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财保9号
申请人:湖北信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A办公楼4层402-227号。
法定代表人:黄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八一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陈学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学明,男,汉族,1972年1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刘舟,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信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陈学明融资租赁合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陈学明价值171,187,900.00元的财产或银行账户。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42010000000063)。2020年1月17日,申请人湖北信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新的财产价值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信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团结路特5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鄂(2019)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26722号)。查封期限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地下室栋-1层2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三、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新长江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208号新长江国际地下室栋-1层1室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171,187,9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长刘卫
审判员张静
审判员李钢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湖北新长江置业
武汉老牌房企之一,2000年12月25日成立,先后开发有樱花大厦、东湖香榭水岸、新长江香榭琴台、2008新长江广场、新长江国际等20多个楼盘,目前在售项目为新长江香榭澜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