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强监管政策出台前后的相关形势
一、强监管政策出台背景
改革开放初期一切都那么新,国务院职能管理部门对融资租赁到底如何监管,谁都不知道。只能随行业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改变,走一步,看一步。到底需要管什么,怎么管,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可以说监管从放任到强监管是是根据行业的发展衍生而来。
(一)金融整顿大环境
随着金融的无序创新,类金融的疯狂操作,给国家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面对混乱的金融环境,国家高层认为:所有“类金融”企业都要纳入金融监管。
银保监会与原不属于金融业的融资租赁业无冤无仇,不会平白对融资租赁业实行强监管。融资租赁业只是他们新增监管的7+4个行业之一。核心问题就是堵住变相无序放款和吸收存款的金融体系“缺口”。
强监管政策来自国家高层顶层设计,这是国家大政方针,是个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因为是循序渐进地进行的,业界在疯狂创新中并没有感受到强监管的逐步到来。或者知道迟早要走这一步,但浮躁的“急功近利”的心态抑制不住“创新”的浪潮,“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二)设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明确监管范围(7+4)
国家开始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类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实施有史以来的金融监管。同时强化对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所等也进行监管。这就是所谓的监管7+4政策。在这个范围内的企业都要被强监管,实质上就是要对其进行大规模治理整顿。
(三)租赁经营大放任引来强监管
融资租赁的监管从放任到强监管,从重审批到重事中事后监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融资租赁业脱离主业把租赁服务实体经济做成服务虚拟经济且不断出问题,是行业缺乏自律引来的结果,引来金融监管部门强监管是必然的成因。把融资租赁做成“类信贷”似乎不是错,至少金融监管部门认识的融资租赁就是类信贷。但要在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和放贷对象上违规操作,就是最大的问题,也是强监管的主因。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国家管理层常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矫枉过正,一刀切”的现象不一定是好办法。但在对融资租赁的监管认知不足,监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采取“大刀砍斧”的方式强行监管也是一种无奈。宁愿让类金融死,也不能让国家金融体系乱。如若监管部门都这种心态,那么融资租赁业很难再有翻身之日。
(四)放任监管引来强监管
在商务部门的人看来,融资租赁就是普通的信用销售。虽带有金融的成分,但租赁公司本身不具备金融的融资和放贷能力,还是是一种商贸服务公司。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长期以来基本处于放任管理的状态。也因如此,融资租赁公司自生自灭,监管部门不承担监管不利的经济责任。
但租赁行业路走偏,监管部门还不管(经营行为跨行业,监管部门已经管不了),这就有问题了。这次强监管政策把责任下放到地方,落实到具体的人头,就是要解决监管不利没人负责的现象出现。
二、业界的经营乱象引起监管高层的注意
融资租赁企业被强监管总觉得有点冤。在抱怨监管过严时也要反省自己过去的行为。
1、树大招风
在类信贷的刺激下,融资租赁额和新增机构呈几何爆炸似增长,必然会引进高层监管部门的注意。如果租赁市场渗透率也随之增长,应该是件好事。但结果恰恰相反。这种“招风”结果就是“招祸”。
2、暴雷不断
因为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重点放在“以钱生钱”的类信贷上,忽略了贸易环节的风险和随意变更租赁标的物范围,故造成业界经营不善,暴雷事件不断出现,且一出问题就牵扯一串租赁公司。这都是急功近利,懒于创新的心态,相互模仿,互相串通,没整到社会资源反而把业界“二把刀”都整合在一起造成的。
这得罪了背后的“金主”——金融体系内的金融机构,引来了外界对融资租赁宣传如何好的质疑。
路走偏了,融资租赁的好处自然就随之消失。虽然拿融资租赁本源说事,但做时确是另一种操作,出问题成大概率事件。
3、败诉不少
近几年融资租赁纠纷案如果租赁额增长一样呈几何状态增长,且败诉案增多。说明业界在融资租赁的操作中不规范的问题太多。因此也是这次整顿的重点。再不治理,不用靠外界力量,自身就被自己的无能压垮了。
4、租赁牌照成为商品
在整顿融资租赁业时,初期调查就发现业界70%以上的企业是空壳公司,经营牌照在融资租赁业成为买卖商品,权力“寻租”之风不止。网上四处叫卖融资租赁牌照,不会做租赁的人出借融资租赁牌照,承租牌照的人胡乱经营更是肆无忌惮,徒增融资租赁业的无序经营乱象。
在行业走偏后,对融资租赁依然放任监管、监管不利,前任监管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本轮强监管被国家转移到地方金管局,可以说是对前任监管不利的责任是一种解脱。
因审批制依然存在,租赁牌照能否继续成为商品有待观察。目前网上叫卖融资租赁牌照的比以前少了许多。从强监管政策上看,从机制上给倒卖租赁牌照的人机会不多,这些叫卖者更多的是忽悠对融资租赁不了解且急于想进入这个领域的企业。在强监管整顿期,还想得到融资租赁牌照的企业应该是凤毛麟角。
5、对金融系统产生的影响
业界最严重的问题恐怕是变相吸收存款、变相给国家限制贷款的部门。虽然只是少数害群之马作祟,但罪名按在全租赁业。导致成为本轮整顿的重点。如果参与整顿的企业没有涉足这类问题,平稳过关应该问题不大。
6、租赁标的物不规范引来自身麻烦
融资租赁企业自身经营也有问题,如;为放贷而改变租赁标的物范围,非标准租赁物的价值低值高标,政策外物件作为租赁标的,买卖标的物不实等问题最终都是害人害己。
7、行业缺乏自律
其实上述问题业界自己内部都知道,有些后果也预测过。但在浮躁的大环境下,在急功近利的心态趋势下,在“万众创新”、“互联网金融”口号激励下,难以自拔,陷入“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的怪圈,只能跟着潮流走。
融资租赁行业组织虽然不少,许多省都有自己的一级协会。但多数地方政府并没有下放多少权力给地方协会。加上人才匮乏,与有资源行业组织没有形成合作,在自律上难以发挥作用。反观全国性行业组织,虽然人才济济,却因挂靠关系,不可能得到一级协会授权,同样发挥不了行业组织自律的作用。
要把中国所有行业组织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大而全的协会,商务部曾经努力尝试过,因各种原因还是没有成效。但愿地方租赁协会能强起来,金融监管部门能把一些可由协会代办的职能下放给协会,增加行业对协会的依靠。协会只能在服务中,要求企业自律。或向监管部门沟通行业改进措施。
8、监管不利推责商务部有失公允
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由外经贸部转给商务部。但接手的人,由外事口的人转向内事口的人。虽不说从眼观见识上看内外有别,可和经常涉外的人比,没有涉外经验的的人处理融资租赁这种外来事务,有点力不从心。否则也不会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还要拉着国家税务总局的怪相出现。
业界的业务转型为类信贷后,商务部本身也不具备金融监管职能,尽管他们努力了,但监管的效力明显不足。不能说没管,就算要管,因先天不足,也管不到位。把监管不利责任全推到商务部有失偏颇。
三、强监管政策的立规过程
因“类金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故国家出台强监管政策把类金融纳入金融“管制”范围。其出台过程如下:
1、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由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职责分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各地金管局要根据这个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本地监管的实施办法。
2、《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许可的质疑
自从强监管政策出台后,业界就有人质疑监管部门执法的合法性。
虽然过去的监管部门忽略了办理行政许可事宜,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68号文件中要求行业“商务部要做好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督促指导,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相当于授权商务部主管融资租赁业的监管,弥补了“行政许可”的授权不足。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68号文就是授权商务部对融资租赁监管的行政许可。
2018年国家实行负面清单以来,融资租赁业的准入审批和监管已经纳入负面清单内。2019年的负面清单融资租赁全行业依然均在其内。只是监管部门下转给地方金融管理局。对融资租赁监管的行政许可,已得到多部门的认可。
3、国务院68号文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联处
(1)国务院68号文是业界公认的国务院鼓励融资租赁快速发展的文件。但目前的“发展速度”指向不明。若从表面看,租赁规模大幅下降。从资产结构上看,“回归本源”的租赁资产较过去有所增长。
(2)国务院68号文文件精神认为:融资租赁对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覆盖面和市场渗透率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强监管文件没有这方面的(如:直租、回租比例要求)监管指标要求,说明:要么对直、回租比例不太重视,要么无意改变回租占主导地位的现状。
(3)两个文件都提到建立内外资统一的融资租赁业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都没提融资租赁的准入审批事项,核心重在监管,而不少审批。
(4)两个文件都提到完善行业监管机制。落实省级人民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具体监管责任人按属地原则由地方金管局监管。
(5)国务院68号文要求“建立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制度”。强监管政策已经含有具体的监管指标和对企业经营质量的分类评级制度。
(6)两个文件都提到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参与监管的协调沟通。但强调:主要指地方一级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全国性二级租赁协会行业组织不在其中(主要不好与地方政府协调)。
四、强监管前系列监管文件出台顺序
强监管文件的出台是一个循序渐近的过程,早在2017年就开始了。只不过当时业界还在疯狂创新、暴做业务,以为自己不会成为金融业一员,对有关金融监管动态关心甚少,忽略了对形势微变的敏感性。
(一)针对金融乱象提出整顿类金融
2017年7月习近平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强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针对“P2P”、“影子银行”、“表外融资”、“类信贷”等“类金融”企业开展的业务,发出了进行系统地整顿信号。
1、银保监会下沉金融监管
2017年全国金融会议后,各地方相继成立金融管理局。主要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地方金融市场和其他新型金融组织、金融业态的监管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下沉地方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加强对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问责。认为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会更大、更符合地方特色进行精准监管。同时也为了区分对“金融”机构与“类金融”企业的分类监管。
2、监管部门产业转移
2018年5月商务部依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规定,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的经营和监管规则,直接划给银保监会。对融资租赁监管也同步转移给银保监会。
(二)类金融企业归属“金融业”,纳入金融监管名正言顺
同年,产业划分补充文件《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把融资租赁业划归金融业。
2019年国家产业重新划分(国标GB/T 4754——2017)把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公司划归同类同编码。今后再统计融资租赁数据时就会采用同一标准。从此中国融资租赁业有了同一数据。
我们常忽略国家统计局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作用。从这里可以看出:这是行业最基础的监管,其他监管部门都依产业划分来分类监管。包括负面清单里面的措辞都与产业分类相同。
(三)融资租赁企业是“金融机构”吗?
“金融机构分类”不等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二者是否有必然联系尚未得知。融资租赁被划归“金融业”不会必然成建制转为“金融机构”,至少目前是这样。
1、金融机构编码
融资租赁业是否为金融机构还须看是否有“金融机构编码”。该编码由人行发布。
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
融资租赁公司不在金融机构中,地位不如贷款公司。把融资租赁做成“类信贷”的企业,当时真不如就直接开办贷款公司。在后来的整顿中有机会纳入金融机构范 围。
2、《金融许可证》
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企业只有获得全国统一颁发的“金融机构编码”的金融机构,才可由银保监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开办证内许可的金融业务。
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 (JR/T 0124-2014 )确定了“金融机构”的编码。
以下是部分内容摘抄:
D-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1-信托公司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金融租赁公司 4-汽车金融公司 5-贷款公司 6-货币经纪公司。
3.13 金融租赁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 主的金融机构。
3.32 小额贷款公司 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 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编码暂时不在其内。作为对类金融企业监管,估计要与金融机构的管理有所区别。至于结果如何,目前还不清楚。
估计通过地方金管局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既不会列入人行的“金融机构编码”,也不会得到银保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因为地方金管局没有这些权能。
(四)涉外企业准入纳入负面清单管理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融资租赁就在负面清单内。外资成分的融资租赁公司变身进入中国金融业的一员。
(五)现场检查预示着强监管的到来
2019年底监管层颁布《中国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已经把监管措施落实到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中。
2020年4月,北京金管局率先出台《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给全国先打了个样。文中规定: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其他地方政策尚未出台,估计差异不会太大。
融资租赁公司转金融业的“转正”时,是否还需要经地方金管局审批不得而知。
(六)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评级管理
2020年7月3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方式“传染”到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并配有量化的监管指标。
第七章 本次强监管的特点
金融租赁早已纳入严监管的范围,融资租赁却一直处于“大撒把”状态。融资租赁公司呈几何爆炸方式增长与其监管方式的放任不无关系。鉴于各自畸形融资租赁或其衍生物通过“类金融”的方式已经侵入中国的金融系统,涉及金融系统的安全,因此把融资租赁纳入强监管范围,目的是要稳固国家金融体系。
一、纳入金融监管的目的
(一)政策的起源
1、强监管政策来自顶层设计
强监管文件精神来自国家对类金融产业整顿的顶层设计而来:为落实监管责任,规范监督管理,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该办法。
顶层设计初衷:“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类金融所做的绝大多数业务就是类信贷,基本上偏离的主业。整治目的就是希望企业回归主业“服务实体经济”,规范业务操作,加强对金融、类金融的监管。
2、统一了融资租赁业监管部门
本次监管属于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感受到在金融业的第一次被监管。该监管,填统一了融资租赁全行业监管的上级部门。行业由所谓的“三足鼎立”(金融、外资、内资)统一为金融业“一足”(金融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两点”。
(二)融资租赁服务脱“虚”转“实”
监管的目的是敦促融资租赁业从以服务虚拟经济——以“钱生钱”业务为主。向服务实体经济——以“增加物质基础”为主的租赁转变。并限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其他什么“知识产权”租赁、“生物资产”租赁、“文化”租赁等超租赁物件适用范围的创新,需要停一下了。
(三)《监管办法》主要针对类金融企业不规范运作部分
类金融企业出现最大的问题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放款给不该得到放款的人。这个问题要彻底纠正和杜绝。
其次是要纠正企业不规范的业务操作:有些是规避监管的操作;有些确实是对融资租赁的基本原理不懂而出现操作性错误。因此《强监管文件》第十条到第二十五条都是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具体要求。
这些政策中许多条款从商务部出台的监管政策移植过来。对于边缘产业的监管来说,从偏某产业监管,向偏另一种产业监管。采用同一政策不一定能奏效,尤其是这些政策都偏控金融风险而忽略了贸易风险的本源。
(四)名为加强租赁强监管,实为对行业进行大的清理整顿
这次出台的强监管政策与其说在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监管的办法,不如说实质上是对其进行整顿的办法。本次强监管的关键词是:落实监管、规范监管。让企业合规经营、规范发展。实操中重点放在整顿、重组、缩编、脱虚。反而对融资租赁回归本源方面的监管,没看出有多少明确的指导性政策。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大概就是对租赁贸易环节监管用的最多笔墨。
(五)类“金融业”里的企业不一定全是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行业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归属银保监会依照《银监法》直接监管。融资租赁属于非金融机构,由地方金管局具体监管。同业不同管,政策待遇截然不同。
1、国家给金融机构的信贷政策非金融机构不在享受范围内。国家给与金融机构的部分政策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享受,融资租赁公司与之无缘。
2、融资租赁公司不能进入银行业同业拆借市场,资金来源少于金融租赁公司,资金成本高于金融租赁公司。
3、金融机构坏账准备提取与非金融机构坏账准备提取不同。融资租赁业目前还是按一般企业提取坏账准备。
二、下沉监管、责任到人
依照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中央制定统一规则,地方负责实施监管,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银保监会出台《监管办法》,将直接监管权力下放给各地方“金管局”。
1、融资租赁属于金融与贸易的边缘产业,若全部归属银保监会监管,因跨行业监管有一定难度难度。下沉监管就是因为地方政府与企业联系更加紧密,沟通渠道比较畅通,通过下放监管,避免跨界监管的尴尬。一旦出现问题,有个中间过度层可以协调改正。
2、非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更贴近市场,地方监管赋予融资租赁监管更具有灵活性和地方特色。
3、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边缘产业难免不错位,地方监管与地方行业组织紧密沟通,会减少这样的错位。
有些地方政府将部分监管职能下放给协会,增加协会自律力度,避免对行业的错位监管。地方一级行业协会本身就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设立的。因此更能发挥沟通协调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作用。
三、监管侧重类信贷
从强监管政策的条文上看,与其说是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不如说是对类信贷的监管。虽然对租赁物的监管内容增加不少,但也是针对类信贷的回租而制定。对于金融与贸易结合的产业,有关租赁的贸易方面风险,金融监管部门是很难想到位的。
四、租赁监管是大租赁的概念
强监管政策取消了“经营租赁”的概念,文件中的“租赁”概念与法律上的“租赁”和“融资租赁”,以及会计准则限定的“租赁”基本上统一起来。融资租赁企业从今以后既可以开办融资租赁业务,还可以开办租赁业务,不用再为租赁的经营范围纠结了。
新的租赁会计准则规定不管何种租赁,对资产都需要披露,已断了“表外融资”机会。
五、首次涉及到其他监管事项
本次强监管政策的出台一改只说自家事,不管其他相关政策,把与融资租赁有关的外围政策都拉进来了,实施全方位监管。
1、涉及会计处理政策
将遵循租赁会计准则纳入租赁监管条例:“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是否存在减值,及时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计提减值准备。”、“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关联方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予以认定。”等会计准则条款。体现出财务监管是业务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接下来的税收也是依据准确的会计处理来征税的。
2、涉及外汇政策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这里涉及了外汇的市场、外债、汇率、利率、涉外税收等多种问题。还涉及到风险和管理。强监管文件一笔带过,似乎欠缺点什么。说明监管部门“涉外”经验不足。
3、涉及进口政策
强监管政策中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等管理的,由租赁物购买方或产权所有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这段条款是从商务部监管文件中移植过来的。
依照《民法典》:“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为保第一时间确保租赁物件所有权,物件“购买方”应该是租赁公司。“产权所有方”的提法与《民法典》不统一,应该理解为“所有权一方”而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民法典》规定属出租人。
融资租赁采购环节本质上是“代人采购”。强监管文件中“涉及配合、许可”等问题要由出租人办理,必然涉及到某些受限经营权的问题,而有些租赁公司并不具备这样的经营权。实际上得不到经营许可。结果出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确权不统一的矛盾。
《民法典》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融资租赁物件采购环节有关“配额和许可”都应由租赁物使用人的承租人办理。租期结束后,在产权转移上也不需要再办理什么许可或配额经营权转移的问题。
金融监管部门出台与外贸有关的政策,很难确保租赁贸易环节的科学性和可执行性。希望在后面的政策调整中能调整过来。毕竟国务院68号文对这个问题也阐述的很清楚“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购买资质要求。”。
六、融资租赁标的物“固定资产”有限定范围
租赁选择什么为标的物不用再争论,强监管政策已经限定在“固定资产”。但何为“固定资产”可能有许多说法,权威说法还应以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准。因为租赁会计准则要依据固定资产准则确认。不在这个范围内的资产不能进行会计处理。这将影响到后面的税收政策能否享受差额纳税的问题。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际上对租赁物的参考标准是:设备及厂房,租赁市场渗透率就是当年通过融资租赁新增的设备及厂房与当年全国设备及厂房增加值的比值。回租资产不在其内。
中国的租赁物标的物与国际不统一,和国际接轨回归本源就不可能实现。
为了对(虚拟经济的)商品房实行放控,当前国内房产政策是:商品房不允许使用融资租赁。税务部门的规定没那么宽泛,租赁标的物限定在“有形动产”范围内。
房产虽然也是固定资产,但居民住宅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产权归属买方(出租人),不适合做租期结束后产权再次转移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引进初期对租赁标的物限定大致如下: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大型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融资租赁不能针对自然人,民用消费品的轿车不在允许范围内)。要让融资租赁回归本源,与国际接轨,监管文件在租赁标的物上应该更加明确限定范围,尤其是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政策,以及法律上的司法实践结合起来统筹考虑,不应再模糊下去。
监管政策在租赁物方面的瑕疵,总是与监管政策制定者对融资租赁贸易属性认识不足有关。监管漏洞往往也出自于这些地方。
七、监管中的金融业务
既然把融资租赁化为金融业,就要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办一些金融业务。一方面给租赁公司稍微宽松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借此把对类金融业务的监管转为金融监管。
1、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资产融资);
2、接受租赁保证金(从承租人处融资);
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金融资产投资)。
其他的金融业务基本上不会给融资租赁企业了。但租赁公司也可以利用代缴税费的职能,以收取物件采购环节增值税、各种相关保险非等税费方式向承租人融资,同时提高了承租人违约成本。
八、设立了禁止操作黑名单
强监管办政策第八条有五项是禁止融资租赁公司操作的业务。头两条就是不允许“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可见文件精神首要目的就是要杜绝变相吸收存款和放款,从根上要阻断融资租赁公司违规操作营业外金融业务。
九、设立了企业开办融资租赁业务规范操作要求。
1、建立风险控制体系认定
强监管文件认定融资租赁是经营风险的业务。规定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不能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因此在整顿过程中,要重点审核租赁公司的风控体现建设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但若认为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体系等同于信贷的风险控制体系,那么这种监管也是有瑕疵的。
2、限制关联交易条款
强监管政策增加关联交易条款目的就是要杜绝企业以租赁的名义帮助股东圈钱,协助股东抽逃资本金。同时也防止租赁公司为掩盖经营不善,与母公司进行资产转换,用利润冲亏损,或临时暂存不良资产的方式,掩盖租赁公司经营不善,账务亏损问题。
3、监管指标缺乏对贸易环节的监管
监管指标基本上是按信贷监管制定的。贸易环节的风险监管基本上没在该监管范围内,可以说是监管的缺失。即使考虑到贸易环节的监管,也要考虑(涉外)贸易环节的支付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等金融风险。还有租赁物的性价比低、伪技术、技术更新过快等贸易风险。还有交易程序的风险,如:回租时租赁物的交付风险,租赁公司败诉问题多出在这里。
十、准入退出机制
强监管政策在融资租赁的准入机制上并没有太多的笔墨,权力都下放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退出机制基本上是债权债务的退出机制与物关联性不大。这与开办融资租赁须有租赁物的退出机制相悖,在物件退出市场尚未完善阶段也不能强求的。但租赁公司在业务操作环节中用风险和利益捆绑租赁物出卖人的退出渠道,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一)准入机制
融资租赁企业的准入已经纳入行政审批入负面清单,但不等于已经得到审批的企业转入金融业时没有准入门槛。融资租赁公司转入时,监管指标就是准入门槛。经过整顿后,达标的企业就可以享受被监管的政策待遇,不达标的企业就依靠市场的力量将其清除融资租赁队伍。对于非法经营的租赁公司直接取缔。
对于新打算进入融资租赁的企业,北京金管局出台的《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设立了审批的准入门槛。但从人行颁布的2019年4月2日颁发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上看,只有金融租赁公司,没有融资租赁公司。
上不了编码的企业就不算金融机构,那怕被划分为金融业,也只能能按一般工商企业对待。这就区分了金融机构(金融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类金融企业)的差别。
(二)企业分级制
融资租赁企业都怕被强监管,但强监管却被监管部门视为给企业的“福利”。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经过治理整顿后如果不能被纳入监管范围,则是被市场淘汰的节奏。
想让企业被监管还不太容易,监管部门给出四类企业经营状态图的划分标准:
1、正常经营类企业可被监管
有了被强监管的牌子,可以让给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金主放心放款。
2、非正常经营但可改造的企业
这是给可以改造好的企业一个复生的机会。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
3、非正常经营难以改造的企业
纳入非正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涉及违法的企业依法处罚、取缔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尽管有上述分级,还是给了企业三年的整改期。“缓刑”三年后,相信特殊情况下还是可延长。条件是:达标程度接近尾声。
这期间要尽快达到应收尽收,应还尽还,缩减不良资产、问题资产规模。除了催债外、资产重组外,受外部条件限制,大概没什么可以做的了。
最难处理的资产是变相吸存和违规贷款类资产。这个问题若不解决,企业只能好自为之了。
由监管部门给企业分级是一种新的创意。它引入市场机制,由市场来决定是否给需要融资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或是风险管控。对金融租赁业的监管也引入了这个机制,只不过分级的层面更多。
十、监管指标未强调租赁为制造业服务
中国融资租赁的市场渗透率为什么长期在低位徘徊,与监管对融资租赁的认识和监管目的及方式,有很大的关联性。强监管文件对融资租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指导性不明显。
监管指标缺失租赁市场渗透率这一统计要求。都在喊融资租赁回归本源,市场渗透率上不去最终还是空喊。
十一、回归本源与世界租赁接轨
融资租赁的统计指标类信贷成分太大,与国际租赁无法接轨。其实接轨不重要,重要的是回归本源。发挥融资租赁刺激经济带动消费的作用,增加新增制造设备的租赁,才应是这次强监管后高层所希望得到的结果。
第八章 强监管的力度和效力
监管力度看手段,监管效力看机制。如果“打蛇七寸”肯定命中要害,立即就亡。就像当年朱镕基行长下令断供资金给融资租赁企业。但若了解融资租赁的内涵,虽然挂名“金融业”可是没有直接融资的能力,都是借款再“放贷”。把租赁企业这个“债务人”给一棍子打死,那么背后的“金主”也要跟着亡。因此国际经验“融资租赁一定要适度监管”不是没有道理的。
一、中国融资租赁的监管特点
融资租赁的监管因行业的存在而产生,租赁行业的业务形态因监管的形式而改变。要研究本次强监管的力度和效力,还有从中国融资租赁监管的整体特点看。这样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现强监管这个“点”。
(一)监管难以到位
1、难以摆脱的计划经济阴影
融资租赁长期以来所谓“监管”都是集中在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前置审批上。对于租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多是体现在在“统计”的形式上。对业务的实操没什么有效监控。
2、错位监管
中国租赁严监管历来后面都埋藏着一个放任。监管部门心里想着“严”监管。都因错位监管,或管不到位。造成的结果却是“宽”监管。这点一直是监管部门的软肋。
如:租赁公司的借款比例不能超过资产的1:10。这是跟当时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指标(资本充足率)移植过来。但监管部门不了解租赁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状况,怎样来监控这个风险指标呢?
实际上像是给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金主规定的,而这些金主们根本不知道这些规定,不管怎么说,他们把租赁公司看成一般工商企业给予授信贷款。尤其是对于租赁公司资信不够的企业,外界根本不会给非金融机构那么高(相当于90%)的负债比例,超过60%就被认为是风险企业,根本不会给租赁公司那么多资金。
3、无效监管
商务部监管后期虽然也增加了一些监管指标和开办租赁业务的某些禁止项。但那些都是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事情。尤其是商务部根本不掌握租赁公司的业务情况和公司账户。采用让下面报数据又无法验证的做法,哪能真正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又怎么能监管到位呢?
正是出现融资租赁的无效监管,才导致企业偏离主业到了无所不可企及的程度。这点不承认不行,换部门监管就是上面认识到原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不足,不能有效监管。不能随时查看租赁公司账户波动情况的部门是无法监管类金融企业。
4、对融资租赁认知不足造成对企业监管无效
融资租赁知识密集型产业,公司的经营者都是精英集中的地方。监管部门要有比他们更懂租赁的才能,才能准确定位,精准监管。
有些监管不到位正是因为监管部门听信业界对融资租赁的“美好赞誉”,好像融资租赁是万能的一样没有不可以干的。最终导致租赁路越走越偏,甚至触发金融风险。
还有些监管部门下企业调查时对企业说:我们是“边学习,边监管”。向企业学习租赁再对租赁企业监管。这种“猫向老鼠学习如何抓老鼠”似的监管能到位吗?
还有些监管具体执行部门因对租赁的内涵不了解,就算常驻企业,也没有发现企业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还有些监管部门因对融资租赁不了解,对企业实行“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让企业不服,同样难以监管。
监管高层制定政策的部门认为对融资租赁了如指掌。落实倒具体执行部门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几乎为“0”。让他们管,不管不行。该管不管更不行。管错了还被人追责。于是就凭自己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多认为就是变相贷款)按对金融企业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5、监管均衡问题
上面政策下放,下面情况复杂,如此统一监管,难度确实不小。
各省市自治区融资租赁发展很不均衡。有些地方虽然注册租赁公司非常多,但业务总部却都在外地,如何跨地区有效监管问题真的很多。还有些地方租赁公司数量很少,甚至没有。地方金管局人手不足、其他事务性工作还很多,没耐心做费力不讨好的租赁监管工作,这部分地区又该如何监管呢?
因地区不同、人员素质不同,监管政策不同,执行政策时多是宁左勿右,错位监管乱象频出还无处申辩。在质疑下去,监管部门就以“试行方案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才能做出调整”为由终止讨论。政策落实效果,只有经过实践才能检验真理。如此回答让业界无语。
有些地区还出现在同一地区不同办公地点对同一类监管问题,因人员差异对政策的理解不同,出现不同的监管方式,被业界称之存在“监管素质差异”问题。上面监管业务不精,下面跟着受累。
还有些地方金融局,出台与融资租赁有关的风马牛不相及的“租赁”政策。在信贷领域看似合理,在租赁领域里就完全不合理。这叫下面怎么执行?难道融资租赁回归本源就是要归属在类信贷里面吗?
二、分业监管的漏洞
长期以来,中国对融资租赁的监管一直分为两种方式:
一个是把融资租赁作为金融企业,做类信贷的金融机构进行严监管。出问题就有监管不利的问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川金租重组时人行以“再贷款方式”填补了该公司非法吸收个人存款的亏空)。
另一个是把融资租赁企业作为一般借款的销售企业进行管理,如在外经贸部监管时期,基本上没什么监管动作,任其自由发展自生自灭。也因如此,租赁公司的经营不善,监管部门不承担任何责任。
曾经同一融资租赁业务操作却分出不同行业,归口同一行业却分不同监管部门。造成这种现象是:不同监管部门理解了融资租赁的真谛?还是对融资租赁的本源还不了解?这样的分治实际上给业界在业务上的交织,产生巨大的监管漏洞。
在融资租赁做“直租”的时代,对同一业务分别监管问题不大,但在脱离主业搞“类信贷”的时代,二者的监管不同造成巨大的监管漏洞。融资租赁企业的资产通过保理、转租赁、联合租赁等方式将风险转到金融租赁企业。前者出现问题必然直接影响后者。尤其是融资租赁资产直接进入资本市场,对金融系统的影响就更大。一家有问题,就会牵出一串租赁公司。
现在统归“金融业”却分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分别监管。是错位监管还是符合中国实情的特色监管?有待日后的实践验证。但是这两类租赁资产要通过不同形式混在一起,其风险相互影响的状态并没消失。而这两方监管文件在这方面都没有任何限制。
三、强监管下准入门槛易与难
虽然监管文件列入了企业的准入条款,但不一定就会有企业获得准入的批准。给人感觉是监管的目的是为了重组不良资产严重、负债率高的企业。金融租赁公司近12年不批新机构,差点取消了他们审批资格(据传某一监管职能超过13年不用就取消该职能)。
反观融资租赁业,因为只批不管,放任经营,因此想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都走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路。大量的“空壳公司”就这样在这里产生了。
两个部门监管同一产业,准入标准不同,对租赁的认识不同,准入门槛的难度就不同。倘若不注重事中、事后监管,不管前面难易与否,后面结果都是一样——行业严重偏离主业,破坏了金融环境。
四、进了金融门,融资租赁就不重要了
有些行业(信托、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对融资租赁并不了解,尽管行业主管赋予他们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并限定只能在“主业项下”开展业务,这些企业连自己的主业都不做而去做类信贷,融资租赁营运范围给了他们几乎没有什么用处。
融资租赁是资产信托最好的前台业务,融资租赁对于汽车销售来说是最好的信用销售。得不到他们的青睐不是融资租赁业的错误,监管部门重来没有把他们捆在一起指导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
融资租赁是最好的信用销售工具。若在监管上没有鼓励或限制措施,大家都争先恐后地做“类信贷”。那么租赁“回归本源”就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谁也不会真正地关注和运作“增加物质基础”的融资租赁,大家都玩“以钱挣钱”的虚拟经济。融资租赁业要“脱虚入实”,短期内难以实现。
五、金融监管“体制化”
鉴于历史的教训,国家把融资租赁定位于“金融业”,整顿重组后,企业的股东结构,或将偏重于体制内企业(金融机构、大型国企、央企和产业背景的知名上市企业)。这将限制了中小制造企业开办融资租赁销售业务。他们只能通过专门从事中小企业租赁的大型租赁公司开展此业务。
网络信息现代化的今天,世界经济已经进入脱媒时代。若从监管机制上导致行业不能“脱媒”,这有悖于当前深化体制改革的战略方针,经济社会更难对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产生青睐。大家都以为融资租赁不过就是成本还不低的另类信贷,在多元化的融资环境下,可有可无。
现在的企业已经等不得政府提高对融资租赁的认识,放中小企业开办融资租赁业务一码。他们的租赁业务或限定所有权转移的分期付款业务等衍生的符合型业务与融资租赁业务几乎没有什么差异。在不行就搞什么“共享”经济。实质上都是一种变相的融资租赁。融资租赁考虑过他们的无奈与创新带来的风险了吗?
六、该强的地方强,该柔的地方柔
对融资租赁的监管本应“适度”。就算行业道路走偏,纠偏也不能采用“一棒子打死”的监管方式。应避免重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老路。而要采取刚柔并用的“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
1、该强的地方
如:杜绝直接融资和超营业范围放贷、清理空壳公司、清除不良非合规资产、结合社会资源和科学手段,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监控体系。这些都是硬指标,企业必须要做到。
棒打违规经营的租赁公司另一手是:按租赁企业的经营质量进行分级的制度,让市场淘汰不合格企业。不仅是融资租赁业这样做,金融租赁业也在推行这个制度。监管部门只做“裁判员”。
不合规企业一定会得到社会上资金提供方的淘汰。用时间来淘汰不合规企业,杀人的屠刀在“出资人”的手里。断供是最有效的监管手段,是一种市场行为,而不是长官意志。只不过这种“事后”监管方式让融资租赁的原始出资人损失太大,这是融资租赁的先天因素决定的。遗憾的是大多数企业看不到这点。包括监管部门在内,依然把融资租赁看作一种信贷业务。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租赁公司客户是出资人自己选择的。本着“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损失只能自扛。尽管金融监管部门可以用行政命令限制所辖金融机构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但他们采用给租赁公司分级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监管原则。
2、重点应该是事中、事后的监管
虽然地方金管局保留了融资租赁企业准入审批,但重点要放在事中、事后的监管。事中,事后的监管重点在“防患于未然”。要做到这点监管执行部门的人员要了解融资租赁的本源和内涵。否则违规就在眼前,也不一定能看出问题。
好在强监管文件已经有了具体的监管指标。具体监管人员审查租赁公司是否真实达标,要比对租赁公司业务模式的创新的监管要容易的多。同时也说明监管下沉后,对具体监管人员融资租赁方面的素质要求很高。
否则仅是教条地监管,对融资租赁这种知识密集型产业,还是难以有效监管。这种监管方式成本很高,怀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是否能承担这个重任。国外通常采用“适度”监管,更多的是由市场、法律这个“无形的手”来约束租赁公司的经营,而不是靠行政手段。
3、胡萝卜也要有
如果为了“治病救人”不能只有“大棒”没有鼓励的“胡萝卜”政策。如:若有企业经营达到金融租赁公司标准可转金融租赁行业的鼓励政策。反之,若金融租赁公司经营不善,也可以降格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胡萝卜加大棒”更能激励金融企业主动地整改。
4、监管部门需对融资租赁全方位监管
历史上曾出现过“猫向老鼠学习如何捉老鼠”的监管时代已经过去。把融资租赁纳入类金融企业监管不是说融资租赁只有金融业务。贸易环节的风险同样不可小觑,回租的官司失败多败在租赁物的选择和贸易环节的交付。
仅罗列一堆金融监管指标,并不足以监管同时具有金融与贸易属性的融资租赁业。融资租赁业回归本源是监管部门的号召还是指导下的指令?若监管指标里没有直租与回租的比例指标,怎么能分出融资租赁到底是回归了本源还是没回归本源?
甚至可以理解在监管部门的眼里融资租赁就是“投放资金”的类信贷产业。只要合规用租赁名义放贷,就算是经营合规。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监管意识,监管行为都离不开对融资租赁类信贷的监管。
所谓“严”,就是管控融资租赁公司不要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到放贷或变相放贷给监管部门要求不要给放贷的部门。如: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其他问题都放在第二位。而第二位与第一位的差距可就太大,“严”字去哪了。
在全球受疫情影响下,在制造业强国才能为王的世界形势下,融资租赁何时回归服务制造业,促进内循环,摆脱类信贷顽疾?通过对本次强监管政策分析,似乎看不到行业目前的普遍做法会有什么根本的改变。
第九章 针对强监管的应对策略
一、前途决策
1、看清前面的道路
面对强监管下的整顿风暴,在大是大非前,租赁公司必须对自己的未来做一个重大的决策。如果认为公司经营路走的正,与当前的强监管政策没有冲突或冲突不大,那就坚持走自己的路不用再犹豫或担忧。
否则在大清理、大整顿之前,租赁公司应该先想好自己的定位:是要实现“转正”(回归主业)还是维持现状,或是退出这个产业,都需要仔细想明白。这是决定企业未来生死的大事。
融资租赁公司在决策前,先要了解融资租赁的内涵:租赁的利润增长点、风险控制点、可持续发展的活力在什么地方,自己与同行相比,是否具有独一无二的核心竞争力,有整合社会资源的租赁人才。
如果这点看不清,依然缠在“类信贷”的圈子里,在融资租赁这个行业整体转型之际,没有基本的生存资源,就没有生存的空间。
在脱媒时代别总想着当“第三方”租赁人。表外融资、变相违规贷款、变相吸收存款的日子以及过去。必须有自己的实力资源才能在这个领域持续发展下去。
2、选准定位
如果租赁公司决定留在这个产业,就要看清楚,想明白。如:是坚持做类信贷似的租赁,还是做促进投资、刺激消费的租赁。前者是服务虚拟经济,后者是服务实体经济。
要坚持继续类信贷业务,就要考虑资金来源的渠道是否畅通,资金链是否能在安全的运行下稳定不出故障。
要做回归本源的租赁,就要选择经营哪个领域里的融资租赁,经营哪类企业的融资租赁,经营哪种熟悉的租赁物件,了解其性能和生产的产品市场。既:融资租赁的产业适用性、企业适用性、物件适用性、与租赁公司资源的适配性,人才适配性等。
摸着石头过河过河的办法,恐怕在现在这个形势下,没有太多的机会和时间。
3、人才的重要性
融资租赁属于知识经济,对边缘产业的租赁来说,需要的人才也是“边缘学科”的人才。既要懂金融,也要懂贸易,还要懂投融资,懂风险控制和企业管理。全才的人才难寻,一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组合团队,才能解决租赁公司对人才的需求。租赁公司内部是否有整合这个团队的核心人物是关键。一般“猎头”公司、人力资源人才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4、厘清自己的资源
融资租赁是资金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租赁公司要持续发展要看是否有适合开办融资租赁的资源。要么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要么有充分的租赁物资源,要么拥有能整合社会资源能力的人。还要有做直租(同时懂金融风险和贸易风险)的人才。
如果什么资源都没有,拿什么与别人合作、拿什么吸引真正操作租赁的人才,拿什么整合社会资源呢?对于需要合作的融资租赁业,没有资源的租赁公司就无法找到合作方。
5、找出疫情下的发展方向
在疫情下,整个世界经济体系都被打破,中国也会产生体系也会发生很大变化。至少内循环,就是租赁业要面对新的市场,新的环境。
融资租赁虽然有自己的特色,但绝不是万能的。企业再未来走什么路,有什么路可走,一切都有可能。但也可能在短期内无路可循。有一点不能变,就是租赁回归本源不能变。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发挥“融资租赁促进投资,刺激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整理内部
1、要应对外部检查,内部首先要自清。
首先要检查和清理现有资产是否属于“合规”资产。若多是强监管下要清理的资产就要尽快结束合同或“改造”成合规合同。
清理不良资产,该断的尽快了断,该剥离的尽快剥离。否则背负沉重的非达标资产、太高的不良资产率,租赁公司就无法轻装前进。
2、资产重组
路走偏了必然产生不符合强监管的监管指标。因此要尽快清理非标资产。有可能的话应收尽收,能早结束就提前结束。减负是这个时期的主要目标。对于新业务要慎做。非标业务,看不准未来的项目一概不做。不能再做“雪上加霜”的事情。更不能把收回的资金去投强监管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非租赁业务。
对于经营不善,包袱沉重的企业唯一可行的处理就是“资产重组”。因为只有“接盘侠”才有资格对债权人要求减让债务,对承租人进行减免债权。
融资租赁业虽被冠以“金融业”的光环,但头脑清醒的“接盘侠”还会多吗?实在经营不下去赶快卖了吧,“宁要现,不要烂”总比全损强。毕竟大部分资金来自租赁公司背后提供资金的金主,最终的损失由他们承担。融资租赁不好干,趁早离开算了。
3、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
融资租赁是经营风险的产业,租赁公司要开展业务既要有适合融资租赁,又要有符合管控外部市场风险的标准和能力。
强监管政策似乎侧重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对于融资租赁的操作实际上是远远不够的。融资租赁属于边缘产业,不是简单的一句话就能建立“风险控制”体系。融资租赁这个边缘产业的风险,需要系列控制手段。不仅要面对金融风险,还要面对信用风险、贸易风险、支付风险、虚假技术风险、技术更新风险等系列风险。
与之相配的控制手段需要有:风险的预测、预防、预警,风险的分散、化解、转移等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尤其要落实在量化指标,并通过网络、计算机实时监控内、外部风险。
融资租赁最不可或缺的是资产退出机制。没有这个机制如同战场上没有后勤一样。这个机制包括债权退出和物权退出。前者是租赁公司再融资或处置不良资产必要的保障系统。后者是收回租赁物再处置、再经营,并拓展二级租赁市场的渠道。
强监管政策中并没有要求租赁公司建立退出机制这方面的明确要求,应该说是严重缺位,说明这次监管并不是对业界系统、全面的监管。还在处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阶段。希望在今后的监管过程中随着经验的提高能填平补齐监管缺憾。
三、配合监管部门完善监管体系
1、不能对监管有抵触情绪
前面已经分析,租赁公司能被纳入强监管是“福利”。因为证明你已经是达标金融企业。在开办租赁业务时,这就是一个有监管部门背书的增信指标。为早日达标应认真学习监管文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整改的要求进行达标整改。
2、遇到有争议的问题要依靠组织
本轮强监管具体的监管责任下放到地方。好处是地方人脉资源毕竟丰富,有些可过可不过的事情可以通融。不利的是:各地方对融资租赁和监管政策的认识参差不齐,采取的做法各自不同。有租赁史的地方,或租赁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都不能避免这样的监管。
若出现监管争议问题,尽量协商解决。就怕有些监管部门对前监管政策理解不一,因为责任在身,处理问题往往宁左勿右。这时硬顶用处不大,应该尽快争取当地行业组织的支持,通过组织解决问题,不仅解决了一家的问题,还解决了其他有相同问题企业的问题。
3、接受融资租赁业大缩水的现实
中国融资租赁业虽然号称万家企业,但市场的容量根本容纳不下那么多企业。在这次强监管前,还没进入主题,先就已清理出70%的空壳企业。
想当初要进入这个领域的股东都是看重“金融”二字。尽管那时融资租赁业还不算是金融业,但“类金融”也足够让某些上市公司股票增值,让融资企业信用增信。具体是否营业,没人关心。
融资租赁是知识经济,服务贸易。对知识人才的能力要求较高,决定了融资租赁公司必然是数量不会多的小众产业。现存的4千多家企业,相信在脱虚就实,关停并转的整顿中至少还会缩减一半。如果以能否做直租的标准衡量,数量还会大幅缩小。
其实这是很正常的现象。美国的租赁公司也经历过这样的起伏。没经历风雨,哪能看见彩虹。在融资租赁里趟过水的才知道租赁经营的风险和艰难。在第一波的强监管中,被清除80%的企业应该是大概率事件。
接下来被市场淘汰还会继续。但这不是说这个产业不行了,而是“纯洁了融资租赁队伍,回归了租赁本源”。毕竟不是人才中精英中的精英干不了这活。
四、开拓融资租赁未来市场
融资租赁企业不能坐吃山空,业务转型也要有实业支撑。从用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资产的角度,也需要开拓新的市场。一方面配合监管部门建立健全租赁体系,为回归租赁本源做准备,另一方面也要开发未来融资租赁可进入的产业。一旦整顿结束立即可以重新上路。
1、回归主业先要转换思想
强监管对融资租赁业来说是新实物,开拓租赁新市场,回归租赁本源对许多租赁公司来说也是新事务。在开办租赁业务前,先要清醒认识租赁,认识监管。找出租赁项目的风险控制点、整合内部与社会资源的对接点及利润增长点、覆盖风险的空间和可持续发展的活动领域。
要开拓直租业务,企业内部首先要建立直租业务的风险控制体系,否则在开拓业务时,风控部门总是拿信贷标准审核租赁项目。融资租赁有许多通过物来增加风险控制能力,通过提供承租人违约成本,减少承租人违约意愿。这些都是信贷风险控制所不具备的功能。
若公司还是死守信贷审核机制,监管部门死抱信贷监管不变,租赁公司就是想回归“本源”,也无路可走。
从人才和可控、排他的资源方面综合考虑,分析融资租赁的适用性,能否在本企业落地才是正路。否则应了那句话:“不换思想就换人”。
2、租赁人才吐故纳新
租赁人才该培养的继续培养,该淘汰的立即淘汰。尽量招收有直租经验的经营人才和管理人才。“类信贷”的租赁人才真的不太需要。除非他们能带来新的市场。
3、脱虚入实
在新冠病毒的影响下,全球经济都在进行洗牌。先不说疫情下经济发展按下暂停键,各国都认为回归制造业对国家安全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融资租赁原本就是为制造业添置固定资产服务的。在经济外循环出现问题时,如何让融资租赁服务内循环市场,对未来进行科学分析非常要。
(1)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
按某些理论,虚拟经济简明的定义,就是钱生钱的经济。主要包括:金融业、房地产业,还包括体育经济、博彩业、收藏业等。在经济过剩事情他们的发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疫情持续阶段,货币空转并不能解决经济内循环的问题。融资租赁还要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原生态上。
理论上除了虚拟经济就是实体经济,通指一个国家生产的商品价值总量。是人通过思想使用工具在地球上创造的经济。对于融资租赁业来说,服务实体经济主要是服务“制造业”,自身的参与就是为承租企业添置“新增固定资产”。按税务部门的征税标准就是“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界简称“直租”。
虽然强监管文件规定租赁标的物为“固定资产”,但在房地产本身属于虚拟经济,不是融资租赁需要服务的对象。况且在暴跌的情况下,要操作房产租赁,从政策上和实操上基本上可以说“不”。
另外过去租赁业也在说“服务实体经济”。但就算给实体经济“融资”,就能保证这笔资金用在企业发展实体上去了吗?只有直租的“融物”,才能增加企业制造能力。租赁公司用物服务制造业,才是融资租赁的本源。
(2)资金充裕解决不了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
疫情下为了防止经济危机,各国都在大量货币应对危机,同时也都充分认识到发展实体经济的必要性。大量的货币放水本意是要挽救实体经济。但现实是因消费不足,实体经济的扩张需求不足。大量的资金还是在金融这个虚拟经济体系内空转。
融资租赁刺激投资促进消费的“宝物”若还是在“以钱生钱”的虚拟经济下运转,回归本源还是句空话。要投实体经济,在消费意愿不足的情况下,还有那些领域融资租赁可以介入值得研究?
在疫情的破坏下,资金充裕还有一个好处:通过在金融系统里内循环,可以暂时缓解债务危机带来的压力。不过这只是权宜之计,不能作为持续发展的手段。否则债务“雪球”越滚越大,早晚也要崩溃。
4、回归主业并非易事
中国虽是制造业大国,但也是许多国家制造业在华组成的“合众国”。原来外贸的外循环出现了许多问题,许多外资企业又要撤出中国。消费市场变了,制造业的投融资市场也会跟着变。为此中国要增加内循环实现自保。但传统的制造业过剩,高新科技制造业不定因素太大,租赁业要适应这种转变实属不易。
按照现在融资租赁的政策,只适合开展制造业的租赁服务。虽然我们可以在新基建、军民融合、西部开发等领域寻找商机,但现在企业融资手段太多,市场资金充裕,一个创意就可以吸引资本大量投资。既不需要还本付息,还可以享受股权生息。且这 类企业银行贷款也不困难。考虑采用租赁的因素就更小了。
融资租赁曾有“节税”功能,实际上设备贷款也具有相同的节税作用。尤其是新的租赁会计准则出台,彻底杜绝了“经营租赁”的“表外融资”功能,融资租赁“表外融资”的作用失去后,加上现在的信用环境大幅改善,融资租赁的市场萎缩了不少。
在此情况下开拓融资租赁业务,不能再就租赁做租赁了,一定要配套产业链前后的辅助服务。否则融资租赁在当今没有什么竞争力。
5、融资租赁如何占领一个产业市场
根据过去的经验,融资租赁要进入一个产业需要做许多工作。仅靠企业单打独斗,难度太大。以工程机械为例,在没有引入融资租赁前,因经济发展非常火热,企业不先付预付款都拿不到设备。他们对融资租赁这种信用销售方式不屑一顾。
租赁行业组织通过在工程机械领域多次组织研讨会,以国外成功经验和国内积极关注融资租赁的企业交流经验。工程机械权威媒体在不断宣传租赁的好处和特点。自从有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企业做表率,没过多久,一家工程机械制造企业若没有自己的融资租赁公司,基本上就会被行业淘汰出局。
这种事情应该是租赁行业组织牵头去做。开发一个产业会扩大厂商租赁的队伍。但对于“第三方”租赁公司,除非他们有配套资源。否则似乎没什么积极性做这件事。
6、发挥企业资源作用
前面提到:融资租赁其要持续发展必须要有自己独一无二的有效资源。要实现这点,往往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依靠股东的资源。若股东只是把设立融资租赁作为“全金融”体系的完善(实际上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是变相贷款的补充,而不是“新增基础物质”的服务,这样的股东也不会给租赁公司什么资源使用。
本文结语
在疫情和前监管双重冲击下,融资租赁经历40年,业界又一次面临着“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的考验。新一轮“大浪淘沙”但愿是“后浪推前浪”的“浪”,是能让“金子总发光”浪。而不是“海啸”带来的,不分青红皂白荡涤一切的“骇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