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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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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双承租人模式合规与重构分析

  一、双承租人产生的原因
  
  二、当前双承租人模式不合规的原因分析
  
  三、重构双承租人模式
  
  四、双承租人模式法律风险分析
  
  1、双承租人产生的原因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避税、投标、规避制裁、并购等原因会开设多家公司,这些公司之间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一般关联企业关系或同一投资者控制但法律意义上毫无关系。
  
  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把自己不用的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还有一些人把朋友的公司的设备、来路不明的设备,租来的设备,当作自己的设备试图去融资租赁公司套取融资款。
  
  因此产生双承租人现象。
  
  为方便分析,现构建典型双承租人案例如下:
  
  老板张三开设有A公司和B公司。因为A公司资金充足且缺少大量进项税发票,故由A公司购买设备,交给B公司免费使用。现B公司计划找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调查后发现:设备是A公司购买的,B公司在使用。
  
  2、当前双承租人模式不合规的原因分析
  
  当前,融资租赁公司处理的双承租人的基本模型如下:
  
  A公司和B公司共同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售方,且共同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参与融资租赁交易。
  
  上述模型确认了二个事实:A和B对物共有所有权;A和B共同承租使用租赁物。
  
  上述模型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行业监管要求权属清晰
  
  当A和B对物共有所有权时,会造成产权不清晰。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2)物的所有权属于A公司
  
  A公司购买物,将物的购买发票入账抵押税金,将物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说明物的所有权归属A,而非和B共有;若和B共有,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B公司拥有使用权
  
  A将入账的物交给B公司使用,B公司拥有对该物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4)固定资产的不可分割性
  
  一般而言,公司采购物列入固定资产,只可入一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不能共同或按份入两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
  
  有些存货是可以分割的,例如分别制造电脑屏幕和电脑主机的工厂,分别持有电脑屏幕存货和电脑主机存货。但当屏幕和主机拼在一起出售给终端用户后,存货就变成了终端用户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说A公司购买电脑屏幕,B公司购买电脑主机,然后二家互借屏幕和主机,这严重违背常识。
  
  3、重构双承租人模式
  
  双承租人模式是现实存在的经济现象,目前部分融资融租赁公司的双承租人模式不合规,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就需要重构双承租人模式。
  
  重构双承租人模式如下:
  
  1)转租赁模式
  
  A公司作为出售方、承租人同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A公司转租赁给B公司使用。
  
  在这种模式下用转租赁构建A和B的关系,将租赁物由A使用变为B使用。如果想让B获得融资款,则再增加一个小模块:A公司授权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款支付给B公司。
  
  法律并未禁止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对转租赁等形式的融资租赁资产应当分别管理,单独建账。转租赁应当经出租人同意。
  
  这条规定特别不清晰,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情况,还是专指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转租赁的情况?在对比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第三款“与融资徐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来看,融资租赁公司没有从事承租租赁物的业务。故此处的转租赁指的是融资租赁公司的客户的转租赁。
  
  与转租赁相关联的其他法律条款如下:
  
  《担保法》第22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物权法》第191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信托模式
  
  A公司将租赁物授权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出售、并收取融资款,B公司承租租赁物。
  
  A公司授权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出售并收取融资款,A与B之间形成信托关系。
  
  3)直租模式
  
  A公司将租赁物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物租赁给B公司。这是典型的直租模式,将A公司视为厂商,融资款支付给A公司,或增加个模块,B公司授权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款支付给B公司。
  
  以上是重构双承租人的三种基本模式,除了上述基本模式所述之外,还要注意和抵押人、保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
  
  4、双承租人模式法律风险分析
  
  双承租人模式下,在融资前,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这就增加了更多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一:租赁物权属不清晰
  
  事实真相:使用人(B公司)实际拥有租赁物所有权或其通过融资租赁所得。
  
  严重后果:这会造成权属不清晰,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或实为借贷。
  
  防范办法:1、查找是否存在融资租赁登记、抵押登记。2、要求A公司提供合同、发票、收货单、付款凭证、固定资产清单、固定资产折旧财务数据等,认定租赁物的权属。3、现场勘查。
  
  法律风险二:融资款、租赁保证金、租金支付混乱
  
  常见现象:和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融资款支付给B公司。租赁保证金由A公司支付。租金由A公司支付。
  
  严重后果: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防范办法:融资款的支付要同买卖合同主体相对应、租赁保证金和租金的支付同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相对应。如果现实中无法对应,则采取委托收付款的方式。
  
  法律风险三:承租人有二个,出卖人有二个
  
  常见的租赁物所有权人只能有一个,不能二个同时存在,这会造成权属不清晰。这是由租赁物为固定资产的属性和会计准则决定的。
  
  但凡事有例外,有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可以是多个,例如船舶。早年本作者处理过不少和船舶建造、买卖、租赁、碰撞相关的案件,无论波罗的海指数变化多快,船舶仍然是世界贸易的海上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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