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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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融资,什么都可以租赁吗?

  民商领域里,法无禁止皆可为是一个原则,理论上,融资租赁标的物如果没有被法律禁止的,那就都可以。
 
  那我们看见的融资租赁里面为什么基本没有拿不动产做标的物的?
 
  那是因为按《物权法》,不动产确认物权转移需要登记后生效,完成一次融资租赁的闭环,需要来回两次变更物权,登记两次,缴税两次,成本太高了,所以融资租赁不会有这样的做法。
 
  供水管网、天然气管网能否作为租赁物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其实是可以的。不过这些深埋在地下的要挖出来变卖有些困难,把自来水管挖出来的成本恐怕比自来水管本身还贵,用专业的话讲就叫“难以通过取回处置租赁物来实现债权”,因为这一点,所以需要审慎考虑,不然显得太假。但实际不会因为租赁物是水管、天然气管、或者电线而造成租赁合同本身的不成立。(案例如注①)
 
  医院、学校是公益性资产,中国银保监会曾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使用公益性资产做租赁物。
 
  活泼可爱的圈养生猪作为生物资产,其实也可以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但生物资产需要特定化,生猪要特定化还不太容易,到处乱跑之外,签约时是一头小猪,怕到时变成一头大猪,又长得差不多,恐怕到时就不好认了。
 
  只要权属清晰,价值公允,具有使用价值,除法律明确禁止的之外(如文物、军火等),也许万物皆可租赁。
 
  我们的一生,从某种角度讲,也是从漫漫时间长河当中租赁而来的几十年而已,而且,我们这些工作着的,不也相当于在用“时间”这个租赁物做融资吗?
 
  ①判例参见:最高法民申2175号判决书、上海浦东法院2019年沪0115民初61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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