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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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需要什么样的法律服务商

  作者简介:王晓宇,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就职于大型金融租赁公司及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先后参与处理东旭集团、海航、凯迪、永泰能源、渤钢等40多个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诉讼及破产项目,并从法律层面成功解决东旭集团、凯迪、海航等项目,诉讼回款金额6亿元。
 
  随着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租赁行业对于法律的需求不断增加,近期笔者接到很多租赁界或者律师朋友的提问。租赁界的朋友一般问我融资租赁的案件是否需要找律师、应该找什么样的律师或者有没有推荐的律师。律师界的朋友主要是想开拓开发租赁业务的朋友一般会问到融资租赁市场的法律需求怎么样?想系统地学习融资租赁的法律业务,应该怎么去学习。针对上述经验,结合本人在租赁公司的资管法务经验,拟从一名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或者说站在法律服务的消费者角度谈谈融资租赁公司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供应商。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需求
 
  1.非诉法律需求
 
  租赁公司的非诉法律需求主要是租赁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需要寻求外部法律服务,具体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模板的规范以及完善、融资租赁交易项目出具法律意见、融资租赁交易结构设计、租赁公司对外发债等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治理或者合规法律服务、融资租赁法律培训等。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非诉法律需求,一般在公司成立初期相关合同模板的制定需要律师提供专业性的意见,或者邀请律师进行培训,但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加,租赁公司法务部的成立及完善,很多非诉工作由内部法务完成,并且很多租赁项目使用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模板修改的较少,对此也不再需要律师出具专业性的法律意见。所以租赁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除非一些专项业务如发债等,或者租赁公司自身没有设立法务部,将法审工作全部或部分外包,否则租赁公司的外部非诉法律需求并不多。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非诉法律服务供应商,客观地讲还是以北京上海的知名律师事务所为主,比如北京的金杜、中伦、汇融、天达共和等,一方面因为在非诉法律方面,知名的律所具有明显的优势,因为其人员一般要求本硕均是重点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扎实,同时注重律师文案工作及法律思维的培养,所以所起草的内容规范、严谨,并且知名律所由于其接触的融资租赁业务多,站在法律的前沿,能够通过自身经验对于租赁公司的具体业务提供更为专业的指导。另一方面因为租赁公司的中后台人员的工作地点一般在北京、上海,所接触的法律服务市场一般也是北京、上海的律所,所以在选择时也会倾向于自己熟悉且圈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律所。
 
  2.诉讼法律需求
 
  由于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租赁公司的不良项目不断增加,近年来租赁公司诉讼案件不断增加,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法律需求不断提升。所以笔者认为租赁公司诉讼案件将是律师可以开拓的一个重点业务领域。租赁公司的一般诉讼法律需求为,代理诉讼案件、代理破产案件、发送律师催收函、或者律师协助公司人员进行催收等,笔者认为租赁公司诉讼法律需求将会在未来不断增加。
 
  二、融资租赁公司选择法律供应商关注的要点
 
  1.律所资质要求及知名度
 
  这个是融资租赁公司选择法律供应商需要优先考虑的问题,也就是程序的合规性,比如很多租赁公司的股东为大型的央企或者国企,而这些企业一般会设置自身的律师库,而律师选择一般会从律师库中选择律所,所以律师事务所的人数、专业人员规模等能否满足入库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前提条件。
 
  还有笔者建议律师自身要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比如多参加一些活动、多认识融资租赁公司的资管法务等中后台人员、平时注重积累多发表一些文章,形成自身的专业性标签。比如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的对外公众号就以融资租赁的相关文章为主,并且持续更新,现在很多租赁公司也知道这家律所。金杜的雷继平雷老师也是在租赁法律领域发表文章,形成自己的权威性。还有圣大的匡双礼主任、上海申骏的许建添律师、以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李阿侠法官,都在不断地进行融资租赁法律领域的专业研究,并通过一些权威公众领域对外发表,持续更新,提高自身知名度。
 
  2.律师的履历及专业程度
 
  租赁公司选择供应商时会看律所之前的履历,包括之前服务过哪些知名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处理过哪些比较著名的融资租赁案例,这点是非常重要的,比如服务过的租赁公司圈内知名度高,做过的项目在圈内是很多租赁公司都踩过雷,但是该律师事务所能够成功代理并取得全部回款,这些光鲜的履历无疑都会为律所加分。
 
  还有就是律师的专业程度,是不是真的懂融资租赁业务,还是仍然按照之前处理银行案件的思路来理解租赁行业,单纯地把租赁行业看成银行信贷,或者是随便买几本书、加入了某个专业协会后就认为是专家,每个行业都有自身的特点,如果律师并不是真正了解租赁行业的特点、业务模式是很难取得客户的信任的。
 
  3.解决问题能力,资源整合能力
 
  客户委托律师的目的还是要解决问题的,所以律师解决问题的能力,资源整合的能力才是关键。笔者认为一个融资租赁诉讼项目的成功解决就是一个资源整合的过程,这个时候律所能否有足够的资源来应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具体的能力如下:
 
  3.1案件管辖地的司法资源
 
  比如某些租赁公司将案件管辖放在公司注册地,那么注册地当地的律所可能就有先天的优势,更能够充分利用当地的司法资源。
 
  3.2辐射全国的资源优势
 
  租赁公司一般做全国业务,这个时候也就需要法律供应商能够具有全国的资源优势,比如某些案件原管辖地在公司注册地,但是遇到最高院集中管辖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这时由于律所没有当地的资源导致案件无法推动下去。
 
  3.3资产处置渠道、财产线索渠道
 
  现在租赁公司的很多案件都会选择主张租金债权,而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租赁公司没有租赁物处置的渠道,对于租赁物的良好处置是可以帮助租赁公司回款的,此时如果律师能够提供相应的服务,无疑将为律师进行增值。
 
  很多租赁案件,租赁公司委托律师后,都是由公司自己提供财产线索,然后律师帮助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推动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但是如果律师能够将服务提前,帮助租赁公司寻找财产线索,无疑是租赁公司更为迫切需要的。比如笔者处理的海航集团案件就是律师帮助查询到被告持有的2000万股非限售流通股,并推动成功保全,为租赁公司取得回款做出贡献。还有中科建项目也是由律师事务所提供财产线索,并帮助公司最后取得回款。
 
  三、融资租赁公司在委托律师时遇到的问题
 
  1、大律师揽业务,小律师做业务
 
  这也是租赁公司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比如谈案件时都是律所的主任或者合伙人,但是真正做业务的时候就变成了刚执业的律师。笔者曾听说有个案子,在谈业务的时候,律所派出的是高级合伙人律师,在审判保全阶段是执业5年的律师,在执行阶段就换成了实习律师,后来实习律师太忙了,直接换成了在校的学生。笔者个人也亲身经历过去南京出差的时候是律所的合伙人带着其他执业律师一起去的,但是等到具体开展工作的时候,律所的合伙人又忙着去南京其他地方谈判开拓别的客户了,留下执业律师和租赁公司的人员去解决问题。这些行为都会让客户体验感很差,觉得律师不重视客户,不负责任。
 
  2、案子尚未解决,律所和租赁公司先因代理合同、律师费产生纠纷
 
  这也是笔者作为租赁公司工作人员最为担心的问题。比如某些律师事务所对于律师费抠的太细致,生怕自己吃一点亏,对于这种律所租赁公司选择时一定要敬而远之,避免因付费不及时或者不满足律所要求而惹来不必要的麻烦。笔者在租赁公司曾经遇到过公司已经完成了律师的选聘程序,内部决议通过了其报价方案,已经向律所发布了中标通知书,向代理律师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但是合同签订时需要走内部流程时因无法及时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此时律师表示因委托代理合同未签订所以拒绝帮助租赁公司诉讼立案。因租赁公司对于律所的选聘需要经过正规的招投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流程,后续对于律所的变更程序会很麻烦,所以在选择律所一定要谨慎。
 
  四、谈谈融资租赁案件的律师费
 
  最后谈一下融资租赁案件的律师费问题,笔者是非常厌烦律师事务所恶性竞争或者融资租赁公司故意降低律师费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服务是有价值的,是应当得到较高的律师费用的。对于租赁案件的律师费,笔者有如下意见:
 
  1.采用部分风险代理模式
 
  目前很多租赁公司的律师费采用基础费用加提成的模式,其中基础费用一般包括一审、二审阶段,而在执行阶段根据回款的比例给予律师一定的提成,具体的比例可以由租赁公司与律师根据案件标的金额、案件难易程度具体协商。
 
  2.租赁案件工作地点辐射全国,所以费用一般高于银行信贷案件
 
  由于租赁案件工作地点辐射全国,租赁案件的办理需要经常出差,相应的办案成本比较高,所以律师费的报价也应当高于一般的银行信贷案件。
 
  3.着眼长远,优质项目优先取得代理权
 
  由于律师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同质化越来越严重,笔者建议在当前阶段对于某些项目,律师应当将眼光放长远,某些项目对应的被告可能目前回款比较困难,但是由于影响比较大,从长期来看还是可能取得好转的,对此律师事务所应该将眼光放长远,优先取得该类案件的代理权。
 
  4.提供优质服务,谋求长期合作
 
  律师事务所和租赁公司应当是长期合作,合作共赢。在现有的模式下,由于租赁客户法律供应商的竞争比较激烈,很难保证每一个案子律师都能赚的盆满钵满,所以律师应当寻求长期合作,不计较个案的得失,提高自身服务意识,真正帮助租赁公司解决问题,这样才能形成客户的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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