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说融资租赁的历史,其实最早发源于美国。1932年,第一家租赁公司名叫:美国国家融资租赁公司。50年后,融资租赁同其他舶来品一样,漂洋过海到了中国。
1981年,中国第一家租赁公司成立了:中国东方融资租赁公司站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风口。那会儿房地产开发风头正盛,但当时的开发商没有什么钱,也没有像现如今三一重工那样的技术。根本没有一台好用的挖土机。响应市场需求,资金端、技术端的贫瘠孕育了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
但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一直很缓慢,没有人才、法律不健全、社会不成熟……种种原因导致到2010年才开始真正有了蓬勃发展。
现在,全国注册的租赁公司早已突破1万,总资产规模超6万亿,短短10年间就完成了一次行业洗牌。
现如今融资租赁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形式,众多行业都有涉及。例如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电力设备、道路运输、房屋建设、土木工程等。且随着国家大力支持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越来越多样。
因此,融资租赁行业的前景是非常广阔的。但快速发展的同时,融资租赁业务的实务操作中存在着大量的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势头虽然极为迅猛,然而在融资租赁业务数暴增背后,诉讼纠纷也在逾百倍发生。
近三年,融资租赁诉讼案件持续高发;法院的公告案例中,融资租赁案件的公告率逐年增多。
与融资租赁相关的纠纷,已成为常见的商事争端之一。
而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诉讼纠纷一是浪费时间、人力成本,二是同样面临执行难的问题。官司赢了,不良还是在那里。因此融资租赁企业从节省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的角度,首先就急需要有专业的律师代理纠纷案件,制定诉讼策略,去解决融资租赁纠纷。
然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非常复杂和特殊。
第一个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多,融资租赁交易涉及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有基本的主体,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 还有一些非基本的主体,例如担保人、回购人、融资人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纠纷,都有可能将租赁公司牵涉其中。
比如说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件中租赁公司是没有过错的,但是承租人和供货人发生了纠纷,承租人认为货物不对,要起诉供货人要求退货或者要求供货人帮助承租人解决一些问题;在诉讼过程中,承租人就把供货人和出租人一起起诉了,租赁公司虽然没有过错,但是律师要跟着他们走这个程序,这样租赁公司就要就要花费时间成本、人力成本、律师费的成本等,被动卷入纠纷,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第二个方面:纠纷的节点多,既有物权纠纷,也有债权纠纷,这两个纠纷如果交叉的话会产生出更多的纠纷。
第三个方面:时间跨度长。因为融资租赁是中长期的融资,是资本性的融资,期限通常都在一年以上,3到5年,也有更长的合同。在较长的时间跨度之内,双方要靠一纸合同来履行权利义务,中间会有很多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人为因素的变化,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第四个方面:区域跨度大。出租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争议双方往往不在同一地域,信息不对称,租赁公司掌握情况的敏锐度不如当地其他债权人。
融资租赁市场鱼龙混杂,与成熟租赁市场相比,国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在风险控制、资产管理以及公司运营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行业违约案件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