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我国租赁,既要借鉴、学习外国的有益方式,更要善于总结自身的实际经验,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租赁路子来。”
------荣毅仁本次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是一次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的再次清理和规则洗牌,正是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偏离主业、无序发展、“空壳”“失联”等行业问题较为突出,政府才出台本次办法,希望针对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健全审慎、统一的制度规范,夯实强化监管、合规发展和规范管理的制度基础。
本次《办法》共六章五十五条,包括总则、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我们逐章来分析本次《办法》相关内容:
第一章 总则
追溯本源,再次强调融资租赁本来功能和作用,第四条内容为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回归本源,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经营规则
进一步完善业务范围、租赁物范围、负面清单、租赁物登记、租赁物价值评估等内容。此次租赁范围调整,不同于商务部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务部仅仅规定租赁物权属应当清晰、真实存在,但此次银保监会出台的《办法》明确租赁物必须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监管指标
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此次《办法》中新增加了部分审慎监管指标内容在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如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等。
第四章 监管管理
赋予地方省一级人民政府职责制定相关针对本地区的政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再次强调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内控管理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监管方式分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安排了具体措施,包括可以查阅和复制相关文件,非现场监管主要是通过按期分析检测信息系统,尤其会在每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和监管情况。
以上海地区为例,根据沪金规【2019】133号文件的要求,《关于全面上线本市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企业数据报送系统并在线报送、审核先关数据》已经逐步落实,也对应本次本法中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同时第三十八条也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报表资料。
虽然实务中已经开始操作,但本次办法出台也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相关信息数据提供了依据。
第四十五条定义了什么是非正常经营,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此处与后续过渡期进行清理对象相关,尤其答记者问中明确表明为解决当前行业存在的“空壳”“失联”企业较多等问题,指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做好融资租赁公司清理规范工作,在《办法》中我们设置不超过2年达标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并要求存量融资租赁公司在1年至2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若融资租赁公司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若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纳入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尤其单独强调“非法集资”,若融资租赁公司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其他形式非法集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附则中单独强调了第五十二条过渡期安排,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达到本办法各项规定的要求。过渡期不晚于2021年12月31日。
未来1年至2年内,存量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达到要求,同时原则上暂停融资租赁公司的登记注册,对“空壳”、违法违规经营类且愿意接受监管的企业,要求其按照监管要求,限期整改,达标后与正常类企业一样纳入监管;对“失联”类企业,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办法》印发后,对正常经营类中监管指标不达标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求限期达标。对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分类监管。
总结
综合以上分析,本次办法的核心内容在第三章和第四章,建议融资租赁公司好好研究学习,根据自身企业状况逐步调整,达到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因此本此《办法》的核心思想就是弥补短板,完善经营规则;从严监管,落实指标约束;积极稳妥,推进分类处置;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