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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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首例!上市公司广州浪奇进入预重整

  2021年4月6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奇公司)进行预重整,同时,依法指定浪奇公司清算组担任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该案是广州中院审理的首个上市公司预重整案件。
 
  2021年3月31日,广州中院对立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公司)申请浪奇公司预重整一案进行立案审查。4月6日,广州中院召开由立根公司、浪奇公司、浪奇公司控股股东、浪奇公司清算组、部分债权人及职工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征询各方对预重整事宜的意见。经审查,广州中院认为浪奇公司符合预重整条件,同意立根公司的申请,作出上述决定。
 
  预重整期间,浪奇公司自行经营管理,同时应当接受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并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预重整期间为3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1个月。广州中院同意浪奇公司进行预重整,不代表广州中院最终受理浪奇公司的重整申请,不代表浪奇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预重整属于法庭外程序,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的“将法庭外重组与法庭内重整相衔接”的困境企业拯救机制。预重整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在司法的有限介入下,准确识别困境企业的重整价值,可以降低重整制度成本,实现对有价值困境企业的尽早拯救,并维护债务人、债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多元利益。2017年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和相关部委的积极推动下,多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实践和相关机制规则,帮助一批有价值的困境企业再生。
 
  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临时管理人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开展平等、自愿的商业谈判,根据相关规则达成重组协议或者参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和表决规则达成预重整协议。上述协议如果与债务人未来在重整期间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一致,将继续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债权人在预重整期间对上述协议的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除非上述协议的内容、基础条件在债务人重整期间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并且对有关债权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债权人的重大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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