用了后付款或阶段性付款的合作方式。其实,当条件允许时,作为企业法务应当优先争取让合作方通过预付款的方式进行合作。先收款再提供服务、商品等,应收账款风险自然消弭于无影无踪。即便不能通过预付款,也可以通过要求合作方提供抵押担保、第三方保证的方式增强回款可能性。
 
  第三,在合同谈判及条款磋商过程中,企业法务必须加入逾期违约及逾期解约条款。
 
  笔者在之前一篇名为《合同江湖中的囚徒困境和破解建议》(点击查看)中曾有过介绍,同一家企业在面对不同场景、不同合作对象时并不会始终处于优势地位。每一家企业都会有成为弱势方的一天。第二项建议虽然看起来美好,但实际情况下商品、服务的提供方多数是乙方,而购买方、需求方多数情况下才是甲方。让甲方爸爸预付款?还提供抵押担保?是不是太天真了点?
 
  当后付款成为合作的唯一选项时,法务还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的约束来给所在企业增加安全感。条款一般表现为:“如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合同/订单总金额XX%的违约金。”这一条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是要与合同主要违约责任条款相区别的,因为这一项违约金是单独针对逾期付款风险所设置的。在设置违约金的同时,还需要进一步设置逾期付款的单方解约条款,一般表述为:“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XX日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承担XXX的违约责任。”
 
  明确的违约金责任和明确的单方终止条款将带给企业更大安全感,即便对簿公堂也会让企业拥有更为理想的优势地位。需要说明的是,从预防风险的角度看,在合同条款中加入违约责任约束已经是最后的手段和方法了。因此,不论合作方如何强势,业务方如何苦苦哀求,作为企业法务而言,这两条是应当作为底线条款加以坚持的。违约金的额度和逾期期限可以商议,但条款本身必须加以保留。
 
  第四,履约管理
 
  如果企业能够对履约过程实现动态管理的话,即可对每一份合同的履行状态进行动态把控。在每一笔应收账款的回收日前,即可通过商务人员与合作方取得联系,明确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风险。一旦发现风险,即可提前介入掌握好善后节奏。避免迁延日久导致风险蔓延。
 
  第五,善后
 
  事实上到这一步便多少有些听天由命的意思。对于出现了应收账款逾期的企业自然应当积极组织有效催收。但笔者之前曾在一家外资企业从事过一段应收账款催收工作,实践中的经验看:如果催收企业并未掌握抵押权、也没有任何第三人保证、合同条款对于逾期违约行为也未做出明确界定的,催收难度会成指数级上升。通过常规手段很难有效回款,一般这些款项都会找财务做坏账处理。
 
  当然,作为企业法务而言该做的善后动作还是要做的。在逾期刚刚发生时,优先通过商务催促。在催促无果的情况下可选择向合作企业发送正式的法务函、催收函、律师函等,表明企业态度。如合作方仍然无动于衷则考虑诉诸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当然,一般到这个时候也很难顺利回款,通常还会经历一审、二审后强制执行以及体验下执行难的问题。而即便执行不能企业在理论上还可以寄希望于破产法的破产清算来做最后的回款希望。而这些希望、过程虽然有不少可以写、可以讲的理论和经验但笔者个人认为:真到了这一步对于风险防控而言事实上已经是失败了。一个引爆的风险已经不再是风险而是灾难。
 
  综上,对于企业法务而言,防控风险的最佳时机就是风险尚未发生时。未雨绸缪,在晴天修屋顶才是聪明法务最佳的选择。愿大家远离诉讼、远离执行更远离和破产法官打交道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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