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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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

  
 
  自2018年12月24日成立以来,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公正高效履行涉外商事审判职能,引导和规范投资贸易行为,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全面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陆海新通道和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现将法院成立以来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涉外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新特点
 
  截至2020年11月,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案件187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261件、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1615件。涉外涉港澳台案件中,涉外商事案件92件,占比35.2%;涉港商事案件104件,占比39.8%;涉澳商事案件11件,占比4.2%;涉台商事案件54件,占比20.7%。审结1724件,结案率91.9%,无发回重审及改判(非新事实新证据)案件。案件数量总体呈稳步上升趋势,每年收结比例大致均衡,呈良性循环态势。
 
  (一)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特点
 
  1.涉及地域广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案件增长明显
 
  新收涉外案件涉及39个国家和地区,巴基斯坦、泰国、越南、老挝、阿联酋、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卡塔尔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不断增多。
 
  2.案件类型相对集中,新型案件不断涌现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仍以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为主,分别占比37.2%、21.8%。同时,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因外商境内投资和国内当事人境外投资产生的纠纷占比较大;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及国际陆路运输合同纠纷开始增多;出现了涉及铁路提单等新兴运输单证的物权纠纷,涉及VIE架构、对赌协议等新兴投资方式的投资纠纷新类型案件。
 
  3.案件调撤率较高,多元化解初显成效
 
  两年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积极运用涉外商事诉讼、仲裁、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仲裁、调解机构协作,形成合力,虽半数以上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但以调解方式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以撤诉方式结案的比例较高。
 
  (二)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案件特点
 
  1.案件呈类型化趋势,审判质效总体较好
 
  从涉外商投资企业案件的数量来看,主要涉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类型,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小贷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以融资为主要营业项目的机构起诉为主。这类案件总体审判质效较高,结收比一直保持在100%以上,上诉率不足1%,且无一发回重审或改判。
 
  2.融资类企业创新交易模式,案件审理面临挑战
 
  随着金融业的开放程度扩大,一些新的融资模式开始出现,金融业的交易方式也在逐渐发生转变,法院不仅将面临此类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态势,也面临着金融新业态法律评价的挑战。
 
  二、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成效
 
  (一)实施精品战略,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1.着力培育精品案例,高质量审结铁路提单第一案
 
  推进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制定《涉外商事案件裁判规则提炼及转化规程》。目前培育出包括全国首例铁路提单案在内的多个典型案例。2020年6月30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对铁路提单持有人提起的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受到国内外法律界、商界、金融界的广泛关注。目前该案已被重庆高院确定为参考性案例,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示范。
 
  2.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保证适用法律正确
 
  一是向内发力,组建专项调研课题组。起草《适用域外法案件裁判指引》,规范适用域外法案件裁判标准。二是对外借力,依托高校法学研究智库查明域外法。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初步建成域外法查明平台,制定《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填补国内东盟国家法律查明空白。
 
  3.优化审理工作流程,提升涉外案件审判质效
 
  一是制定涉外商事《案件办理手册》,切实优化涉外商事审判工作流程。二是完善批量案件负责人机制,确保裁判尺度统一,提高批量案件审理效率。三是落实审判情况月报机制,做到结案均衡、工作有序。
 
  (二)主动服务大局,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4.唱好“双城记”,打造司法合作样本
 
  加强与四川天府新区(自贸区)法院对接,运用智能合约平台远程云签署《川渝自贸区司法合作共建协议》,共同助推发展开放大局、打造司法合作样本。与四川天府新区(自贸区)法院联合发布《货物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指引》《市场主体投资风险典型案例》,促进川渝自贸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5.加强司法应对,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涉外审判工作
 
  一是出台《关于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审判工作的意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二是持续开展线上诉讼活动,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三是深化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国际旅游等三类典型合同态势研判,助力复工复产。
 
  (三)积极改革创新,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6.完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多措并举化解涉外纠纷
 
  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协议,搭建涉外商事诉讼、仲裁与调解“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并完成全国首例诉讼、仲裁对接成功案件。该机制入选《重庆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典型案例选编》,并获评2018-2019年度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十佳案例。
 
  7.落实司法延伸服务,回应司法实践实际需求
 
  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签署三方战略合作协议,共同建立常态化联络沟通机制、协同开展深入企业调研机制、组织园区内涉外企业观摩庭审、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提示机制。开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专题讲座,积极回应园区内企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驻华商会等法律需求。
 
  8.全面推进双语诉讼服务,积极践行阳光司法
 
  建立中英双语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双语指示牌、提示音、导诉屏,同时配备双语诉讼指南和办事流程。上线重庆首个法院英文门户网站,切实便利外国当事人到法院参与司法活动。
 
  (四)突出实务与理论融合,打造内陆开放司法研究高地
 
  9.推进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提炼陆上贸易规则
 
  在市高法院指导下,协助做好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日常运行工作。协助秘书处完成内陆开放法律研究中心第一批包括张月姣、黄进、刘敬东等权威专家在内的28名兼职研究员的聘请工作。规范高效完成中心年度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布及做好年度课题结题评审工作,调动各方力量进行涉外司法理论研究。
 
  10.增进学术交流互鉴,促进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发展
 
  一是“走出去”分享实务经验。两年来,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受邀参加联合国贸法会高级别研讨会、中国国际法学会2019年学术年会、2019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等高规格学术会议,并多次作主题发言,获多方好评。二是“请进来”打造学研平台。邀请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开展“‘一带一路’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应对”实务讲座,联合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举办“商事调解系列公益网课”,促进理论与实践高度融合。
 
  11.深化国际、区际司法交流,开阔涉外审判国际视野
 
  加强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合作交流,接待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第十三期东盟研修班学员、中国东盟硕博留学生、国际留学生参观访问,在交流中不断增强互信,加深友谊,共谋发展。加强与国外高校合作交流,接待剑桥大学工业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伊恩·班福德一行交流考察,双方在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法治人才培养等方面寻求更多合作。
 
  (五)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涉外商事审判人才基础
 
  12.设立专业审判机构,让专业人做专业事
 
  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设立涉外商事审判庭,让专业人做专业事,推进涉外商事审判往高、精、尖方向发展。组建“两江译站”,定期搜集、翻译英语法律书籍或案例,逐步培育具有国际视野、前瞻意识的优秀司法人才。
 
  13.实施“四个一”精品工程,打造专业化涉外审判队伍
 
  通过“每周一荐”、“每月一学”、“每季一案”、“每年一作”精品工程,培养涉外审判人才。目前已取得部分成果,如2019年度全市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问题研究》顺利结题并获评优秀课题,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等刊物发表案例分析多篇,在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中喜获佳绩。
 
  三、涉外商事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风险提示
 
  (一)境外投资引起案件频发
 
  境外投资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投资者对投资东道国法律风险评估不足。投资东道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法治环境差异大,但并未引起投资者足够重视。相较于规范的大企业,部分个人投资者存在法律意识薄弱或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等问题。即便是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对双方权利义务重要事项约定不明或未予约定。二是个人对外隐名投资导致事实及法律关系认定难。企业或个人境外投资类纠纷表现为为委托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等。双方口头约定居多,发生纠纷后,事实及法律关系难以认定。积极防范法律风险是保障内陆开放的重要一环,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建议:一是作为投资者,在订立合同、保存证据、争议处理等环节均应予以充分关注。二是对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外国投资领域法律的介绍和宣传,帮助走出去的中方企业和个人防范投资风险,减少纠纷产生。三是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大数据分析,加强对企业或个人对外投资等经贸行为的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二)外商投资领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应引起关注
 
  外商投资领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问题。外商投资领域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地域范围广大,但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当事人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法律文书送达困难。通过公告送达,增加诉讼成本,影响纠纷解决效率。二是电子数据第三方认证问题。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流程逐步实现电子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客观性往往需依赖第三方认证。实践中,部分电子数据的第三方认证存在认证机构资质标准不明确、认证结论不全面、固定和保存第三方认证存在困难等问题。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建议:一是融资租赁企业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司法文书送达地址。要求承租人、担保人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并签订可在司法程序中使用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保证高效送达。二是融资租赁企业应完善电子合同的签订流程和电子数据的认证及保存。选择具有国家相关部门认证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数据固定和认证,确保认证结论包含当事人签名真实性、电子数据形成后未被篡改等必要内容。
 
  (三)涉外旅游合同因疫情引发纠纷增多
 
  始于2020年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涉外旅游行业带来巨大冲击,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因合同履行不能而引发的纠纷增多。该类纠纷主要是因旅游目的地(或之一)采取管控措施,以致合同全部或部分履行不能,且双方未达成变更合意而引起纠纷。也存在因游客原因致合同履行不能,以致无法履行合同。二是因费用分担存在争议而引发的纠纷增多。该类纠纷主要是对于合同解除后,各方当事人就已经实际产生的费用应当如何分担存在争议。另外存在游客因疫情被滞留在某地,其与旅游企业对滞留期间的食宿及返程交通费用等存在争议。为平等保护合同各方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旅游行业平稳渡过艰难期,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建议:一是作为涉外旅游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履行不可抗力附随义务,避免损失扩大。另一方面要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防止新的纠纷产生。二是作为旅游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市场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各项权益,确保旅游企业认真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做好各项旅游服务保障工作。同时,积极研究、出台行业企业纾困政策。三是作为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判、司法建议等方式进行指引,不断帮助旅游服务企业完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四)国际运输相关法律问题凸显
 
  近年来,重庆大力推进内陆国际物流枢纽建设,涉及国际运输的案件逐渐增多,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国际运输中产生的新事物、新模式亟待法律评价。比如产生于中欧班列(重庆)运行过程中的铁路提单是国际铁路运输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基于这一新生事物所展开的凭单提货、交易、融资也是陆上贸易的新型经营模式,但是对于铁路提单及其交易模式如何在法律上进行评价需作出回应。二是国际多式联运的迅速发展带来的规则协调。以重庆为中心的国际铁路运输包括江海联运、铁海联运、国际铁路联运。不同形式运输方式产生的纠纷在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均有区别,规则之间存在统一和协调的问题。三是国际运输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复杂。国际运输不仅仅涉及到运输,还可能涉及到委托订舱、报关、仓储等服务,由于国际运输节点多,但合同对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情况较为普遍,导致风险承担主体不易判别。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建议:一是作为国际运输企业,尤其是一些新兴的缔约承运人,应对国际条约予以充分关注。同时,在创新经营模式时,注意做好法律风险评估。二是作为人民法院,应围绕首例铁路提单案进一步深入调研,专题研究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等,以应对可能面临的国际运输中的新问题、新案件。
 
  (五)国际货物买卖纠纷持续增多
 
  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主要存在以下情况:一是对汇率损失问题未予充分重视。国际货物买卖交易货币通常约定为外币。在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时,当事人请求以外币支付价款并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的,是否应兑换为人民币以及兑换日如何确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如约定不明易造成汇率损失。二是通过进出口代理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纠纷较多。因涉及进出口报关等专业问题,很多企业通过进出口代理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有的企业盲目选择交易对象,纠纷处理方法比较单一,法律意识较为薄弱。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建议:一是作为企业,进一步提升预判、抵御、应对、化解交易风险能力。在合同订立时,应谨慎选择合同主体,了解对方信誉和履约能力,尽量收集域外交易相对方的详细信息,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事项予以明确约定。二是作为人民法院,加强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研究和适用,增强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同时,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利用涉外商事“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调解、仲裁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中的优势,最大限度提升国内外当事人司法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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