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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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公布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名单

  
 
  2月10日,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名单的公告,全区有88家融资租赁公司及28家商业保理公司存在“空壳”“失联”情况。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融资租赁及商业保理行业监督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2020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组织各地(州、市)监管部门对全区融资租赁公司及商业保理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了摸底核查和清理规范。
 
  经各地(州、市)监管部门认真核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复核,并商请各风险协同监管成员单位协助完成在违法违规、税务管理、资金监测、非法集资等方面的调查,全区有88家融资租赁公司及28家商业保理公司存在“空壳”“失联”情况,现将相关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上予以公告,公告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本次名录所列企业符合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发〔2020〕22号及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文件中关于“空壳、失联企业”的认定标准,即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认定为“空壳、失联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监管信息;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信息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请各地(州、市)监管部门督促公告名单内企业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要求认真整改。公告期满后,仍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不得再开展融资租赁或商业保理业务。自治区、地(州、市)监管部门将向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推送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由市场监管局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并督促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附件:
 
  1.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名单
 
  2.非正常经营类商业保理企业名单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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