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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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盾股份”)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18)浙01民初8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杭州中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撤诉。
 
  (二)诉讼基本情况
 
  本案系因公司公章被伪造用于公司原董事长周建灿实际控制的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物产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回购合同》引发。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5月11日、2019年4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0、2019-010)。
 
  (三)本次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原告浙江物产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物产撤诉。
 
  二、公司现有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因公章被伪造事件,共收到36宗诉讼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金额256,935.53万元。其中:19宗诉讼案件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涉及标的金额82,088.41万元;16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涉及标的金额130,526.03万元;1宗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涉及标的金额1,570.31万元;2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额13,290.78万元;2宗案件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标的金额29,460.00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除已经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未曾计提该案的预计负债,上述裁定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18)浙01民初8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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