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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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符合条件融资租赁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

  12月8日下午,15届1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事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广州将对飞机、船舶租赁项目和其它项目进行补贴,符合条件的单个融资租赁项目最高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支持广州市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广州市实体经济发展,优化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环境。
  
  对相应的租赁项目进行补贴
  
  《实施细则》规定了资金支持范围和标准。 涉及飞机、船舶的项目补贴有两项,一是对新开展的飞机、船舶租赁项目,按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1%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二是对飞机、船舶租赁老旧资产处置项目,按照项目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除飞机、船舶项目外,对广州市融资租赁企业为本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或购入广州市先进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用于对外融资租赁服务等情况也进行补贴。其中,对于单个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放金额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直租项目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对回租项目给予不超过0.2%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涉及小微、三农、绿色业务,单个融资租赁合同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累计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按项目投放总金额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上述项目,按投放总金额给予不超过0.5%的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实施细则》规定调整资金使用范围或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设立或调整支持事项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报市政府审定。
  
  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规定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的基本要求包括:申报项目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审核后拟安排的项目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处理意见。
  
  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实施细则》规定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自觉接受市、区相关部门或由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
  
  申报单位在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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