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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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债权典型案例

 

原始权益人简介

原始权益人一: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租赁系于199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现为商务部)批准,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化集团)、株式会社日本债券信用银行、皇冠租赁株式会社、韩国产业租赁株式会社共同出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初始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后经多次股权转让及增资,截至2018年9月末,远东租赁注册资本增至181,671万美元,由远东宏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全资持有。
 
业务运营方面,经过20多年的发展,远东租赁已经在医疗、教育、建设、交通、工业装备和城市公用等多个行业领域形成“综合运营服务商”的突出优势。融资租赁及保理业务收入是远东租赁营业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与此同时,围绕已开展融资租赁的主要客户,远东租赁通过顾问咨询、贸易经纪、工程、投资等多元化的业务模式与客户展开更深层次的协同合作。远东租赁根据现金流的稳定性、行业声誉及过往记录表现等因素经过严格风险管理程序挑选目标客户。截至2017年年末,远东租赁的客户基础已超过13,000家,客户几乎遍布中国各个省份。
 
原始权益人二: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远东宏信(天津)于2013年12月10日注册成立,系由远东宏信和远东租赁共同出资发起的有限责任公司,初始注册资本为10亿元。其中远东宏信有限公司出资6亿元,持有其60%的股权;远东租赁有限公司出资4亿元,持有其剩余40%的股权。后经多次增资,截至2018年9月末,远东宏信(天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亿元,远东宏信和远东租赁分别持股55.38%和44.62%。
 
远东宏信(天津)是远东租赁在天津设立的业务开展平台,主要承继远东租赁位于东北区域和部分华北、西北区域的新增业务,实际操作层面,业务区域拓展并未受到严格限制。目前,远东宏信(天津)主要涉及教育、医疗、建设、工业装备、交通和城市公用等板块。随着远东宏信(天津)业务的不断发展,其股东远东宏信及远东租赁会逐一将剩余北方区业务转移到天津地区,把远东宏信(天津)打造成远东租赁业务板块的第二总部。远东租赁报表自2016年8月起将远东宏信(天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原因如下:远东租赁和远东宏信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根据一致行动协议,远东租赁对远东宏信(天津)达到实际控制状态,故远东租赁报表将远东宏信(天津)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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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要素
远东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产品要素概览
 
 
名称
内容
原始权益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资产服务机构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远东宏信(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清单所列的由两个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交付日转让给专项计划的、两个原始权益人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利及其附属担保权益。(但不包括部分 《保证函》为远东租赁、远东宏信(天津)的利益而设定的担保权益)
到期日 
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预期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优先C档资产支持证券的预期到期日为2022年3月31日 
产品规模 
总规模:31.04亿元
其中优先A级募集规模为26.23亿元,优先B级募集规模为1.10亿元,优先C级募集规模为 2.00亿元,次级募集规模为1.71亿元
增信措施 
1.超额利差:基础资产池的加权平均利率为7.05%,若资产支持证券的加权票面利率较低,则可为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一定信用支持。
2.保证金机制: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发生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租金等事项,资产服务机构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部分抵作租金、逾期利息,该部分资金应作为基础资产回收款于回收款转付日直接划入专项计划账户,同时,承租人有义务向资产服务机构补足相应保证金数额并承担相应利息。
3.优先/次级分层: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占比5.51%,由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全额认购;
4.内部信用触发事件:本专项计划设置了不同等级的信用触发机制,包括:加速清偿事件、违约事件、权利完善事件
挂牌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资料来源:2019远东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资产支持证券要素
 
资料来源:2019远东四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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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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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标准与资产池情况
(一)基础资产合格标准 

就“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资产交付日”:
(1)“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律”项下均合法有效,并构成相关“承租人”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原始权益人一/原始权益人二可根据其条款向“承租人”主张权利。
 
(2)“基础资产”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产生,交易对价公允,具备商业合理性;
 
(3)原始权益人一/原始权益人二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融资租赁合同”;
 
(4)同一“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未偿的租赁本金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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