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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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从事五类业务,未来将建违规黑名单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新增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
 
  资产总额超4万亿元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据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万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但是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须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强化监督管理,促进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办法》。
 
  《办法》所指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而金融租赁公司不在其中。
 
  五类业务不得开展
 
  《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做了约定。具体包括五项:
 
  1.融资租赁业务;
 
  2.经营租赁业务;
 
  3.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4.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5.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办法》还列出了负面清单,五项业务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开展的:
 
  1.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3.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让资产;
 
  5.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
 
  对于租赁物的范围,《办法》明确表示,除非另有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就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中指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对于这些指标的设定,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最低监管要求”。
 
  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万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
 
  针对这一情况,《办法》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该负责人表示,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
 
  此外,未来还将建立违规行为的黑名单。《办法》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融资租赁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行为信息;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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