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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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伤不起了,求放过!

  “真”融资租赁:
 
  与非法集资无关
 
  昨日,交流群里传开一张图片引发热议。中信银行一则《12种非法金融广告要警惕》内容中,第12条提示警惕:“要小心借融资租赁名义实施的新型非法集资活动!”
 
  同款提醒几个月前由深圳市公安局、金融监管部门发出:
 
  12要小心借融资租赁名义实施的新型非法集资活动!不法分子借助融资租赁模式,谎称将标的出租给第三方,在融资租赁公司与第三方公司之间形成债权,由第三方公司返还标的本金和利息。而事实上,不法分子往往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自吸自融,置资金安全于不顾。
 
  不久前,民生金租、国银金租官方公众号亦先后发布“同款”《声明》,称近期有不法分子采取冒用金融租赁公司名义、假借金融租赁公司工商注册信息包括办公地址等、冒充金融租赁公司员工,以发放信用贷款为由,进行非法诈骗活动,提醒公众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融资租赁:
 
  dos and don'ts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不得有”的业务或活动有着明确、严格的规定: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融资租赁业务;(二)租赁业务;(三)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四)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五)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同样,对于融资租赁的集资活动,暂行办法亦有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
 
  第五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成(厦门)律所合伙人律师董锦辉在相关文章中表示:“《暂行办法》将非法集资问题专列一条,可见这是长期以来的行业痛点,主管部门通过本条规定旗帜鲜明地表达了重点监管、整治非法集资行为的决心。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P2P都被清零了,
 
  融资租赁还没洗白!
 
  对于老百姓,要躲过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的坑很容易,只需要了解相关背后的“阴谋”:“你看中了他的高息,他看中了你的本金”即可。从根本上,摒弃无逻辑的贪念,是避坑最行之有效的办法。
 
  P2P包装下的e租宝,最后也被定性为非法集资,并在不久前被清零了。利用融资租赁非法吸收存款的不法分子被正法的判决也常有。
 
  然而被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罪行害惨了的融资租赁却至今未洗白,背后的原因之一是社会大众对于融资租赁的认知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尽管在从业者的努力下,人们从“租赁”“租凭”傻傻不分清楚到现在相对广泛地接受了这一融资工具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从业者恪守本分
 
  租赁才能走得长远
 
  对于从业者,这几年里一直在听专家大佬呼唤回归“本源”。银保监会在“《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情况介绍”中也提到,下一步的监管思路是,“完善制度、分类监管、突出主业”。
 
  言外之意是有些融资租赁公司“不务正业”,监管在该文件中直接提出:“......(当前融资租赁行业)存在脱实向虚现象。当前,部分中小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偏离主业,从事“通道”类业务(存在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等现象);部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虚化,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变相发放贷款,且资金投向主要集中于政府基建项目、房地产等领域。”
 
  如今,完善制度监管方面已经大力落实,分类监管各地也在进行中,融资租赁公司们再不好好回归主业,就得冒着随时被收拾的危险展业了。
 
  回首过往,融资租赁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吸收存款”和“变相贷款”的,多数都是在本质上脱离了“物”的买卖,将资金用于脱离物的“投资”行为。融资租赁公司犯此类错误,主要是对融资租赁的本质认识不清或视而未见,操作时只注重资金的筹措和发放,忽略的租赁物的买卖和租赁交易。
 
  “胆大的人飞蛾扑火,成为了历史的牺牲品,他们的深刻教训,值得每一位从业人员好好回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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