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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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行业催收新规:不得骚扰第三人

  日前,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向其会员单位印发了《关于印发<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催收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抄报广东银保监局。该通知下发目的是为规范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催收欠款的行为,加强自律管理和相互监督。
  
  催收外包机构从业人员需要无犯罪记录
  
  《自律公约》要求金融机构委托催收欠款应遵循“遵纪守法、规范审慎、保护隐私、严格自律”的基本原则,落实依法合规催收管理要求,切实保护债务人及无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控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金融机构选用催收外包机构应选取经营状况良好、合规管理健全、人员配备充足、服务品质优良的催收外包机构开展合作。而且催收外包机构及其法人代表(或单位负责人)、催收从业人员,无犯罪记录,未被人民法院、“信用中国”网站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相关违法记录名单库,在委托催收信息库无暴力催收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金融机构应严禁催收外包机构将委托催收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不得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骚扰
  
  对于催收行为,《自律公约》要求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应对催收过程进行完整录音,在客户配合的前提下进行录像,记录应包含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的名称或工号、催收时间、地点、催收对象等内容。
  
  催收外包机构安排与债务人、无关第三人面谈的催收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若需要留置信函,应密封在信封中后留置客户地址或由他人转交,不得将催收信函随意张贴。
  
  债务催收对象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要求,不得对无关第三人进行催收、骚扰。在征得无关第三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根据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协议约定,通过无关第三人向债务人代为转告催缴欠款事宜,原则上不得向无关第三人透露债务人逾期贷款金额等个人信息。
  
  无关第三人同意代为偿还债务,需要向代偿人告知逾期贷款金额等信息的,应经过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禁止暴力催收 同一债务人一天最多联系5次
  
  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开展催收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基本礼仪,不得采取以下方式:
  
  (一)故意隐瞒身份,穿着误导性服装,假冒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等;
  
  (二)辱骂、胁迫、恐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暴力、涉黑等;
  
  (三)伪造公章、制作虚假法律文件、冒充公检法人员及其他行政机关人员、发送虚假起诉、报案信息等;
  
  (四)侵害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未经允许泄露债务人或无关第三人的个人信息,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无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应严格控制外呼时间和频率,不得骚扰债务人和无关第三人:
  
  (一)每日晚22时至次日早8时为禁呼时间,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不得联系债务人、无关第三人,与债务人、无关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一日内5次联系同一债务人、无关第三人未果的,当天不得继续联系;
  
  (三)无关第三人明确表示拒绝联系的,应及时停止沟通,同时记录禁呼要求,同一事项不得再联系该无关第三人。
  
  (四)债务人明确表达还款意愿的,应协商还款事宜并暂停催收,若债务人未按承诺还款可继续催收;
  
  (五)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与债务人、无关第三人约定联系时间的,催收外包机构及其催收人员应严格依约与债务人、无关第三人联系,在约定时间前不得主动联系债务人、无关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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