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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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税收优惠有哪些(仅供参考)

  随着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公司划归为金额类公司,现在都是有银监会监管。需要布局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业务的朋友需要加紧跟上步伐了。下面为大家介绍下天津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的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有什么出入,就以当地的政策为准。
  
  一、天津自贸区
  
  1、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m币,下同)以上的,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z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连续补贴三年。若实际租价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3、自开业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营业税的50%标准给予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 部分的100%标准给予补助,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其缴纳契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并在三年内按其缴纳房产税的100%标准给予补助。
  
  4、从外省市引进且连续聘任两年以上的公司副职及以上高及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z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三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融资租赁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p,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在增值税专用发p稽核信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对无误的情况下办理退税。属于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退税申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应发函调查,在确认增值税专用发p真实、发p所列货物已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后,方可办理退税。
  
  三、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
  
  1.对采取先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分批退税。即,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收取租赁船舶租金的进度分批退税。
  
  2.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业务,实行租赁船舶在所有权真正转移时予以一次性退税。
  
  3.对采取后期留购方式的,在租借期间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的,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4.对非留购的融资租赁出口租赁船舶出口不退税,无论在租赁期满之前,还是期满之后,发生租赁船舶归还进口,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四、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
  
  1.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前可每季度进行一次纳税申报。境外融资租赁业务出口免税按项目报批。保障飞机租赁企业发p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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