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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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融资租赁行业信用回顾及展望

  受疫情影响叠加监管办法落地以及会计准则调整,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主体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首次出现下降。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仍呈现一定的不均衡性,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少,但业务规模占比却最高;外商租赁公司虽然数量最多,但业务体量与公司数量并不匹配。
 
  行业政策方面,2020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和融资渠道;调整及细化了一系列监管指标的阈值并要求租赁公司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准备金和关联交易等制度。《暂行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内存量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梳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应监管指标。此次《暂行办法》落地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盈利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同时,由于集中度和杠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债券发行方面,融资租赁行业债券发行规模较上年有所上升,结构化产品与非结构化产品发行规模大体相当,非结构化债券发行主体以AAA级为主。新发行非结构化债券中,1年期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差的差异最大,6个月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差异最大。AA+级别的商租公司发行利差多数高于AA+级别金租公司,大部分AAA级金租公司利差小于同级别商租公司,不同AAA级商租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反映投资者对同是AAA级主体评级的商租公司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
 
  回顾融资租赁行业发债主体财务表现,融资租赁行业发债主体资产、权益和租赁资产规模呈上升趋势,但增速有所下滑。发债主体负债经营水平较高,资产质量略有下滑,拨备计提规模显著增加,盈利能力因各发债主体资源禀赋、客户定位、风险偏好和风控能力等因素的不同而呈现较大差异。
 
  展望2021年,业务投放方面,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将面临较大的业务转型压力。资产质量方面,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叠加新冠疫情影响,部分行业景气度下降,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较大,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较大的资产质量下行压力。此外,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年资金成本相对较低,租赁公司在业务投放时可能面临客户资质下沉的压力,进而影响资产质量。负债方面,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将进一步分化。此外,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已发布,各租赁公司最晚将于2021年开始施行,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盈利、净资产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一、融资租赁行业信用回顾
 
  (一)全国融资租赁行业主体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首次出现下降,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发展仍存在一定的不均衡性。
 
  2020年以来,受新冠疫情、行业监管体制和会计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影响,融资租赁行业主体数量增速明显放缓,融资租赁业务余额首次出现下降。根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至2020年6月末,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包括一些地区列入失联或经营异常名单的企业)总数约为12151家,较上年底的12130家增加了21家,其中,金融租赁公司71家,较上年末增加1家,内资租赁公司409家,较上年末增加6家,外资租赁11671家,较上年末增加14家。同期末,金融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和外商租赁公司数量占比分别为0.58%、3.37%和96.05%。业务合同余额方面,截至2020年3月末,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64680亿元,比2019年末的66540亿元减少约1840亿元,下降2.80%,这是自2006年中国租赁业再度复兴以来,首次出现的负增长。
 
  尽管外商租赁公司主体数量最多,但在实际业务量方面,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规模占比最高,外商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占比并未因主体数量较大而占据优势。以租赁合同余额为例,截至2019年末,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和外商租赁三类租赁公司租赁合同余额占比分别为37.62%、31.27%和31.11%。整体来看,租赁公司竞争格局呈现出金融租赁公司主体数量少但业务体量较大、外商租赁公司主体数量和业务量占比明显不匹配的特点。
 
  (二)《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盈利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压力。
 
  2020年6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下发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自2018年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划转后,银保监会正式颁布的第一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的规则,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范围、制度完善和监管指标制定了相应的监管要求。
 
  在业务开展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负面清单。其要求融资租赁物需要“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并通过负面清单禁止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等业务。
 
  在制度完善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关联交易、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等方面的建制要求。
 
  在监管指标方面,《暂行办法》细化了对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和集中度管理的指标要求。杠杆方面,在《暂行办法》发布前,对租赁公司的杠杆要求主要为“融资租赁企业的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暂行办法》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杠杆水平较高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资本补充或压降业务规模的压力。集中度方面,受资本实力和业务渠道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较易就对单一承租人投放较大规模资金,在明确单一客户、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业务整改或者资本补充压力。同时,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拨备覆盖率相对较低的情况,未来需要加大准备金计提力度,加强抗风险能力,但是可能会在短期内影响盈利能力。
 
  此外,电力及装备制造类企业下属的租赁公司主要从事集团内租赁业务,关联交易集中度较高,《暂行办法》出台后,部分公司可能采取资产互换或者开展集团外业务等方式达到要求,此举可能使融资租赁公司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或者信用风险管理压力。考虑到地方监管部门可以“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不排除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细则时,将对特定行业集中度和关联度进行调整。
 
  《暂行办法》还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存量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分类清理及处置。《暂行办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将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并提出分类处置意见。
 
  此次《暂行办法》正式落地,旨在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形成优胜劣汰机制,重塑行业竞争环境,逐步引导融资租赁行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模式、盈利水平等方面将面临较大影响,此外,由于集中度和杠杆水平等方面的要求,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本补充需求。
 
  (三)融资租赁行业债券发行规模较上年有所上升,结构化产品与非结构化产品发行规模大体相当,非结构化债券发行主体以AAA级为主。
 
  2020年1-11月,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合计5687.77亿元,其中,结构化产品(包括交易商协会ABN、银保监会主管ABS和证监会主管ABS)2558.97亿元,占比44.99%,非结构化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债券、一般短期融资券、定向工具、私募债、一般公司债、一般中期票和其它金融机构债)3128.80亿元,占比55.01%。非结构化产品共发行360支,其中超短期融资券162支,私募债券和定向工具合计69支。非结构化产品中,金融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579.00亿元,商业租赁公司共发行债券2549.80亿元。
 
  从发行品种来看,2020年1-11月,证监会主管ABS发行规模最大,为1472.64亿元,占发行总量的25.89%,其次分别为超短期融资债券、交易商协会ABN、一般公司债、其它金融机构债、私募债、一般中期票据、定向工具、一般短期融资券和银保监会主管ABS,占比分别为18.97%、18.75%、11.18%、10.18%、5.82%、4.36%、3.15%、1.35%和0.35%。
 
  2020年1-11,共有138家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由于部分租赁公司只发行结构化产品、定向工具或私募债券,未披露主体级别,剔除上述主体后,共有69家租赁公司披露了主体级别,其中主体级别为AAA级的共41家,占比59.42%,AA+级共17家,占比24.64%,AA级11家,占比15.94%。
 
  非结构化产品中,超短期融资债券、一般公司债、私募债、其它金融机构债、一般中期票据、定向工具和一般短期融资券分别发行了162支、60支、42支、32支、28支、27支和9支。
 
  租赁公司发行的非结构化产品中,主体级别主要为AAA级,发行规模占比为88.64%,AA+级、AA级和无评级占比分别为8.50%、2.03%和0.83%。
 
  (四)2020年1-11月,共有6家融资租赁公司主体级别或评级展望有所变化,其中3家主体级别调升,2家主体级别调降,1家评级展望调整为负面。
 
  (五)新发行非结构化债券中,1年期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差的差异最大,6个月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差异最大。AA+级别的商租公司发行利差多数高于AA+级别金租公司,大部分AAA级金租公司发行利差小于同级别商租公司,不同AAA级商租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反映投资者对同是AAA级主体评级的商租公司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
 
  2020年1-11月发行的非结构化产品中,租赁公司发行的270天超短融、180天超短融、90天超短融、60天超短融、30天超短融、一般中期票据、一般公司债、私募债、其它金融机构债和定向工具共249支,剔除增信和无评级债券,剩余227支。在期限和主体信用等级相同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利率的均值较上年同期有下降趋势,利差较上年也有所收窄。新发行债券中,1年期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差的差异最大,6个月AA+主体评级债券发行利率差异最大。
 
  从不同性质租赁公司债券发行利差来看,由于金租公司仅发行27支三年期其它金融债券,新世纪评级选取同样三年期商租公司发行的68支债券进行分析比较。通过比较,我们发现,AA+级别的商租公司发行利差多数高于AA+级别金租公司。除一支AAA级金租公司债券利差和发行利率都略高于同级别商租外,其他大部分金租公司利差小于同级别商租公司。从AAA商租公司内部来看,不同商租公司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反映投资者对同是AAA级主体评级的商租公司认可度存在一定差异。
 
  二、行业已发债主体财务表现
 
  融资租赁行业发债主体资产、权益和租赁资产规模呈上升趋势,但增速有所下滑。发债主体负债经营水平较高,资产质量略有下滑,拨备计提规模显著增加,盈利能力表现差异较大。
 
  (一)金融租赁发债主体财务表现
 
  近年来,金融租赁发债主体资产总额规模总体上有所增长,但是增速较上年有所下降。应收融资租赁款仍是金融租赁发债主体资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变化与资产总额保持一致,但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信用事件频发及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面临业务转型、风险管理难度加大等压力,业务投放规模有所下降,总资产规模和租赁资产规模均有所下降。权益方面,得益于内生资本的积累,所有者权益均实现增长,此外,部分金融租赁公司获得增资,业务规模和权益规模均实现大幅增长。
 
  资产质量方面,各金融租赁公司因资源禀赋不同、融资成本和风控能力不同,业务定位差异较大,导致各发债主体资产质量差异较大。部分发债主体定位于大型企业等抗风险能力较强的客户,资产质量高于其他同业。2019年以来,由于宏观经济未获得根本性改善,金融租赁发债主体资产质量整体有所下行,不良资产规模整体呈现上升趋势,但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利润化解不良,不良率与上年末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受银保监会监管,按照巴塞尔Ⅲ进行资本方面的监管,整体负债经营水平较高,资产负债率基本维持在85%以上。
 
  盈利方面,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等因素影响,2019年金融租赁发债主体普遍加大减值准备计提力度,减值损失(包括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增加;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平均资本回报率等盈利性指标则呈现较大差异性。
 
  (二)商业租赁发债主体财务表现
 
  近年来,商业租赁发债主体资产总额规模总体有所增长,但增速有所放缓。剔除一家未披露资产总额的发债主体后,2019年末,49家商业租赁发债主体资产规模总额较上年末增长10.03%,增速较2018年减少8.03个百分点。长期应收款仍是商业租赁发债主体资产的最重要组成部分。权益方面,得益于内生资本的积累,以及部分商租公司获得增资,商业租赁发债主体所有者权益整体实现增长,但增速亦有所下降,2019年末,49家商租发债主体所有者权益较上年末增长12.74%,增速较上年减少17.60个百分点。但也需要关注到,受资产质量下行等因素影响,少数商业租赁公司加大拨备计提力度,2019年净利润呈负数,所有者权益有所下降;另有一家商业租赁公司已停止开展业务,专注于处置不良资产,净资产已为负数。
 
  资产质量方面,由于商业租赁发债主体本身业务定位、风险偏好和风控能力差别较大,各发债主体资产质量表现也呈较大的分化。部分发债主体主要从事集团内业务,资产质量较好;部分发债主体租赁资产主要分布于部分上市民营公司,在信用市场风险频发的背景下,资产质量面临下行压力。2019年,由于宏观经济未获得根本性改善、债券市场信用事件频发,商业租赁发债主体资产质量整体上有所下行,部分商业租赁公司不良率呈上升趋势,另有部分商业租赁公司加大核销力度,2019年末不良率与2018年末基本持平或略有下降。但也需要关注到,由于资产质量指标本身由商业租赁公司自行认定,对于商业租赁公司资产质量的分析还应综合分析公司的不良资产认定标准。杠杆经营方面,商业租赁公司整体负债经营水平较高,但整体低于金融租赁发债主体。
 
  盈利方面,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新金融工具准则实施等因素影响,2019年商业租赁发债主体普遍加大减值准备计提力度,减值损失(包括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大幅增加;各商业租赁发债主体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平均资本回报率呈现一定分化。
 
  三、融资租赁行业信用展望
 
  1.业务投放方面,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仍将面临较大的业务转型压力。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以售后回租业务模式为主,业务主要为类信贷业务,影子银行特征明显。租赁公司易受其投放行业政策的影响。例如,部分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主要投向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与地方经济相关性较大的领域,此类租赁资产的资产质量与投放区域的经济状况高度相关。2018年3月,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通知要求“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受《23号文》影响,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租赁资产投放的压力。
 
  2020年6月,银保监会发布《暂行办法》,对关联交易上限做出不超过租赁公司净资产50%的要求,尽管地方监管部门可以“视监管实际情况,对租赁物范围、特定行业的集中度和关联度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报银保监会备案”,但在各地监管细则尚未确定之前,从事集团内业务的租赁公司仍有开展市场化业务的压力和动力,面临较大的业务转型压力。
 
  2.资产质量方面,近年来,国内经济增速放缓,叠加新冠疫情影响,部分行业景气度下降,中小微企业经营困难,部分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较大,融资租赁公司面临较大的资产质量下行压力。此外,受新冠疫情影响,全年资金成本相对较低,租赁公司在业务投放时可能面临客户资质下沉的压力,进而影响资产质量。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国内经济增速放缓,融资租赁行业属于顺周期行业,财务表现受此影响较大。部分行业,如航运等交通运输行业,和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租赁资产主要投放于此类行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将受到一定影响。目前,我国部分区域政府债务压力较大,融资租赁资产作为非标债权,且部分租赁公司尚未接入人行征信系统,债务人在面对偿债压力时,会更倾向于与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租金重组或展期,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可能因此持续承压。资产质量承压可能通过拨备计提的方式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此外,受疫情影响,全年资金成本维持在较低水平,融资租赁行业融资成本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不具优势,在“金融机构让利1.5万亿”的背景下,租赁公司业务投放存在一定难度,可能造成业务投放客户资质有所下沉,租赁公司的资产质量面临一定压力。
 
  3.负债端,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将进一步分化。
 
  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来看,融资租赁公司信用资质不同,融资渠道和融资成本将进一步分化。对于信用资质较好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往往可以选择银行借款、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和信用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对于资质较差的租赁公司,募集资金往往只能依赖租赁资产再融资。资质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成本也有较大差异,资质相对较差的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因融资成本相对较高受到一定挤压。
 
  4.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已发布,各租赁公司最晚将于2021年开始施行,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盈利、净资产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实施意味着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将替代已发生损失模型作为金融工具减值的计算方法,融资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拨备计提压力,进而影响融资租赁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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