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关于新冠疫情性质及法律适用的文章层出不穷,相关文章多根据17年前非典疫情的相关案例进行类比分析。这对于融资租赁公司准确理解和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有益处,但鲜有文章去阐释2019年《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则及相关法学理论。为便于融资租赁公司准确理解最新的法律规则,恰当处理相关法律问题,本文简要分析如下,以供读者快速了解相关制度适用的逻辑。
情事变更,包括不可抗力事由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33条修订了合同法上的“情事变更”规则。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规定删除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中“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要求。在《民法典草案》一审稿中曾恢复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要求,但二审稿、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均保持了删除后的条文。在王利明教授《情事变更制度若干问题探讨-简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二审稿)第323条》一文中,王利明教授认为,情事变更不排斥不可抗力的事由,是比较法普遍认可的经验。因此,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履行困难,也可按照情事变更的规定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不可抗力事由,被最高法院适用“情事变更”事由判决的相关案例。如(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政府、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矿权纠纷案件中,因遇到“36年未遇的鄱阳湖罕见低水位影响”,导致《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最高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判决退还部分采砂权出让价款。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法律适用
新冠疫情发生后,作为突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将其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自无异议,近期亦有多篇文章进行分析,如有文章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等,认为新冠疫情与“非典疫情”类似,均属于一种“自然灾害”,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
在《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33条允许不可抗力事由适用情事变更规则后,当事人便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
1、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受不可抗力事由影响的一方,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要求免除违约责任,或者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请求解除合同。
2、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困难或显失公平时,基于情事变更规则,参照《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第533条,双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释合同。
关于选择不可抗力与情事变更规则的法律适用差异问题,如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系形成权解除,基于情事变更解除合同系形成诉权解除等等,关涉当事人一方应如何选择并采取行动的问题,相关文章均已有较多论述,本处不重复赘述。
从非典疫情的案件结果来看,在韩世远教授《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与合同解除》一文中,韩世远教授总结为:一种简单的“结果导向的法思维”,即当裁判者需要免责或者部分免责的结果时,便将“非典”作为不可抗力;当裁判者需要调整或者变更合同内容时,便将“非典”作为情事变更。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应对新冠疫情所带来的合同法律问题时,将精力放在“新冠疫情究竟是不可抗力还是情事变更”的概念辨析上意义不大。实务中,核心关注点应该在于:1.准确理解新冠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影响;2、准确理解不可抗力和情事变更规则的交叉适用关系,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承租人的诉求合理确定并适用相关法律规则,妥善解决相关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纠纷,如:
1.因新冠疫情导致直租交易中租赁物迟延交付或交付不能的问题;
2.因新冠疫情导致回租交易中租赁物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的问题;
3.因新冠疫情导致租赁交易中租金逾期的问题;
4.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不可抗力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案件较多。在威科先行数据库中,输入“不可抗力、融资租赁合同”,可以检索到733条结果。相关案例如:
1.在(2018)辽11民初第34号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富象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富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强调的是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阻却。本案中,承租人主张的委内瑞拉国内的形势动荡所影响的并非合同履行(即支付租金)本身,而是承租人利用租赁物在委内瑞拉境内的生产经营,属于应当由其自身承担的经营风险,因此对承租人提出的相关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2.在(2017)赣04民终1627号瑞昌市瑞龙采石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减免租金的问题。不可抗力是不可预知、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本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重大政策调整对其支付租金造成严重影响,且租金的交纳并不以被告(承租人)使用挖掘机为前提条件,故被告主张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应减免租金及逾期利息,法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