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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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中院:一公司在法庭上做虚假陈述被罚款15万元

  近日,河南三门峡中院环境资源庭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中,某公司否认和张某某等三人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同时否认有欠付租赁费用。
 
  然而,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中,认可了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张某某等人的机械设备,并欠付租赁费用。为证明确有其事,该公司还一并提交了张某某等人机械费用汇总表和入库单、付款明细表等材料。
 
  对于当事人前后陈述自相矛盾,公然在法庭玩“小动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司基于不同的诉讼目的前后陈述不一致且自相矛盾,没有做到诚信诉讼,严重损害了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
 
  此外,三门峡中院还对在另案中担任该公司代理人,而在本案中担任某装饰公司代理人的律师李某不完整不客观的陈述行为,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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