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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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减量增质”

  6月10日,《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在经历征求意见之后正式公布,这标志着融资租赁行业的最严监管已经开始。融资租赁业务凭借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偏爱,逐步成为企业常规的融资途径。但是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步伐却一直没有跟上,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其中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如何对行业“减量增质”,是目前的一个主要问题,也是《办法》主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就看看《办法》从几个方面来进行“减量增质”。
  
  01;分类处置
  
  《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准确核查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其中非正常经营类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类是指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融资租赁公司。非正常经营类与违法违规经营类皆需要整改,整改不力或违法违规严重的将面临清退。
  
  02;业务回归本源
  
  通过“必须做”和“不能做”两方面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货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必须高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对于主业占比低、不明晰,或者假借融资租赁的公司名义从事不当金融行为的融资租赁公司,都会被禁止。
  
  03;租赁物明确
  
  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且要求租赁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过往有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选择过于灵活,名为租赁,实为借贷,明确对租赁物的要求,将会极大限制不合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高租赁业务的质量。
  
  04;监管指标
  
  《办法》设置了多个监管指标,包括: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客户关联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全部关联度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上述指标中,风险资产与净资产的比例从《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的10倍降到8倍,压降了行业的整体杠杆上限;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也会制约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自持ABS劣后份额,实现部分资产出表,本质是压降了融资租赁公司表外融资额度。集中度与关联额度的限制将会减少单体暴露风险与利益输送的风险。整体通过指标监管来降杠杆,控风险,从而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质量。
  
  按照上述四方面的规定,融资租赁行业在一定时间内都会做减法,但是行业的有序监管对于规范经营、服务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也是机遇。尤其是过渡期设置3年,给了行业足够的时间过渡调整,相信深蹲之后,融资租赁行业会有序健康地继续跑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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