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
搜索:

融资租赁出新规(附全文),行业公司该如何应对

  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新规重点内容梳理如下:
 
  一、融资租赁定义
 
  将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监管措施加以区分。强调了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的自主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的权利。
 
  二、经营规则
 
  为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设置正面和负面清单。正面清单中虽然监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转让资产的方式对外融资,但在负面清单中又明令禁止对接网贷和私募这类高风险资金通道。
 
  规范了租赁物的范围,要求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且权属清晰、无抵押、无争议、无瑕疵,可以产生收益的财产。
 
  三、监管指标
 
  对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规定收益类证券投资占比、客户集中度等经营指标进行了量化,明确了经营合规边界。
 
  四、监督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需要银保监会核发许可牌照,而融资租赁公司强调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并不需要事前核发许可牌照。将存量金融租赁公司划分为正常经营和非正常经营两大类,非正常经营类中又分为“失联”和“空壳”公司。并对非正常经营类公司做出了予过度期安排,要求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统一融资租赁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平稳有序发展。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作为与实体经济结合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等多种方式,在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推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带动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19年6月末,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共10900家,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385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10515家,注册资本金合计30699亿元,资产总额合计40676.54亿元。
 
  近年来,随着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亟需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二、《办法》新增了哪些监管指标?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三、如何理解此次《办法》关于租赁物范围、监管指标等方面的调整和设定?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由银保监会制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监管,需要在制度层面统筹考虑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和监管标准,实现同类业务在经营范围、交易规则、监管指标、信息报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对统一。为此,《办法》在租赁物范围、集中度管理等监管要求上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保持基本一致。这些设定是融资租赁行业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必要条件,既体现了从严监管的目标导向和要求,也有利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
 
  同时,我们也考虑到融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和金融租赁公司在金融属性、股东背景、成立目的等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异。为此,在经营规则方面也保持了适度区别。如在杠杆倍数方面,结合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和监管实际,将原有规定的风险资产不超过净资产的10倍调整为8倍,不采用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四、此次《办法》未设定行政许可的主要考虑?
 
  根据前期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来看,各方在对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设定行政许可”“如何设定行政许可”等问题上还存在分歧。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此次《办法》重点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明确业务规则,统一监管标准,暂不涉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等相关事项。下一步,我们将根据监管实践,积极研究论证融资租赁公司的行政许可问题。
 
  五、关于过渡期安排的考虑?
 
  据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显示,行业整体开业率不高,在10900家融资租赁公司中,处于营业状态的仅有2985家,约72%的融资租赁公司处于空壳、停业状态。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我们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类情形:
 
  一是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
 
  二是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是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那么新规下融资租赁公司如何应对经营杆杆降低、单一集团业务占比过高等监管要求呢?“资产出表”应该是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
 
  由于大型租赁公司需要做大资产规模,保持业务体量,因而会动用各类融资工具。但无论是银行贷款、发债还是发行ABS产品,业界对其净资产率、负债水平、拨备率等指标要求都比较高,而这也催生了一种“假出表”或“临时出表”的情况。
 
  “临时出表纯粹是为了解决报表难看的问题,如果资产负债率过高,逾期及不良资产偏多,再融资也会受到影响。”这种临时出表的需求多存在于大型租赁公司,还有部分公司是为了应付季末、年末等关键节点的考核,想让表面数据变得好看一些。
 
  临时出表一般是将不良资产临时转让给amc公司代持,三五个月后租赁公司再将资产购回,并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临时出表的做法实质上并未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只是在时间节点上做了文章,之后还是需要自行消化。但业内人士称,此举对一些大型租赁公司的报表管理和年度融资安排非常有益,也是租赁公司租后资产管理的重要手段。
 
  “临时出表”在租赁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中运用较多,通过相关结构设计,不单不良资产可以“假出表”,资产规模也可以临时缩小,相应也降低了杠杆率,以平衡资产负债指标。

咨询电话:010-6971125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3号院17号楼

Copyright@2010版权所有:融资租赁名家讲堂-李鑫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2028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