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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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租赁宁波的案例为什么被判定为名租实贷?

  今天在群里参与了很长时间的讨论,主要围绕的主题就是最近几天汽车金融圈刷屏的一个案例。这个案例就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奔驰租赁和毛某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最终二审判决(也是终审判决)该合同属于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法律关系。
 
  其实这个案件很简单。首先,二审作为终审判决,已经很明确的判定奔驰租赁的合同为名租实贷,这个作为法院的终审判决,有着不可置疑的法律效力。其次,从汽车融资租赁的专业角度的分析,这个判决也不存在问题,是一次非常正确的判决。
 
  参考资料:【原创】最新政策解读+万字长文,把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一次性说清楚
 
  壹
 
  有人想“翻案”
 
  那么为什么很多的从业者和自媒体还是不遗余力的要“翻案”呢?
 
  最近为了“翻案”还出现了很多莫名其妙的新创名词,例如“普通购车回租”“交易性回租”“车抵贷型回租”等等,这些完全是凭空造出来一些名词,说到底就是名租实贷。
 
  要“翻案”的人,说到底就两部分,一部分是真不懂,一部分是装糊涂。
 
  真不懂的人,是对于汽车融资租赁根本没有进行过深入研究和学习,凭借着自己的相当然,就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奉劝这些朋友最好踏踏实实深入学习汽车融资租赁的相关知识,最好从基础知识学起,这样才能逐渐形成完善的知识体系,而不是自己想当然。
 
  装糊涂的人,其实他们是懂汽车融资租赁知识的,但是为了利益,只能装糊涂。
 
  前些年因为国内的金融环境比较好、市场规模比较大、竞争不激烈、业务利润比较高、客户对金融了解少等因素,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有足够的空白市场去开发,再加上国内的监管环境比较宽松,所以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就趁机用名租实贷的方式发展起来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名租实贷这个模式一直都是不合法的业务模式,只是以前没有严格管理而已。
 
  现在国家开始金融方面的严管,严厉打击那些不合规不合法的金融业务,于是那些前些年一直占便宜的人不愿意了,凭什么以前可以占的便宜现在就不让占了?于是开始一哭二闹三上吊,开始撒泼打滚耍无赖了。
 
  这就好像网上的一个段子:有个人每天给门外一个乞丐10元钱,后来变成每天5元,再后来变成每天2元,有一天乞丐就问他,你怎么给我的钱越来越少了,他就说,之前我是单身,所以给你十块,后来我有老婆了,就只能给你五块了,再后来我有儿子了,只能给你两块了,乞丐听了大怒,说:你怎么能拿我的钱,养你的老婆孩子呢?
 
  这个段子就是说那些一直占便宜的人,本来应该感到庆幸和感恩的,但是他们非但不感到庆幸和不感恩,反而抱怨原来能占的便宜现在不能占了。
 
  能说什么呢?人性的劣根性吧!
 
  名租实贷这个事可以举个例子说一下。
 
  一个村子里住了两家人,现在村里有一个公共菜园,说好了一半给张三,张三家条件好,所以就种青菜,一半给李四,李四家人口多,为了产量多,只能种土豆。张三家里是地主,老子给留下了很多肉,为了吃肉就没时间去吃青菜了,于是李四就每年都把张三家的菜园霸占了种青菜,张三因为有肉吃,也就没有和李四计较。等过了几年,张三的老子严格管理张三了,不让张三随便吃肉了,张三就想把自己的种青菜的菜园要回来。这个时候村长出面主持正义,说李四,那青菜菜园本来就不是你的,你现在要还给张三,你应该回去种你的土豆菜园去。这个时候李四不愿意了,开始一哭二闹三上吊,撒泼打滚耍无赖了。李四一直强调前几年都是我种的青菜菜园,凭什么现在说不让我种就不让我种了?他根本不想,这个东西本来就不是你的,你已经占了几年便宜了,不但不知足,还恬不知耻的撒泼打滚耍无赖。
 
  贰
 
  案件分析
 
  我们再拉回案件本身。其实宁波中院的判决基本没有什么问题,很明确,奔驰租赁的案件就是名租实贷。
 
  奔驰租赁的问题主要有两点:第一,车辆所有权没有先转移到客户名下,之后再转移给奔驰租赁。第二,奔驰租赁付款是直接付给卖方经销商的(重点)。
 
  第一点,售后回租应该是客户已经购车为前提,应该是客户通过经销商购车,拥有了车辆所有权,然后在办理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时再把车辆所有权转移给奔驰租赁,之后奔驰租赁再把车辆使用权转移给客户。而双方的操作流程看,并没有这个过程,而是从一开始就是使用权和所有权都在客户手中,只是在售后回租合同签订的时候进行了一下合同约定的使用权转移。整个业务流程不完整不规范。
 
  第二点,售后回租业务是“两方两合同”,应该客户和融资租赁公司先签订一个买卖合同,客户把车卖给融资租赁公司,所有权转移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付款给客户。之后客户和融资租赁公司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把车辆使用权转移给客户,客户按月支付租金。
 
  如果是真正的售后回租业务,奔驰租赁应该把购车款付给客户本人,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奔驰租赁得到车辆所有权。之后和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把使用权转移给客户使用。而判决书中描述的双方操作流程看,既未见到车辆买卖合同,奔驰租赁的付款对象也不是客户本人。这个是被判定名租实贷的最重要因素。
 
  叁
 
  监管趋势
 
  其实一年之前,在银保监会正式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前,全国的司法机关已经在逐渐规范对于售后回租的判定标准。当时,中国经营报的记者做过相关的报道和统计,当时至少已经有超过一半的案例都被判决了名租实贷,只不过在当时没有引起行业重视而已。
 
  自从银保监会2020年6月9日正式出台《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各地陆续出台监管细则,基本都是对于名租实贷是严打态势。国家监管政策和司法机关判决的趋势就是对于汽车售后回租的判定标准越来越严。
 
  不过,不管是各地监管细则,还是实际案例,监管部门并没有简单粗暴的一刀切。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也一再强调,不是不允许售后回租,而是不允许名租实贷。也不是售后回租都是违法行为,只有明确的名租实贷才是违法犯罪行为。
 
  很多人不明白监管政策为什么这么严格的限制售后回租业务?
 
  其实如果站在国家整个金融监管的角度去看,就很好明白了。如果任由名租实贷随意发展,那就是不接受监管的抵押贷款业务,国家的金融监管就成了一句空话,被完美的绕过去了。那融资租赁公司的牌照就比银行都牛了,能做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却没有对应的监管,那我们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很快就会被破坏的。而金融是整个经济的命脉,不可能任由某一个行业肆意破坏的。
 
  肆
 
  名租实贷判定标准
 
  最近很多人都在咨询,到底非标回租(非标准回租,不过户回租)和名租实贷(假回租)有什么判定标准没有?能不能一眼识别是非标回租还是名租实贷?
 
  今天就简单的解答一下这个问题。首先,非标回租和名租实贷的判定标准是有的,但是不是单一的、教条的、抽象的标准。其次,具体的判定标准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具体的纠纷合同,根据实际情况去判定。
 
  往简单了说,就是在没有最重要的证据的情况下,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去佐证融资租赁合同的合规合法性。
 
  举个例子:
 
  甲起诉乙,说乙借了甲一百万元,要求返还。如果有借条和转账记录,那基本可以认定借款事实(特殊情况除外),法院就可能支持甲方诉讼请求。(借款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是借条和转账记录)。这个借条和转账记录属于最重要的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
 
  那么,是不是没有借条和转账记录就无法认定借款事实呢?也不一定。
 
  如果甲有双方聊天记录、甲的银行取款记录、给付现金的视频、乙方收款后的存款记录、乙方收款后的消费记录、第三方证言等等其他证据组成证据链,一样能认定借款事实。而且这些旁证越多,证据链越完整,越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这个时候即使没有最重要的证据(借条)也一样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同样的道理,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最重要的证据是机动车登记证书,如果有登记证书,那融资租赁合同基本可以认定(特殊情况除外)。
 
  那是不是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不过户),汽车售后回租就不成立呢?也不一定。
 
  如果在过户理由、承租人知情权、车辆交接手续、交接流程、是否抵押、抵押流程、租金比例、车辆处置权等等判定因素都能符合融资租赁的标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那么不过户的汽车售后回租也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说到底,汽车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判定,主要原因是企业的流程规范(考验企业的专业能力),次要的才是法院的自有裁量。
 
  最后,顺便给大家普及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
 
  在中国,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如果认为判决错误,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所以,奔驰租赁的案件是终审判决,不能上诉。只能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申请上一级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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